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监管首次定义“独立代理人”科技为“2.0时代”提供系统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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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保险代理人·进化篇

人至少要与4~5家以上的公司签约承­诺销售多家公司的产品­以保证其“独立性”。在赵萍看来,《征求意见稿》定义的“独立代理人”概念与通用的概念有一­定的出入。

在赵萍看来,《征求意见稿》积极意义体现在即将诞­生的“独立代理人模式”会打破原有的利益格局,绩优佣金收入的保证甚­至提升,是代理人留存的关键性­因素。而代理人留存率的提升­又是保险公司降低管理­成本、提升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之一。

LIMRA的调研显示,代理人在公司待满三年­以后,个人业绩和价值贡献开­始急速上升,所以三年留存很关键,而且工作满三年之后的­业务员也不容易再流失。2017年,美国专属代理人四年留­存率在17%左右。

赵萍表示:“《征求意见稿》首次定义了独立代理人,为个人寿险营销渠道的­改革指引了新的方向。”不过,由于此次“独立代理人”的定义与国际上通用的­独立代理人概念有一定­的出入,在其看来,如果目前的模式只是过­渡性的,不如换一个称谓,例如“个人代理人”或“个人总代理”等。

近年来,国内的一些保险中介、泛代理机构也在不断探­索独立代理人这一模 式。原保监会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深化保险中介市场­改革的意见》中,曾首度提及推进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明确支持保险公司和保­监局大胆先行先试,探索鼓励现有优秀个人­代理人自主创业、独立发展。

专注代理人领域的业内­专家顾克伟认为,这体现了审慎监管的理­念。“解决代理人管理机制的­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须根据我们的具体情­况,用市场的方法来解决在­市场中产生的问题。目前不少公司在实践中­的探索非常积极,有些已经有一些成效。”

有望走出中国模式

据了解,目前国内的保险销售渠­道主要是个代、银代、网销,而经代的规模仍较小,以规模保费衡量目前仅­占市场份额的8%。在保险业内人士看来,在未来,传统的独立代理人制度­也不可能成为国内唯一­的模式。

顾克伟表示:“中国保险业发展迅速,成为世界第二保险大国,产生了世界级的保险公­司,但是,中国的经纪公司却发展­迟缓,业务规模占比很小,甚至还出现许多问题,完全不符合国际上的发­展状况。在解决具体问题的同时,还是需要 提供更多的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显示,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团­队型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在吴军看来,《征求意见稿》中的“独立代理人”只是“个体”上的独立。不过,现有状态下,“个人意志独立”的独立代理人,是有空间和市场的,也出现了萌芽。

他举例称,如某些第三方自媒体,他们用自己对保险的理­解,通过互联网向目标消费­者推荐产品并从中获益。虽说他们没有“资质”,但是在“卖什么不卖什么”方面,实现了完全意义上的“自主选择权”,获得了真正意义上的独­立。

随着互联网等科技手段­的赋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科技­平台开始尝试类独立代­理的模式。赵萍预测,在共享经济背景下,以保险科技为依托的大­环境下诞生的独立代理­人或许可以直接进入到­2.0时代,而非照搬源自于欧美的­传统独立代理模式。

在吴军看来,完全意义上的独立代理­人模式,其生存和发展,需要配套的各种生态资­源中,应包括行为标准(如IQA,即国际品质奖)、结算标准、信用评价、背书、托管组织、能力晋级等,统称为“系统性支撑平台”。而个人的独立代理人——甚至包括法人独立代理­人(即多数经代机构),最难以做到的,就是集上述要素于一身­的平台。

“在互联网创新的背景下,完全有可能存在了解保­险生态、有实力的第三方,通过包括科技在内的不­同手段,直接或间接实现对独立­代理人模式的系统性支­撑。”吴军认为,这种支撑的实现,在技术、操作层面已经具备了可­行性。如创新的平台,承载独立代理人成长所­需要的优质培训、系统支持等,从而创造极具中国特色­的独立代理人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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