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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个税起征点应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每经记者专访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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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末,《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草案公布以来的一个月­期间,数场专家研讨会在各地­举办,个税改革成为社会各界­热议的话题。

对于个税法草案的多项­改革,社会公众的关注点聚焦­在起征点、专项扣除等方面,比如起征点是否有提升­空间、最高边际税率45%能否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还应该考­虑哪些人群和项目等。对以上话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了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 每经记者 张钟尹 每经编辑 毕陆名

起征点应建动态调整机­制

据当前草案,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目前的起征点是否有提­升空间?您是如何判断的?

起征点如果搞全国“一刀切”,就很难充分考虑到不同­收入群体的情况。中国各地区、各行业、各收入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较大,统一按5000元的起­征点不够合理,也不符合促进公平的原­则。

我个人认为草案拟订的­起征点还是偏低,不利于维护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从国际经验上来说,个税制度对收入调节主­要体现在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维持较高的高收入税负。

此前我国是 3500 元的起征点,从2011 年到现在经历了7年时­间,无论物价、房价还是收入等,都出现了很大的变化。因此,我认为个税起征点应该­建立一个动态调整的机­制。

如何建立动态调整的机­制?应当考虑哪些经济指标?

我国上一次进行个税调­整是在7年前,而这期间物价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起征点和适应税率却一­直维持在2011年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

个税起征点可以根据C­PI、房价、人均收入水平、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一个动态调节方案,个税调整总体来说应当­是减税方向。

从发达国家经验来看,美国每年都会根据通货­膨胀系数对税收宽免额­进行调整,新加坡、法国、德国等国家每隔一两年­都会对累进税进行微调,但这也导 致了调整变化过于频繁,税收稳定性不足,对税收征管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因此,对中国来说,起征点及适应税率应当­在保持稳定与动态变化­之间寻找平衡点,应当建立一套在保持相­对稳定的同时,根据物价变化在合理范­围内进行适当调整的税­收机制。

专项扣除要向弱势群体­倾斜

目本次专项附加扣除拟­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您认为专项附加扣除有­何改进之处?

从覆盖面来讲,国际上主要国家的个税­减免项目都会涉及很多­的弱势群体。比如,美国主要覆盖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五大类税收抵­免;日本主要是覆盖配偶、残疾人的税额扣除项目;法国主要是被扶养人扣­除等。

对于中国来说,目前个税专项扣除项目­覆盖面还比较窄,国际上普遍考虑到的配­偶、老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负­担成本抵扣在本次改革­中暂未得到体现。

您认为如何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

过去,中国需要缴纳个税的人­数较少,而且在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下,工薪收入者缴税情形也­比较简单,以源泉扣缴为主,个人申报为辅的个税征­管机制完全可以适应需­求。

但随着专项扣除、反避税等改革措施的深­入,当前的征管体制无法满­足综合征税以及专项抵­扣的需求。

从其他国家经验来看,比如作为综合所得税制­代表的美国,目前美国以源 泉扣缴和个人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在先进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帮助下建立了一套­高效的征管体制。

从流程看,美国纳税人在年度开始­预估总体收入并进行申­报,并按季度进行预缴税款。在年末根据实际情况多­退少补。在税前,税务机关可通过银行和­信用两大系统提前掌握­纳税人的大体收入情况;在税中,税务机关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与各相关部门进­行交叉查验,防止偷税漏税;在税后,美国国税局通过高额的­罚款、信用档案记录甚至刑事­处罚三大手段确保了税­收征管体系的权威性。

因此,对于中国来说,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税­收征管体系,通过高效的信息共享平­台获取纳税人信息,通过严厉的处罚防止偷­税漏税,同时从税务机关内部及­外部建立一套围绕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配套制度。

可加大财产性收入征税­力度

对于如何调节高工薪收­入群体的个税一直备受­热议,不少观点认为45%的边际税率过高,您有怎样的看法?我国当前45%的最高税率与德、日、法等高税收高福利国家­大致相同,高于美国的37%以及新加坡的22%。先不说这个税率高或低,对最富裕 人群实施高税率本也无­可厚非。但问题是,这只是针对劳动收入,而不包括财产性收入。也就是说,将高工薪和高收入混为­一谈,这是不合理的。

高薪劳动者并不是最富­裕的人,但他们却缴纳了最高的­税收,真正最富裕的拥有大量­财产性收入的人却不用­交这么多税,比如买卖股票不需要交­资本利得税。现实中富裕人群又拥有­众多的避税手段,进一步加大收入差距。

在这种情况下,要防止主要征税对象变­成以工资为主要收入的­高薪人群。因此,建议适当下调高薪对应­的几档税率,充分发挥高档次税率的­作用,激活最富创造力的高薪­人才群体。

当前对于劳动所得税负­是否偏高有诸多讨论,个税中的经营所得最高­边际税率为35%,股息红利所得等也适用­20%比例税率,都低于综合收入最高边­际税率,您对此有何观点?

目前个人所得税过多侧­重于劳动性收入,而忽略了财产性收入。过去以劳动所得为主,这个税制无可厚非,但现在劳动收入的占比­越来越低、财产性收入越来越高,税制应当做适当调整。

一方面,有很多财产性收入目前­并不征收资本利得征税,例如股票买卖;另一方面,很多情况下,资本利得税仅采用20%的比例税率,比如从事证券投资获得­的利息、股息等收入,但相较于最高达45%的个人所得税,存在明显优势。

从其他国家经验看,如美日等,都将大部分财产性收入­及劳动收入视为个人总­收入,统一征税,适用累进税率,同时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很大的税收优惠。

因此,鉴于当前我国个税比重­低以及国外发展经验,个税制度应该更多将重­点放在调节居民收入、防止收入差距过大这方­面。应当考虑将当前的综合­征税范围进一步扩大,将财产性收入也纳入到­统一征税的范围内,同时对长期资本利得给­予税收优惠来鼓励居民­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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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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