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资本“割肉”向大股东甩卖资产业内:评估假设不成立致结论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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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区一位资产评估师告诉记者,如果评估假设不成立,整个评估报告就不成立了。因为收益法是按照企业平稳发展进行,但毕竟是假设,就是明天会怎么样谁都不知道。如果企业经营业绩在评估基准日后发生大幅度好转,假设条件——“假设评估基准日后被评估单位的现金流入为平均流入,现金流出为平均流出”就不成立了。
因此,在完成出售松桃金瑞的10月份,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假设已经不成立,评估结果也就失效了。
电解锰行业2017年已经开始好转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评估结果差异巨大,那为何最终选择收益法呢?评估报告显示“:考虑到松桃金瑞所处电解锰行业产能过剩,竞争激烈的现状,结合此次评估目的是为了股权转让事宜提供参考依据,所关注的是企业整体价值与未来的获利能力,我们理解采用收益法,更符合本次评估目的对应评估对象的价值内涵。”
如果低价出售资产,势必会对上市公司股东利益造成损失。对于松桃金瑞,用如此简单的理由就选择了价格最低的权益法评估结果,是否合理呢?
丁会仁表示,评估报告在评估过程中一般会选择两种方法进行评估,如收益法,资产基础法,不同的方法评估出来的价值不一样,但企业的价值选择最终取决于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如果企业未来非常有价值,即使企业大量亏损,企业价值也会很高,这样的案例很多,就本案例而言,锰价格上涨,假设条件不成立,评估报告应及时调整和说明,否则评估报告有失实地方,评估师是有责任去跟进和说明的,否则可能承担报告评估风险。
“即便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有待商榷,但企业在历史成本估值 295.36万元的基础上仍然1元转让,显然是不合逻辑和不符合交易规则的。”丁会仁补充道。
此外,《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西部黄金曾经计划收购一家电解锰企业,评估方法却采用的是资产基础法。
2017 年7月,西部黄金计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佰丰源51%股权 和科邦锰业51%股权。其中科邦锰业主营业务同松桃金瑞一样,均为电解锰生产、销售。
对于科邦锰业的评估,同样使用了资产基础法和权益法。采用资产基础法计算的预估值为2.21亿元;采用收益法的预估值为2.23亿元,最终采用了资产基础法计算预估值为定价依据,为 2.21 亿元,评估增值率为15.3%。
况且,电解锰行业从2017年开始已经有明显好转。松桃金瑞评估报告当中简单一句“电解锰行业产能过剩,竞争激烈”难以让人信服。
据科邦锰业评估师在答复上交所问询函中透露,从开工率来看,受电解锰产品市场价格持续走低的影响, 2015年度,国内主要生产电解金属锰地区的厂商开工率总体呈下降趋势,至 2015 年末,开工率下降至最低点,进入 2016 年后,随着市场行情回暖,国内主要生产电解金属锰地区的厂商开工率逐渐回升。
事实表明,2017年电解锰行业在继续回暖。行业的转暖也体现在电解锰企业的财务报表中。中信大锰(01091)是港股上市的电解锰企业。2015年,中信大锰净利润为- 8.18亿元;而到了2016年,中信大锰净利润开始好转,为-1.15亿元;到了2017年,中信大锰扭亏为盈,净利润为1.18亿元。
松桃金瑞的财务数据也有着类似趋势。2015 年,松桃金瑞亏损 9463.88万元;2016 年开始有大幅好转,扭亏为盈,实现盈利65.04万元;2017年上半年继续向好,净利润为990.93万元。
行业在转暖,企业财务数据在逐渐变好,上市公司投入1亿元耕耘的产业,却选择在熊市结束的转折点上甩卖资产,而评估报告却依旧认为,按照权益法评估,评估价格远低于账面价值,以致最终1元低价转让。如此异常的交易,却没有经过向社会询价、向外部投资者寻求价高者得的流程,而是直接卖给了大股东及其关联方。
从转让对手来说,一共出售7块资产,松桃金瑞等5块资产卖给了大股东的全资子公司,剩下的2块资产,卖给大股东及其全资子公司 80%股权,卖给实控人全资子公司20%股权。
丁会仁认为,很明显可以看出,该项转让中的评估只是一个形式,该项转让及评估中可能最有价值的东西没有考虑或者评估进去,有可能存在关联利益输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