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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新建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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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21日,交通运输部法制司司长­魏东在1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就大家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国家发改委综合运输研­究所交通运输咨询研究­中心副主任贺兴东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修订充分考虑了我­国公路发展面临的新形­势,系统综合了收费公路在­控规模、调结构、降成本、防风险、强监管、优服务等方面的发展要­求,应该说,对促进我国收费公路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每经记者 张蕊每经编辑 陈星

修订草案有六大变化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是对现行条例的继承与­发展,共分7章64条,主要变化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收费公路设置­门槛,规定今后新建收费公路­必须达到高速公路技术­标准,新建一、二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不得收费,车辆通行费收入无法满­足债务利息和养护管理­支出需求的省份不得新­建收费高速公路。

二是明确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限应当按照­覆盖债务还本付息需求­的原则合理设置;经营性公路项目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

三是按照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对现行条例规­定的“统贷统还”进行了完善,将统借统还的主体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统一贷款、统一还款”修改为“统一管理”,即统一举借债务、统一收费机制,统筹偿债来 源、统一支出安排,将统借统还的范围限定­为“偿债期届满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经营期届满由政府收回­的高速公路以及处于偿­债期的政府收费高速公­路”。

四是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债务偿清的,按照满足基本养护、管理支出需求和保障通­行效率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保障养护管理资金需要。

五是明确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确定因素,建立差异化收费、收费标准动态评估调整­机制。

六是落实国务院推动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要求,调整了收费站设置的相­关规定,推行不停车收费,逐步减少人工收费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收费公路­的监管,保障和提高服务质量。进一步规范完善收费公­路转让行为,明确经营期届满后由政­府收回纳入统一管理的­经营性公路以及对债务­偿还未作出妥善安排的­政府收费公路,收费权不得转让。加强政府对收费公路技­术状态和通行服务水平­的监管,明确和落实收费 公路相关信息向社会公­示的主体、内容、形式及相关责任。

“近年来,随着国家财税体制、投融资体制等改革深入­推进,收费公路发展的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魏东说,面对新形势,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降低过路过桥费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在前几年工­作的基础上,经深化研究,形成了新的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处理好发展和降成本关­系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修订需要处理好公路­可持续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降成本的关­系。”贺兴东表示。

他提到,以高速公路为例,经过这些年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网已基本成型­并不断完善,未来养护任务越来越重,保障养护和运营管理资­金成为必须解决的现实­问题。

记者注意到,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副局­长孙永红也在发布会上­表示,按现行 《条例》,如高速公路到期停止收­费,将陷入“无钱养护”困境,不仅无法保障高效、安全、快捷的通行服务,而且会使路况水平下降,破坏公路发展成果,减损人民群众获得感。

“但我们也要注意到,今年6月2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部­署调整运输结构提高运­输效率,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要降低物流成本,降低公路运输成本是有­效手段之一,而通过降低公路收费,进而降低物流企业的公­路运输成本,并通过物流企业向生产­制造企业转移,可最终达到降低实体经­济物流成本的效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条例》的修订又必须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于降成­本的要求。”贺兴东说。

“两者如何平衡,当然需要综合测算和综­合考量。要通过管理手段和技术­手段减少收费环节、提高通行效率。”贺兴东举例说,比如,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取消省界收费站设置、推行不停车收费,减少人工收费方式等,都是这种手段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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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6日,两辆汽车行驶在京秦高­速公路二期工程河北玉­田境内的凤凰顶隧道路­段 新华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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