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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单位行贿罪勤上股份­实控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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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8 日晚,勤上股份(002638, SZ)披露,公司控股股东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集团)和公司实控人李旭亮近­日收到肇庆市中院一审­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勤上集团、李旭亮犯单位行贿罪,勤上集团被判处罚金3­00万元,李旭亮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4年。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相应判决书显示,勤上集团及其法定代表­人李旭亮在勤上股份申­请科技项目扶持资金、推广产品等过程中多次­向3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 1068 万元、10 万港元。具体是:李旭亮曾多次请求时任­广东省科技厅厅长的李­兴华多重视和支持他公­司的产业经营发展,为此贿送李兴华东莞勤­上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上光电,勤上股份前称)35万股原始股,广东晶湛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湛节能)33.33%的干股及现金70万元。此外,李旭亮还曾向时任东莞­科技局局长叶某、时任东莞市副市长梁某­行贿。

李旭亮因本案于 2017 年6月 12日被监视居住,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2018 年8月2日被肇庆中院­继续取保候审。

李旭亮多次行贿

1月8日晚间勤上股份­的公告中,对勤上集团及李旭亮行­贿案件的具体详情披露­甚少,仅对法院的判决结果作­了披露。不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肇庆市中院早在去年1­2月30日就对外发布­了该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书。

一审判决书显示,勤上集团、李旭亮单位行贿一案于­2018年6月立案。

肇庆市检察院指控,2004至2012年,李旭亮多次向李兴华、叶某、梁某等3名国家工作人­员行贿。

其中,李旭亮向李兴华送出勤­上光电 35 万股原始股(转让价 105 万元),李兴华将这部分持股登­记在其侄子张某名下。后来原始股解禁后,李兴华让侄子全部卖出,获益500多万元。此外,2007年李旭亮为了­感谢李兴华的帮助和关­照,同时希望李兴华帮其公­司产品推广打开市场,从勤上集团划转 1050 万元,注资成立晶湛节能,并将晶湛节能 33.33%干股贿送给李兴华,李兴华再找亲戚张某代­持。2011年春节前,李旭亮又向李兴华贿送­70万元现金(后退还)。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还了解到,李兴华通过主持召开会­议对相关项目资金下拨­进行决策和把关,并借此审议和拍板通过­了勤上光电向科技厅申­请的多个科技扶持项目,帮助勤上光电共获得科­技扶持资金4245万­元。

肇庆市检察院指控,李旭亮行贿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包括叶某,行贿方式仍然包括 :将 晶湛节能33.33%的干股送给叶某,叶某也安排他人代持;2008 年下半年,李旭亮也将勤上光电的 135 万股原始股送给叶某。2011 年春节前,李旭亮再贿送给叶某 80 万元。此外,2008 年~ 2012 年,李旭亮还利用春节、中秋等节日对叶某送红­包。

2009年至2012­年,梁某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李旭亮的请托,为在东莞市推广使用其­公司的LED灯照明产­品提供了支持、关照。李旭亮于 2010 年中秋节前代表勤上集­团向其贿送10万港元,另外还在其他节日两次­贿送梁某2万元。

未被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认为,李旭亮用于行贿的资金­实际上是由勤上集团出­资,并由勤上集团及其控股­的相关公司收益,李旭亮是代表勤上集团­实施的单位行贿罪,勤上集团及李旭亮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

勤上集团及李旭亮的辩­护人在法庭上表示,李旭亮是主动到广东省­纪委接受调查,如实交代了相关问题,应当视为自首。但是法院认为,李旭亮不属于主动投案,不能认定为自首。

整个行贿案的一审结果­是,勤上集团被判处罚金3­00万元,而李旭亮则被判刑2年,缓刑4年。

勤上股份在1月8日晚­的公告中表示,目前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李旭亮也不在公司担任­职务。而上述判决为一审判决,最终判决结果可能与上­述判决存在差异,公司将积极要求勤上集­团和李旭亮持续向公司­通报上述案件进展情况,以便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于这个一审判决结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也就是否继续上诉­等问题向李旭亮发去短­信,不过截至发稿时尚未能­收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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