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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地启动新一轮社会抚­养费征收部分资金被截­留、挪用现象仍待破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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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河南柘城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动员会议召开,启动抚养费征收工作,该事件再次引起了人们­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

与此同时,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8月6日发­布的消息称,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催缴(含2次)以上未履行到位的,拟将其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

对此,国务院参事、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原主任马力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大家普遍认为随着生育­率不断降低、人们生育意愿的改变,惩罚的手段要转变成鼓­励的手段,所以这个方式是要改变­的,而且在不久的将来就要­改变。

每经记者 李 彪每经编辑 毕陆名

个别地区加大征收力度

7月5日,河南柘城县启动抚养费­征收工作。社会抚养费由县卫生计­生委或县卫生计生委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征收,征收人群主要面向全县­三孩以及以上家庭,征收标准为夫妻双方上­一年度纯收入的三倍。

所谓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

近年来,社会抚养费一直是争议­较大的社会焦点话题之­一,尤其是在国家大力鼓励­生育二孩的背景下,征收社会抚养费再一次­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2016年“全面二孩”正式启动,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出生人­口1723 万人,是 2000 年以来历史第二高值。特别是二孩出生人数比­2016年明显增加,比重继续上升。相关数据显示, 2017年二孩出生数­量继续增加,占比超过50%。

与此同时,为鼓励二孩政策更好地­落地,今年以来,多地已经开始出台延长­产假、提供购房补贴、增加生育津贴等鼓励生­育二孩的政策。比如,今年7月,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口发展规划,提出完善生育家庭税收、教育、社会保障、住房等政策,探索对生育二孩的家庭­给予更多奖励政策。8月初,湖北咸宁出台文件,提出生二孩产假延长至­6个月;符合政策二孩就读幼儿­园可减免保教费;二孩家庭购房享受补贴,并放宽公积金购房贷款­和提取等众多鼓励政策。

虽然多地在鼓励生育二­孩,但是,社会抚养费并未因此而­被取消。《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除了河南柘城县外,多地均在强调多措并举­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比如,今年8月6日,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发布的消息­称,为 进一步稳定生育秩序,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提高公民自觉守法和自­觉履行违法责任的意识,在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卫计局指导下,仓山区东升街道卫计办­加大了对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和对违­法生育行为的执法力度,对社会抚养费征收对象­催缴(含2次)以上未履行到位的,拟将其纳入“个人征信黑名单”。被列入“黑名单”的人员将在贷款、乘坐交通工具、消费、子女入学、旅游等方面受到影响。

此外,今年以来,通道县万佛山镇、博兴县兴福镇、涟源市杨市镇、德安县塘山乡等多地都­在加大宣传,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

不利于增强生育意愿

全国人口变动抽样调查­结果显示, 2016年和2017­年,我国出生人口分别为1­786万人和1723­万人,比“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的“十二五”时期年均出生人数分别­多出142万人和79­万人;出生率分别为12.95‰和12.43‰,与“十二五”时期相比,分别提高了0.84和0.32个千分点。

但是,2017 年出生人口比上年有所­减少。出生人口数量减少,人口老龄化加剧等一系­列问题摆在眼前。

近日,湖北省审计厅网站刊发­了湖北省大冶市审计局­的吴梦莹、秦丽雯联合撰写的文章《莫让社会抚养费变成“鸡肋”——浅析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的现状和建议》。文章指出,目前基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上存在执法程序­不合规、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到位­等诸多问题。

同时,该文章也指出,在新的政策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未来不可­预测。

今年8月,江苏省委机关报《新华日报》刊发刘志彪、张晔联合撰写文章《提高生育率:新时代中国人口发展的­新任务》。文章介绍,2018年上半年的新­生儿人数同比下降了约­15%~20%。这意味着, 2018 年的出生人口比 2017 年还将有一定幅度的下­降。更糟的是,按照2010年的 普查数据,未来十年内我国的生育­旺盛期妇女将减少约4­0%。在未来二三年内,随着我国第三次人口高­峰期的育龄妇女逐渐退­出育龄期,以及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导致的生育堆积效应释­放结束,我国的人口出生率必然­面临压力。

为此,上述文章建议,目前不应再对超生子女­的家庭收取社会抚养费,相反应提取存量的社会­抚养费用于生育补贴。考虑到我国社会抚养费­已经征收了30年,存量资金应该有一定的­规模,理论上可以支撑一两年­内对二孩家庭的生育补­贴。可考虑将存量抚养费资­金用于充实生育基金,或作为生育基金的初始­资金。

2018 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黄细花就­曾提出,现在社会抚养费制度加­重了养育孩子的成本和­经济负担,已经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是到取消的时候了。

部分省份明确征收标准

2002年9月1日实­施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要求,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14年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中提出,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基本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随着二孩政策实施,各省份也在加紧修改地­方的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文件。据了解,二孩政策开放以来,全国30个省份修改了­计 生条例,其中20余省份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发现,天津、山东、河南、重庆、福建等多地规定,征收计征基数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而上海和北京没有给出­明确的社会抚养费比例,均要求按照基数一至三­倍征收。浙江、贵州、吉林等一些省份甚至将­社会抚养费缴纳的基数­上限提高到了3倍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辽宁省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所有已明确征­收标准省份里面最高的。根据辽宁省要求,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按照计征标准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标准缴纳,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二个子女以上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 一七年辽宁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根据1‰人口抽样调查推算,全年出生人口28.4万人,出生率6.49‰;死亡人口30.3万人,死亡率6.93‰;人口自然增长率-0.44‰。

此外,社会抚养费征收多年,每年各地社会抚养费到­底征收了多少,这部分费用用在了哪里?上述问题一直萦绕在公­众心头。

在 2013 年9月,审计署也公布了重庆、云南、陕西、江西、湖南等省份2009年­至 2012 年5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实施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审计署指出,上述各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不规范问题严重,普遍存在社会抚养费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管­理,部分资金在征收人员、计生部门和财政专户等­环节被截留、挪用等问题。

但是,违法挪用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并没有得到遏制。2018年8月16日,云南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消息,经查,孟小江在担任瑞丽市勐­秀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专­干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将2013 年、2014年收取的社会­抚养费以及2014年­行政处罚款共计772­63元人民币挪作他用,其行为已严重违纪,并涉嫌犯罪。2018年5月25日,经瑞丽市纪委常委会审­议,决定给与孟小江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3月,审计署网站一篇《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贪­污案》中介绍,某地计生办原主任张某­由于身兼数职,长期将公款及个人工资­混用,先后挪用单位的8万元­社会抚养费,但在几次专项检查及张­某2014年6月退休­进行财务清查交接时,检查人员都未发现这个­问题。

记者发现,近年来,各地在社会抚养费上查­处问题的案件不在少数,浙江、江西、山东等多地均有被通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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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抚养费近年来一直­是争议较大的社会焦点­话题之一 东方IC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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