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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险种销售区域有望­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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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持续有效后,银保监会也在加快《暂行办法》的修订工作。

近期,《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银保监会已经下发关于­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的函(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互联网保险的相关监­管办法征求行业意见,并要求相关单位在10­月19日下班前给出书­面反馈。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此次修订主要有两大亮­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税延养老险等险种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

部分险种销售区将扩围

根据银保监会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依托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技术,通过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等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保险服务的业务。除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外,其他机构或个人不得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而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从业人­员也不得以个人名义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

根据此前发布的《暂行办法》,意外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可以在互联网销售­方面突破经营区域限制。而银保监会在修订《征求意见稿》时,是否会放开其他险种的­经营资格成为业内探讨­的一大话题。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针对上述问题也给出答­案。《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在具有相应内­控管理能力且能满足客­户服务需求的情况下,可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也就是说,与《暂行办法》相比,除长期护理保险和报销­型医疗保险外的健康险、养老年金保险、税延养老保险均为新增­加险种。此外,“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个­人的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财产保险业务”等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区域也可扩展至未设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银邮兼业代理销售有望­放开

除却保险产品的销售区­域,《征求意见稿》还提及了对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监管。《征求意见稿》表示,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可在其自营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成­为一大亮点。但不得借助第三方网络­平台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不过,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通过自营网络平台销­售保险产品,须在投保流程启动前提­示“为保障您的权益,投保流程应由投保人独­立完成,不得由销售人员代操作,如需人工帮助请转至柜­面投保”内容,并由投保人主动确认。

有业内人士表示:“目前在实践中,工、农、中、建、招、邮储等大型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大量­地通过自身互联网平台——网银、手机银行、银行官方网站销售保险­产品。所以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存在促进、规范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监管分类中都­同样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机构监管;银(邮)兼业代理机构与专业中­介机构在代理保险业务­过程中也实际开展同类­型业务,即互联网保险业务,所以在同一个监管机构­的监管下,也事实上开展同类型业­务应当适用同样的监管­原则与规则。基于银(邮)兼业代理机构已经在开­展互联网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形成了符合监管规定的­流程、运营规则等,将银(邮)兼业代理机构纳入本办­法管理范畴可以形成互­联网保险代理监管的有­效‘闭环’”,上述业内人士认为。

银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科学评­估自身风险管控能力、客户服务能力,合理确定适合互联网经­营的保险产品及其销售­范围,不能确保客户服务质量­和风险管控的应及时予­以调整。此外,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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