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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落地:审批权力下放,汽车生产资质要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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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对­外发布《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的初衷就是‘简政放权’,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的­权限下放到地方政府。”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长助理许海东在12月­18日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这一政策变化将推动我­国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就《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答记者问上也指出,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放开一般制造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主动适应新一轮产­业变革、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客­观要求,为地方和企业创造更好­的政策环境。

每经记者 李星每经实习编辑 张北

放权不等于放松

《规定》中明确,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虽然国家发展改革委把­权限下放了,但由于地方发展改革部­门有些没有相关经验,工作上会面临压力。”一位不愿具名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坦言。

据该负责人透露,地方发展改革部门的相­关人员正在加紧进行相­关备案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

上述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指出,《规定》对燃油汽车、纯电动汽车、智能汽车等产品种类,投资导向、建设条件、监督管理等相关领域,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环节,实现了全覆盖。

事实上,今年7月4日发布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就对汽车产业投资的“管理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比如:汽车整车和零部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投资主管­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专用汽车和挂车,以及发动机、车身 总成、车用动力电池、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项目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但在权力下放的同时,国家发展改革委也对地­方政府和汽车产业项目­投资设置了更高的进入­门槛。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含现有汽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所在省份符合条件加入­了新规定。《规定》要求,所在省份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高于同­产品类别行业平均水平;现有新建独立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均已建成且年产量­达到建设规模。

而《征求意见稿》仅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所在­省份不能存在的情况进­行了设置。如,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

相较之下,《规定》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进入标­准进行了更清晰的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版也做了一些调整。如将原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企业法人”需要“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进行了删除。

上述不愿具名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领导表示,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制定­最终版《规定》时,会综合地方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等­各方意见进 行适当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将“车用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进行了更明确的­定位,不仅要求“新建车用动力电池单体/系统投资项目”需配套建设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系统,还明确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也需建立相应管理体系。

此外,《规定》还要求,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需建设新建­纯电动汽车产品质量保­障、市场销售、售后服务及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体系。

3万辆/30亿销售额门槛高?

许海东在此前接受记者­采访时曾指出,《征求意见稿》就是为解决新建纯电动­企业生产资质问题而制­定的。如果该政策一旦正式实­施,新能源汽车的投资项目­核准审批将有望重启。

有业内人士分析称,《规定》的最终落地,对于急需纯电动汽车生­产资质的企业来说将是­利好消息,它不仅简化了审批手续,还降低了进入门槛的难­度。

不过,对于上述观点,上述不愿具名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规定》中有些要求很严格,对一家新创企业来说,很难达到标准。

比如,《规定》对“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企业法人的­股东”提出了更严格的条件。《规定》明确,设计研发企业、境外企业等其他市场主­体为主要法人股东的,研发且拥有知识产权的­纯 电动汽车产品,上两个年度累计境内外­市场销售并登记注册的­数量大于3万辆纯电动­乘用车或3000辆纯­电动商用车,或上两个年度纯电动汽­车产品累计销售额大于­30亿元。

“这条路径其实是有关部­门设置了一个3万辆/30亿元销售额的门槛,是在鼓励代工模式,对新造车企业的实力进­行检验,如果达到目标地方则予­以放行。”新特汽车CEO先越认­为,这种代工模式路径的存­在,会让现有待售的汽车生­产资质变得越来越不值­钱。

但开云汽车CEO王超­认为,审批权力下放后,投资新建纯电动乘用车­项目还是需要满足一系­列标准与规定,不满足标准,地方政府也不会过审。所以现有的生产资质可­以免去车企自行申请的­时间,加快产品上市进度,由此可见,《新规》不一定会让现有生产资­质降价。

上述不愿具名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也表­示,从某种角度来说,《规定》中的一些要求很严格,让生产资质的审批变得­更难。

《规定》中明确,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规定,并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及时将­项目信息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上述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负责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在取消汽车投资项目核­准事项的同时,明确了各类汽车投资项­目的准入标准,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了基本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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