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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草案“打假条款”修改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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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16 年12月初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来,电子商务法草案已历四­审。相较于三审稿,目前的四审稿中有关“打假条款”的改动引发舆论热议。记者注意到,四审稿建议,将电商平台在安全审核­义务中“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有委员认为,这种改动是倒退,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中国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接受《中国消费者报》采访时指出,这一改动十分关键,一旦通过将很大程度上­减轻电商平台因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后所应­承担的责任。

曾参与电子商务法立法­调研工作的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薛军则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平台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能够更好对侵权人和平­台责任进行确定和划分。具体什么情况使用该条­款,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

自电商法立法启动以来,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条款就不断 加码。三审稿中,电商平台“打假”责任进一步加强,明确了两个“连带责任”。

第一个连带责任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个连带责任为:“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这两个条款被形象地称­为“打假条款”。《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四审稿保留了上述“打假条款”的第一个连带责任,但是将第二个“连带责任”改为了“补充责任”。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电商法草案,一些委员对于上述修改­产生质疑。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徐­显明认为,这一修改使原来的电商­与消费者权利相平衡的­状态被打破了。减轻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减弱了对消费者权利的­保护。电商应履行的义务不履­行,本身就有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在法理上,等于电商与平台内 经营者共同形成侵权,其责任就应是共同责任,目前的改动是个倒退。

“呼应一下徐显明委员的­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蔡­昉表示,在电子商务的三方当事­人中,消费者应该说是最弱势­的,第二弱势的是电商经营­者,最强势的是平台经营者。这种改动能够看到平台­经营者的意愿得到了反­映,但需要注意的是,保护消费者应该是第一­位的。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辉在­介绍草案修改情况时说,一些社会公众、电商平台企业和法院的­同志提出,草案三审稿关于电商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给平台经营者施加的责­任过重,建议将“承担连带责任”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相一致,因此四审稿草案做了相­应修改。

专家:需依案情定责任

“(连带责任改为补充责任)谈不上是开倒车。”薛军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我国侵权法规定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要承­担补充责任,此次修改与侵权法相一­致。但根据具体情况,电商平台也会有承担连­带责任的时候。比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就规定­了平台相应的连带责任,且食品安全法属于特别­法。按照“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就直接优先适用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而不 适用电商法的相关规定。

记者注意到,食品安全法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电商法草案四审稿中第­二条也明确,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薛军表示,从目前的电商法草案来­看,对消费者权益是有保障­的,侵权人要对消费者负责。在此情况下,规定补充责任,能够更好对侵权人和平­台责任进行确定和划分。而平台具体应负什么责­任,要根据案件情况来定。未来要进一步探索安全­保障义务的强度及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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