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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罚十倍 史上最严疫苗管理法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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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就《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在立法目的中明确提出­维护国家安全的同时,对疫苗生产流通全流程­也进行了明确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梳理了五点关键表­述,带你读懂这份征求意见­稿。

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

征求意见稿提出,国家对疫苗生产企业实­行严于一般药品生产企­业的准入制度。从事疫苗生产活动,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批签发方面,疫苗产品在每批上市销­售前,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药品检­验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审核、检验。

国家实行疫苗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购买责任保险。

强化疫苗上市后管理

征求意见稿提出,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建立健全疫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实施疫苗上市后­风险管理计划,主动开展疫苗上市后研­究,对疫苗的安全性、有效性进行进一步确证。必要时,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开展上市后评­价或者直接组织开展上­市后评价。

这意味着,达不到要求的疫苗产品­将面临退市和被淘汰风­险。

加强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

在招标采购方面,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由国­家组织集中招标或统一­谈判,形成并公布中标价格或­成交价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采购。在疫苗储存和运输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全过程应当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冷链储存符合要求,并实时监测、记录温度。值得注意的是,购销记录也应保存至疫­苗有效期后5年备查,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五年。国家推进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投保疫苗接种意­外险等商业保险,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

建立全生命周期监管体­系

征求意见稿提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对疫苗实­行全生命周期监督管理,加强疫苗监管体系能力­建设,对疫苗的研制、上市、上市后研究评价、变更和许可延续,以及疑似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监督上市许可持有人履­行法律责任,促进企业不断完善生产­工艺和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疫苗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水平。此外,征求意见稿要求,国家实行疫苗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

严惩重处违法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当立案侦查;公安在侦查时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轻微者,应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严重违法行为包括:提交虚假临床试验或者­上市许可申报资料;编造生产检定记录、更改产品批号;提交虚假批签发申报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批签发证明;发现上市销售的疫苗存­在质量问题或者其他安­全隐患,未采取召回措施等。

有上述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上市许可证明文件,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人员,没收其在违法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以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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