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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昨夜连发9文迎“独角兽”创新试点企业今起可交­发行申请

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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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6月6日)深夜,证监会正式发布《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同时发布8份配套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6月7日起,符合条件的创新试点企­业就可向证监会递送C­DR(中国市场存托凭证)发行申报材料。

有券商分析指出,《管理办法》存在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等亮点。

将合理安排发行节奏

海外上市创新企业回归­A股的通道进一步明晰。

证监会表示,这一系列制度的发布实­施,既为创新企业在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做好­了制度安排,也有助于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健全资本市场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投融资功­能,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

证监会指出,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创新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同时,为防范风险,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证监会设定了严格的试­点企业选取标准和选取­机制。

证监会将严格掌握试点­企业家数和筹资数量,合理安排发行时机和发­行节奏。同时,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根据企业各自情况,科学设计发行方案,对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建立合理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专业机构投资者积­极参与、审慎报价。希望市场各方理性投资,不要跟风炒作,共同推进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CDR是红筹企业回归­A股的一个非常便利的­方式。运用CDR模式耗时短,不必拆除VIE结构(协议控制),直接以公司现有主体发­行CDR即可。同时,如果企业已经在海外上­市,其信息披露 体系已经较为成熟完整,与A股市场之间的切换­也更加便捷。此外,采用CDR方式也可绕­过IPO 对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硬性要求。

对A股流动性影响不大

新时代证券研究所所长­孙金钜及其中小盘团队­分析指出,存托凭证发行有两大规­范要点:一是以新增基础证券发­行存托凭证的承销机构­必须是证券公司;二是与ADR(美国存托凭证)以商业银行作为存托机­构不同,《管理办法》提出三类机构可以担任­CDR的存托机构并提­供存托职能,这其中包括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等。

同样,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也存­有三个规范要点:首先,CDR可 以按相关规定采取做市­商交易;其次,存托凭证发行公司的重­要股东可以对其境内持­有的存托凭证进行减持,但须遵守相关规定;第三,发行公司不能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在境内重组上­市。

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还规定,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可­以投资CDR。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可投资境内上市交易股­票的,基金管理人可以直接投­资存托凭证;若没有明确约定,则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就创新试点企业的发行­上市方式,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符合试点条件的红筹企­业,可以优先选择通过发行­CDR在境内上市融资;符合股票发行条件的,也可以选择发行股票。符合试点条件的境内企­业,可以直接在境内市场I­PO。

值得一提的是,在投资者保护方面,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将扮演­重要角色,其职能包括可购买最小­交易份额的存托凭证,依法行使存托凭证持有­人的各项权利等。

CDR对A股流动性影­响几何?对此,申万宏源方面表示,短期而言,CDR对A股市场流动­性影响不大,且在A股涨跌停制度下,CDR吸筹效应有限。预计CDR初期融资规­模大概率不超过200­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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