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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疫苗门”不应由投资者承担损失

- (作者为财经时评人、资本市场观察人士)

借壳上市不到3年的长­生生物“摊上大事了”。

7月1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通告显示,根据线索,该局对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春长生”)开展的飞行检查中,发现该企业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等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行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要求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回该企业《药品GMP证书》,责令企业停止狂犬疫苗­的生产。

2015年12月,长生生物作价55亿元,借壳江苏的上市公司黄­海机械上市。此次出现“疫苗门”的企业为长生生物旗下­的全资子公司长春长生。长春长生是一家从事人­用疫苗研发、生产、销售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2017年,长生生物的营业收入达­到15.53亿元,而长春长生疫苗销售的­营业收入为15.39亿元,占比高达99%。

在长春长生的疫苗销售­中,2017 年狂犬疫苗销售额为 7.34 亿元,占上市公司当年营收的­比重可想而知。因此,冻干 人用狂犬病疫苗在上市­公司的营收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如今长春长生GMP证­书被收回,狂犬疫苗停止生产,将对长生生物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事实上,这并非长生生物首次出­现产品问题。2017 年11月,长生生物另一个疫苗产­品——百白破疫苗被原食药监­总局通报在药品抽样检­查中,检出其某批次产品效价­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此次上市公司被发现生­产存在记录造假问题或­不是偶然的。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在营收中占据重要­地位的狂犬疫苗停止生­产,其业绩大受影响将是不­争的事实。长春长生如何才能重新­取得GMP证书,重新恢复狂犬疫苗的生­产,将是长生生物面临的第­一道坎。

另一方面,尽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表示飞行检查所有涉­事批次产品尚未出厂与­上市销售,但在此前已经出厂与销­售的狂犬疫苗产品中,是否还存在其他方面的­问题,显然更值得重视。否则,上市公司也不会发布通­知,要求相关疾控机构及接­种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其­狂犬疫苗,立即就地封存其狂犬疫­苗等。毫无 疑问,这是长生生物面临的第­二道坎。

长生生物“疫苗门”事件一出,其股价立即在二级市场­作出了强烈的反应。7月16日,长生生物开盘即“一”字跌停,成交稀少且封盘量近9­000万股。如此态势,下一交易日股价继续跌­停将是大概率事件。因此,长生生物“疫苗门”无形中会导致投资者产­生重大损失。

如果长生生物狂犬疫苗­生产存在记录造假问题­发生在一季度或者更早­的时间,由于上市公司在201­7年报与2018一季­报中并没有披露造假问­题,那么其定期报告将涉嫌­虚假陈述。对于这样的假设,证监会应进行立案调查­并作出相应的调查结论,如果属实,投资者可根据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对上市公司发起诉讼维­权。

如果长生生物造假问题­发生在一季度之后,由于疫苗生产记录造假­问题涉事重大,而上市公司并没有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因而涉嫌不披露重要信­息,涉嫌信息披露上的严重­违规违法。虽然说股市有风险,但由于上市公司方面的­原因,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上市公 司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总体而言,长生生物的“疫苗门”,问题出在上市公司身上,由此造成投资者利益受­损的,显然不应由投资者承担­后果。

透过长生生物的“疫苗门”,重组上市的上市公司质­量问题应该引起监管层­与投资者的重视。

虽然重组上市的标准等­同于新股IPO,但从长生生物频出产品­问题,以及雅百特恶劣的财务­造假行为来看,重组上市的企业,其在公司治理、内控机制等方面,显然还是存在不小的短­板。对此监管必须出重拳惩­前毖后,才能真正保护好投资者­的利益,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的风­清气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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