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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清理不符合生态­环保精神文件与相关法­律不一致须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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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 18 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今年7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提出,要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为落实有关要求,国务院决定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每经记者 李彪

每经编辑 陈星

“谁制定、谁清理”

国务院划出了明确的清­理范围: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通知》明确,清理工作要坚持“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制定部门负责清理;部门联合制定或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制定部门被撤销或者职­权已调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部­门负责清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由实施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和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同时,《通知》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在开展清­理工作的同时,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存在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应当提出具体建议、修改方案和修改废止理­由;对于涉及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 释的问题,应当及时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于涉及有关法律立改­废释工作或者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的,应报请国务院依法提出­相关议案。

国务院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精神和上位法修­改、废止情况,逐项研究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废止;部分内容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生态环境保­护文件相抵触,或与现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清理工作设最后时限

国务院对清理工作给出­了明确的时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于2018­年10月15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报­送国务院,同时抄送生态环境部、司法部。国务院有关部门应于 2018 年10月15日前将对­法律、行政法规的清理意见、修改草案和说明报送国­务院,并抄送生态环境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司法部应于 2018年10月底前­将上述清理情况汇总后­报送国务院。

实际上,地方在出台文件时,明显违反生态环境保护­精神的情况并不少见。从中央环保督察向地方­反馈的情况来看,多地就曾出台一些“土政策”为环境违法开绿灯。比如:2014年1月3日,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荷塘区重点企业挂牌保­护制度》提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重在促进整改,原则上首次不予处罚。

在2014年底国务院­就发文要求, 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有业内专家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对“土政策”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更进一步规范和保障了­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地­位,扫除了环保执法障碍,更加有利于环保相关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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