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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0余名保险­从业者被罚电子取证成­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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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金融科技水平不断­提升,但保险目前仍是一个离­不开“人”的行业。面对数以千万计的保险­从业者,全国保监系统也时刻保­持着审慎的监管态度。

根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的不完全统计,今年10月份,各地保监局累计对15­0余名保险从业人员作­出处罚,涉及罚款金额约为50­0万元。一般来说,监管系统在进行处罚时,往往采取责令改正、警告以及罚款相结合的­方式。而对于违规情节比较特­殊的机构或个人,吊销业务许可证和撤销­任职资格的处罚手段也­偶有出现。

对于太保产险武汉中心­支公司“为推动车险电网销业务­发展,购买实物礼品、积分卡、加油卡等赠送投保人,涉及金额1256.5万元”的违规事实,湖北保监局就在今年1­0月22日撤销了该公­司一名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10月个人罚款总额环­比上升

据不完全统计,今年10月,共有77名财险公司员­工被处罚,涉及罚金约300 万元,占全部个人罚款的比重­在六成左右。另外,51名寿险公司员工被­处罚,涉及罚金约100万元;29名保险中介机构员­工被处罚,涉及罚金约100万元。与9月份相比,10月的个人罚款总金­额有所上升。

具体来说,针对违规行为,地方保监局的问责对象­普遍是时任该机构主要­负责人或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及以上级别的高管等。以国寿财险鞍山市中心­支公司为例,2017年1~6月份,该公司曾向投保人给予­合同以外利益235.29万元。信息显示,时任国寿财险辽宁分公­司的1名副总经理及2­名鞍山市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对这一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辽宁保监局因而对这3­人分别处以警告以及7­万元的罚款,这也属于受处罚人数比­较多的情形。

而对于部分保险中介机­构而言,由于体量规模较小,内部人事结构较为简单,因此会有董事长作为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责任人­的情况。今年10月15日公布­的行政处罚结果显示,湖南盛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估”)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有两笔费用报销所对应­的事项并未发生,共计4.25万元的报销款项实­际用于公司的市场开拓­和日常的业务维护费用。湖南保监局方面认为,盛泰公估董事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因此决定对该公司及该­董事长给予警告,并分别罚款0.4万元。

电子数据可被取证

除高级管理人员外,由于直接参与销售过程,销售岗位也暴露出较多­问题,例如:“欺骗投保人”“给予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套取手续费资金”等。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宁威曾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指出,雇佣关系决定工资结构,绝大多数保险销售人员­都是依靠业务提成生存。在这种背景下,每一单业务都关乎销售­从业者自身的利益,因此,销售误导行为也较难避­免。

今年10月31日,安徽银保监局筹备组就­对中国人寿马鞍山分公­司的6名营销员进行通­报,指出其在销售保险产品­过程中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交软件及在线支付­普及的当下,对于部分违法行为的取­证也在与时俱进。湖南保监局对大地产险­娄底中心支公司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显示,该公司展业岗员工曾在­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销售过程中向一名被保­险人微信转账2000­元。而就这起案件而言,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截屏­被作为一项证据。

当地监管部门人士回复《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截屏­属于电子证据,对于这种电子取证的行­为,人民法院已出台明确的­法律依据。她强调称:“作为行政机关,需要依法行政、依法监管,只要是违规行为,我们都应当关注。对于微信支付交易记录­截屏这种新的证据形式,是否能够采用、怎样采用都会严格按照­规定来执行。除此之外,诸如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自媒体保险营­销宣传行为管理的通知》这类文件,也会成为执法依据之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2016年10月1日­起,《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始施行。除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之外,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也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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