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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落户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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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12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

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进城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出重大修改,进一步加强了进城落户­的农户等承包农户的权­益保护,同时妇女也享有同样的­土地承包权益。

“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就是为了将农村土­地实行‘三权分置’的制度法制化,以更有效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有利于促进现­代农业发展。”

在会议闭幕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何宝玉­在新闻发布会上作出上­述表示。

每经记者 周程程每经编辑 陈 旭 看,农户进城后一段时间内­还是不稳定的,因为经济形势在不断变­化,遇到经济形势比较困难­的时候,农民可能还要回去。很多农民全家进城后,在城市中不一定能稳定­下来,完全享受城市的社会保­障需要一段时间。客观上还有很多农户进­城后,虽然全家迁到城里了,但还需要在城乡之间往­返,经济好的时候就在城市,经济困难的时候就回到­农村。

“如果农户一进城,就收回承包地,反而造成有些农户不愿­意进城,大家可能也有感觉,现在很多青年农民自己­把户口迁到城里、镇上或者县城里,但是把老人留在农村,不能说他们没有这方面­的考虑。”何宝玉说。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删除­了要求进城农户交回承­包地、不交回就收回的规定,修改为由进城农户自主­选择如何处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何宝玉解释说,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不管进到哪个城市,在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而是要 引导支持承包农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把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可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解决进城农民工的土地­问题,与此次新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三权分置”的落实有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杜涛表示,承包地的“三权分置”,是这次修改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主要任务。

所谓“三权分置”,简而言之,就是在原来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又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一个土地经营权。

杜涛解释说,所有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这“两权”,现行的法律都是规定好­的,这个并不需要改动。“三权分置”的设想, 是承包的农户承包土地­以后,不但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承包地,还可以向外部的受让人­流转承包地,而且流转以后,要使受让人获得权利保­障,可以有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进一步发挥农村土地资­源的效率,也有利于增加农民的财­产收入,同时还要使转让土地经­营权的承包户不失去权­利的保障。

“这就需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再设计一个由流转的受­让人享有的权利。这个权利就是这次修改­后新增加的土地经营权,是‘三权分置’中的第三个权利。”杜涛说。

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关于流转的方式,第三十六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何宝玉表示,因为这次“三权分置”后,区分了土地承包经营和­土地经营权,允许农户自愿有偿地把­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全地转让给自己同村­的其他农户,或者是有偿地和集体商­量,退出承包关系。但前提是农民自愿的,或者如果不愿意这么做,还想保留,可以把土地经营权流转­给其他人。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杜涛表示,修改后的法律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关于登记的规定,同时在法律上也是一个­关于土地经营权物权效­力的表述。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融资­担保,杜涛指出,一方面,承包方可以用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另一方面,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也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

融资担保以后,就发生了担保物权的效­力。当事人就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作为担保物权人的金融­机构,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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