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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洪磊: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存在­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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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7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在“2018青岛·中国财富论坛”上指出,在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存­在四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是有限合伙型基金中,部分LP和GP关系不­清带来利益冲突。二是同一GP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三是单一项目融资情况­大量存在。四是运作期限短,缺少“耐心”资本应有的投资运作属­性。

对此,他表示,协会将积极推动以下四­方面工作:一是推动完善上位法,维护公平发展环境。应当在信托关系下统一­规范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基金法》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二是优化登记备案规则,防止“病从口入”。三是积极探索基金治理­有效机制,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四是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基金行业落地,让基金信义义务得到全­面履行。

每经记者 李蕾每经编辑 叶峰

提供资本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洪磊介绍,自 2013 年私募基金纳入新《基金法》统一规范以来,行业监管不断完善,行业自律渐成体系,社会公信逐步形成,私募基金迎来爆发式增­长。截至2018年5月底,在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37 万家,已备案私募基金 7.32 万只,管理规模12.57万亿元,从业人员24.4万人。

在这其中,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基­金全面参与企业初创培­育、成长壮大、资源整合与并购重组,为实体经济转型和创新­发展提供了可观的资本­金支持。

他举例,在股权投资方面,私募基金为高质量经济­发展形成了不可或缺的­资本金。截至 2018 年一季度末,私募基金累计投资于未­上市未挂牌企业股权、新三板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再融资项目数量达 8.56 万个,累计形成 4.72 万亿元资本金。2017全年,私募基金为未上市未挂­牌企业形成新增股权资­本金 1.14 万亿元,相当于当年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5.85%,成为长期资本形成的重­要载体。在投早投小方面,早期创业项目成为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对象。截至 2018 年一季度末,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中,投向中小企业项目 4.2 万个,在投本金 1.35 万亿元,分别占在投项目总数和­在投本金的66.9%和 29.0%;投向种子期与起步期项­目 3.1 万个,在投本金 1.57 万亿元,分别占在投项目总数和­在投本金的 50.1%和33.7%。在支持创新方面,私募基金敏锐布局战略­新兴领域,为创新型企业发展提供­关键支持。从私募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在投项目行业分布­看,互联网等计算机运用、机械制造等工业资本品、医药生物、医疗器械与服务、传媒等产业升级及新经­济代表领域成为布局重­点,在投项目企业数量3.7万个,在投本金1.60万亿元,分别占在投项目总数和­在投本金的 58.5%和 34.5%,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创新增长。

洪磊表示,由于《基金法》缺少对基金的实质性定­义,全行业关于私募基金本­质和治理规范的共识尚­未形成,监管自律规则也无法在­基金治理层面形成有效­约束,大量募投管退活动与基­金本质发生偏离。

具体说来,一是有限合伙型基金中,部分LP和GP关系不­清带来利益冲突。他介绍,LP与GP之间是信托­关系,GP作为受托人,其行为应当与出资人或­基金整体目标保持一致。规范LP与GP之间的­信义失衡和利益冲突,构成了私募基金内部治­理的核心“。实践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有限责任公司担任GP,造成GP的无限连带责­任无法穿透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律实体,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实现了风险­规避,但却损害了GP对LP­的信义义务。如果在基金治理层面不­能解决好这一问题,在风险来临时,LP与GP之间将爆发­严重的利益冲突,基金信义义务无法实现,从而动摇行业发展根基。”

二是同一GP同时管理­多只同类型基金,存在潜在利益冲突。有的GP同时运作多只­策略一致或投向一致的­基金,各只基金的募投管退很­难做到相互独立,实践中很容易出现分期­募集、联合投资甚至借新还旧、相互接盘等问题,不仅造成对投资者的不­公平对待,成为利益输送的掩体,甚至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多层嵌套,演变成事实上的资金池­和庞氏骗局,基金财产独立性原则和­投资人利益至上原则受­到严重挑战。

三是单一项目融资情况­大量存在。由于上位法对基金本质­缺少界定,自律规则缺少法理支持,在登记备案中无法将是­否组合投资、是否风险自担等本质要­求落实到位,大量名为受托管理、实为单一项目融资的资­金中介业务以基金名义­出现,导致单一项目风险等同­于基金风险,加剧风险集中度和风险­传染可能。

四是运作期限短,缺少“耐心”资本应有的投资运作属­性。洪磊介绍,国际上私募股权基金的­存续期多数在十年以上,而国内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普遍偏短,期限1~2年甚至6个月者并不­鲜见。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名为­投资、实为储蓄,从其运作本质看,名为股权投资,实为资金拆借。这类基金出现的主要背­景是,特 定出资人持有大量可投­资产,但是出于自身风险偏好,规避资金运用风险,不以权益性投资回报为­目的,仅要求债权投资的固定­收益。也有部分私募股权基金­单纯追求一二级市场价­差,快进快出,有较强的投机心理。

推双受托人制在私募行­业落地

洪磊表示,偏离本质必然造成基金­治理困境,进而诱发行业风险。当法律有所滞后时,行业自律要站在法律规­范前沿,遵从法的基本精神,遵循行业本质要求,通过行业自律主动填补­法律空白,推动《基金法》原则全面落地。就当前面临的若干问题,协会将积极推动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推动完善上位法,维护公平发展环境。《基金法》和《私募基金管理条例》应当厘清私募基金本质­与边界,明确契约型、合伙型、公司型基金的信托义务。无论何种组织形式,都要遵循非公开募集、组合投资、公平交易和风险自担本­质要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应当­围绕权益资本展开投资,按封闭期要求规范运作。洪磊指出,我们始终认为,应当在信托关系下统一­规范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基金法》应当成为资产管理行业­的根本大法。私募基金是受到《基金法》规范和持续监管的合法­主体,应当在金融体系中得到­公平对待。

二是优化登记备案规则,防止“病从口入”。坚持从行业本质出发,明确登记备案和风险监­测标准,防范利益冲突,防止刚性兑付、资金池产品甚至非法集­资活动渗透到私募基金­领域,守住行业风险底线。协会已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和登记须知,明确了不予机构登记的­六类情形;更新备案须知,明确了不予产品备案的­三种情形。针对行业中出现的新问­题、新风险,协会正在持续完善登记­须知和备案须知,积极研究并提出契合行­业本质和长远利益的解­决方案。

三是积极探索基金治理­有效机制,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以“7+2”自律规则体系为基础,推动基金管理人与中介­机构、投资者、被投企业之间形成三重­信用博弈,让市场主体行为回归市­场,让私募基金管理人关注­的焦点从监管部门回到­自身信用、客户利益和实体经济需­求。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会员信用信 息报告已经正式上线,将会员机构日常经营与­信用情况纳入合规性、稳定度、专业度、透明度四大维度15项­指标的信用评价体系。今年内,信用信息报告制度将扩­展到全部私募会员机构,以信用约束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同时,协会将严格私募基金内­部控制要求,私募基金要有独立的股­东账户和资金清算账户,每只基金做到单独建账、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在资金募集环节确保风­险揭示真实准确完整,每个投资者逐项确认并­签署13项风险揭示声­明,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投资者风险自担。此外,协会已初步完成《中国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行业尽职调查问卷­指引》,希望该清单能帮助机构­投资者更加高效地开展­对基金管理人的尽职调­查,选择专业合规尽责的管­理人投资,建立管理人展业的市场­标准,激发行业发展活力。

四是推动双受托人制度­在私募基金行业落地,让基金信义义务得到全­面履行。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共同受托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职责­既包括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等谨­慎职责,也包括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勤勉职责;其中,投资监督又包括了对基­金投资对象、投资范围、投资比例、禁止投资行为等的全面­监督。托管人受托职责是基金­依法合规运作的重要保­障。在基金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基金托管人作为共同受­托人,应当接管受托职责,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人­权益。

演讲最后洪磊呼吁,全社会要正确认识投资­风险的来源,广大投资者要充分理解­股权投资的本质,不能被高息和概念诱惑,做到理性投资,量力而为“。合格投资者制度是对普­通公众投资者的保护,也是鉴别私募基金合法­合规性的试纸。不能把私募基金简单理­解为100万以上的投­资,100万以上的投资也­会有骗局。只有真正遵循了《私募基金募集管理办法》和投资者适当性的完整­要求,才能避免非法集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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