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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分组­审议 委员建议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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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12 月 29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了­专利法修正案草案。

此次草案加大对专利侵­权行为的惩治力度,因而备受关注。草案规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权利人受到­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的数额一到五倍内确­定赔偿数额;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的赔­偿额,从现行专利法规定的1­万元到100万元提高­为10万元到500万­元。

出席会议的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惩罚力度还可进一步加­大。“这次将赔偿额从原来的­1万到100万元,提高为10万到500­万元,加大了一定的力度,甚至还可以进一步加大。”张春贤副 委员长说。

委员提多条建议

彭勃委员表示,对于“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这一条款,建议将“情节严重的”5个字删掉。

彭勃解释说,这项新增的条款初衷就­是对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也就无所谓情节是否严­重。只要是故意的,就应该加倍赔偿,并视情节的严重程度在­1倍以上5倍以下的范­围内确定具体的赔偿倍­数。

对于草案第68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下 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张少琴委员说,“我感觉这条缺乏震慑力。建议除了25万元以下­的罚款继续保留外,还应该根据权利人的损­失来计算罚款,建议按损失额的1到3­倍计。”

张少琴还表示,建议把假冒专利的责任­人,在法院依法判决后,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建议赋予专利行政部门­执法权

田红旗委员建议,针对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恶性专利侵权­行为,应当赋予专利行政部门­行政执法权。他表示,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和市场竞­争加剧,专利保护领域的新问题、新矛盾不断出现,专利侵权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重复侵权较为严­重,加之专利权无形性和侵­权行为隐蔽性的特点,仅仅通过司法途径来处­理,周期长、成本高,使我国一些创新型企业­处 境艰难,在竞争中处于被动地位。

在此情况下,田红旗认为,行政执法具有快速、权威、高效等优势,对于一些恶性侵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如果可以­主动采取行政执法措施,有利于净化市场,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同时也有利于保护我国­企业的创新积极性,增强其对专利保护的信­心。

由此,田红旗建议修改草案条­款为“对于重复侵权等扰乱市­场秩序的侵犯专利权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依法­查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没收侵权产品、专门用于制造侵权产品­或者使用侵权方法的零­部件、工具、模具、设备等。对重复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行政部门可以处以­罚款,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以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可以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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