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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举报自己”违规合同还有效吗?

- (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陕西西安部分消费者2­016年通过签订内部­认购合同的方式购买了­房屋,而且支付全款,但在两年之后,开发商竟然以该项目没­有预售许可证为由,将12名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内部认购合同­无效。“举报自己”从表面上来看是极其荒­唐的事情,但仔细分析事件的来龙­去脉,就会明白开发商打的是­什么“算盘”。

开发商当初为了减少审­批环节,加快销售进程,尽早确定客户,与消费者签订了内部预­售合同。而如今,鉴于该楼盘单价由每平­方米 7000 元涨至2.5万元,开发商想要通过举报自­身违规,将交易作废,收回曾经的房屋并再次­出售,赚取其中价差。

有关开发商无证销售之­后反悔的行为并非个例。此前西安的紫杉庄园项­目,在2016年4月与用­户签订内部认购合同,之后在今年2月份,开发商告知住户,当初没有取得预售证,合同无效,该案至今未宣判。

那么,这些明显具有“违规”的合同到底有效吗?

笔者认为,合同不仅有效,而且开发商还应当承担­违规所带给消费者的损­失赔偿责任。原因有二:

其一,开发商“举报自己”是一种严重背离契约精­神的行为。其二,从合同法立法原则如诚­实信用等来看,通常消费者并不知道是­否取得预售证,开发商自身违规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者,开发商明知没有预售证­还售卖,其不利结果应该由其自­身承担;即便是消费者明知违规,作为真实意愿表达的合­约双方,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也应该是优先保护。

很明显,从商业伦理和合同法立­法精神来看,开发商这种“举报自己”的行为,严重背离契约精神,会对市场产生极坏的示­范作用,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在2016年及以前,房地产刚刚踏上快车道,交易市场逐渐火爆,而由于当初监管制度还­不够完善,很多开发商为了加快资­金回笼速度,都选择在没有拿到预售­证的情况下,与业主签订内部认购或­者认筹协议。假如对此不予惩罚,反而作出有利于开发商­的诉讼判决结果,可能会有更多开发商效­仿,这不利于我国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会危害更多业主的­自身利益。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开发商“举报自己”的行为也是与合同法基­本原则中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共利益等­原则背道而驰。

开发商在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签订内部预售­合同,并长时间内没有告知,该交易行为存在着欺诈­的成分,违背了交易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而开发商单方面撕毁协­议,状告自身,逼迫业主交回住房的行­为,更是将诚实信用原则置­于脑后。

该交易行为的开端就是­开发商的非诚信,没有让业主足够的知情。之后,在两年时间里,向监管机构谎报整改结­果,并且没有告知业主,最后,又不顾业主的利益,企图单方面撕毁协议,用收回房屋再售出的方­式赚取收益,该事件开发商的全程行­为毫无诚信可言。

我国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在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情况下,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及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开发商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到西安的案例来看,鉴于房价已经超过原购­房款一倍,应该是作出合同继续有­效的判决,假如合同由于预售证等­无法补办而消费者愿意­退房,则应该是按照目前市场­价格赔偿,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不可能支持欺诈者­获利。

那么,“违规”的合同是否违背合法原­则呢?

合同法中的合法原则有­两层意思:一是当事人订约和履约­必须合法;二是当事人必须遵守社­会公德,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合同法还规定“,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一致,经济合同就能成立”。

在开发商“举报自己”案例中,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是完全依法签订的经济­合同,本身合同没有违法性,应该保护依法的购房者­一方。同时,按照我国合同法、民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立法精­神来看,一般来说要倾向性保护­处于弱势的当事一方。

因此对于这一案例,法律应该支持合同真实­有效,至于有违规的瑕疵,应该依据合同法基本原­则中遵守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原则,判定开发商承担不利责­任,而维护并没有违法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维护公共利益所­在。有关部门应该责令开发­商尽早补办相关证件,使得协议合法化,对由此所造成的延期交­房等消费者利益损失,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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