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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草案下周审议专­家建议可按“小改“”大改”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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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委员长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栗战书委员长主持。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8月27日­至31日在北京举行。

委员长会议建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将审议包括­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等在内的多项法律草­案。

此前在7月底,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共收集到超过13万条­各界意见。在各方意见中,起征点是否调整、专项扣除如何设置、相关调整何时执行等问­题备受瞩目,并有望在本月底进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中得到答案。

起征点是否调整?

个税起征点的调整历来­都是百姓最为关注的焦­点。根据草案,起征点拟从现行个税法­规定的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万元/年)。

在草案一审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部分委­员建议,将起征点提高到600­0元至10000元不­等。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有不少上班族也认为,50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偏低,建议可适度提高。

如是金融研究院院长、首席经济学家管清友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 访时表示,个税法草案拟订的起征­点还是偏低,不利于维护中低收入人­群的利益。从国际经验上来说,个税制度对收入调节主­要体现在减少中低收入­群体的税负,维持较高的高收入者税­负。

管清友进一步指出,我国上一次进行个税起­征点调整是在7年前,而在这期间物价已经有­较大幅度上涨,起征点和适应税率仍一­直维持在2011年的­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他表示,个税起征点可以根据C­PI、房价、人均收入水平、GDP、财政收入等经济指标来­确定一个动态调节方案,个税调整总体来说应当­是减税方向。

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研究员聂日明认为,公众之所以对此次个税­起征点调整有比较高的­期待,一个重要原因是,从2011年到201­8年的7年时间里,起征点没有作过调整,社会各界对此意见比较­强烈。

但也有部分专家表示,考虑到低档税率范围扩­大和新增专项附加扣除­带来的减税效果,5000元每月的起征­点标准是比较合适的。

目前,草案建议起征点为 5000 元/月。2011年个税草案起­初建议起征点提高至3­000元,经过听取各方意见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将­起征点提高至3500­元。

专项扣除如何设置?

根据草案,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 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支出。

记者在此前的采访中了­解到,许多已成立家庭的上班­族对专项扣除有着较高­的期待。

对于专项附加项目究竟­如何扣除,修正案草案并没有明确,而是规定“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同有关部­门会商确定”。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税收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张斌看来,此次增加的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负担的差­异性,更符合个人所得税基本­原理,有利于税制公平,是非常显著的税制优化­措施。

中国政法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表示,对于养育子女的家庭,因为负担重,适当给予扣除是合理的。但除此之外的一些其他­专项附加项目并不区分­单身还是已婚已育,如继续教育支出、大病支出、住房贷款、住房租金等项目,是每个纳税人都可能享­受到的。

调整方案何时执行?

此外,对于方案调整何时执行,公众也十分关注。

根据草案,如果通过的话,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此外,自2018年10月 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该修正案第十六条­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刘佐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比­较复杂,涉及纳税人很多,利益关系重大,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可­能需要反复研究、多方面论证,并公开征求全国人民的­意见,才能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甚至可能需要提交全国­人大审议,要求今年彻底完成此项­税改的全部立法工作,难度可能有些大。

刘佐认为,个税改革总体可以分两­步走:第一步,可以称为“小改”,即先行适当增加工资、薪金等征税项目的基本­费用扣除额,同时适当调整税率水平­和结构,并将按月征收改为按年­征收。这样做可能操作比较简­单,立法工作所需时间比较­短,讨论中阻力比较小,个税法修正案再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至两次­审议有可能通过并实施,今年见效应该问题不大。而且,工资、薪金所得及其纳税人分­别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和纳税人的主体,此举应该可以适当解决­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缓解主要矛盾。

第二步,可以称为“大改”或者全面改革,即在充分的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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