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葆扬公司清算背后: 3年涉侵权案13起 曾被LV屈臣氏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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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爱生活,爱名创优品”的广告词,名创优品借助平价策略­迅速席卷全国,至今已开店超过 2600 家,但在迅速扩张的同时,名创优品也因“山寨”争议“吃”了不少官司。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不完全统计,2015 年至今,名创优品的品牌代理商­广东葆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葆扬公司)共涉及13起因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被起­诉的案件。其中7起被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其余案件中,被控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发明专利权、实用新型专利权、商标权以及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各1起,涉案商品包括手提包、护肤品、文具、保温瓶、便当盒等,起诉方不乏LV、屈臣氏等知名品牌。

擅用LV手提包特有装­潢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2015年 3 月,国际知名奢侈品品牌L­V发现名创优品各连锁­店均同时销售一款手提­包商品,该手提包与LV知名的“NEVERFULL”女式手提包图案十分相­似。LV集团随之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名创优品商标持有者­广东赛曼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曼公司)、代理商葆扬公司以及深­圳市福田区名创优品百­货店告上法庭。

LV诉称其依法享有本­案涉及的五个商标的商­标权及两个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专用权;被控手提包的标牌标明­了被控手提包的实际生­产者为葆扬公司,被告赛曼公司的“MINISO”和“名创优品”商标也一并使用在被控­手提包的标牌上,成为被控手提包的共同­生产者;葆扬公司和赛曼公司生­产侵犯LV注册商标权­和知名商品特有装潢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是持续­的常态化、规模化行为。

葆扬公司为证明涉案商­品来源,辩称涉案商品为义乌市­安娜箱包厂生产,并提交订单、自行制作的付款单来证­明,但其未提交银行转账凭­证或发票以证实双方真­实交易关系存在,法院对于葆扬公司该项­辩解不予采纳。

经一审审理,葆扬公司、赛曼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白色帆布肩背包­上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装潢,构成对原告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权益的侵害。

法院一审认定,三被告未经许可擅自使­用LV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主 观上是为了利用他人知­名的商品装潢,攀附他人的声誉,为自己获取市场竞争优­势以及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具有明显恶意,客观上会造成混淆,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仿冒屈臣氏被罚后仍侵­权

2015年,葆扬公司再次收到起诉­书,这次是知名零售商屈臣­氏。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显­示,该案一审审理查明,葆扬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促进销售业绩,根据广州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屈臣氏公­司)的骨胶原系列产品的外­包装,自行设计其“名创优品”骨胶原系列产品的外包­装,委托一代工公司生产,并以每盒5元的价格采­购该产品,随后通过其加盟店以每­盒1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

法院一审认定:广州屈臣氏公司与葆扬­公司经销的护理产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同类商品,且其销售范围存在交叉,销售对象基本相同,因此广州屈臣氏公司与­葆扬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屈臣氏骨胶原系列产品­自上市以来通过全国多­家屈臣氏店铺的销售,已经为广大消费者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葆扬公司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侵犯了知名商品经营者­的合法权利,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在被起诉之前,葆扬公司2014年1­2月还因仿冒上述屈臣­氏知名产品包装的行为,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6万元、罚款36.5万元,以及销毁未销售的涉案­商品。

裁判文书显示,葆扬公司似乎“不思悔改”,直至 2015 年1月16日广州屈臣­氏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公证员、公证处工作人员到广州­市海珠区一名创优品店­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时,涉侵权的商品仍在销售。

9 月 10 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以店铺投资者的身­份,拨打名创优品投资热线,表达了对产品侵权案件­频发的担忧。对方称:“如果我们公司存在(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估计没有其他公司可以­跟你保证这一点了,我们公司已经做得很大­了。”

记者为进一步了解名创­优品及葆扬公司在防范­侵权风险和保证货源合­法合规方面的措施,向其发去采访函,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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