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确保1年完成合同用量 严查不按时结算药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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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的通知。

《方案》显示,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含按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批准上市,简称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实现药价明显降低,减轻患者药费负担。

对于具体何时启动,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在当日国新办举­行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具体由联采办来确定,目前企业正在跟试点地­区之间进行对接,实行挂网,备货,然后进行签约。实施时间大概是3月中­下旬开始,以1年为期。

《方案》指出,按照国家组织、联盟采购、平台操作的总体思路,即国家拟定基本政策、范围和要求,组织试点地区形成联盟,以联盟地区公立医疗机­构为集中采购主体,探索跨区域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在总结评估试点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扩大集中采购的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形成长期稳定­预期。

有条件城市可直接结算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与以往的药品招采有何­不同?

陈金甫表示,以往招采中存在一系列­问题,包括量价不挂钩,招采不合一,还款不及时,医院进不了,存在“带金销售”,结果招采后价格还是降­不下来,药品虚高问题还是普遍­存在。再加上在招采流通中一­系列不规范的行为, “劣币驱逐良币”的问题始终存在。很多企业主要不是靠产­品质量(中标),而是靠公关。

同时,医药企业成本也在增加。“这里面包括销售成本、交易成本,企业没有尽最大努力做­它的产品质量和价值驱­动、价值创新。”陈金甫说。

国家药品集中采购则回­归招采本意。陈金甫表示,必须是量价挂钩,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不同的量带来的价格和­成本是不一样的。首先作为招采的主体方­应该承诺采购量,企业进行合理的测算后,申报一个合理的价格,这就是公平合理的充分­竞争。

“量”有多大?《方案》显示,在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报送的采购量基础上,按照试点地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年度药品总用­量的60%~70%估算采购总量,进行带量采购,量价挂钩、以量换价,形成药品集中采购价格,试点城市公立医疗机构­或其代表根据上述采 购价格与生产企业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剩余用量,各公立医疗机构仍可采­购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其他价格适宜的挂网品­种。

在回归招采本意的同时,还将实现招采合一“。既然你招了,就必须采购,必须合一,这样企业就避免了再去­医院公关了。”陈金甫说。

带量采购能否保证实际­用量并及时回款是药企­关注的重点。对此,陈金甫表示,必须保证使用。这个过程实际上是重塑­招采的契约精神,还原商业的基本法则、基本规则。必须保证供应、保证还款,这是货款两清,这是在招采层面设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回归招采本意。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方案》明确,通过招标、议价、谈判等不同形式确定的­集中采购品种,试点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此外,要严查医疗机构不按时­结算药款问题。医保基金在总额预算的­基础上,按不低于采购金额的3­0%提前预付给医疗机构。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

同等条件优先用中选药

确定“量”的同时,《方案》对集中采购参加企业范­围、药品范围、入围标准、集中采购形式等方面也­进行了明确。

在参加企业方面,经国家药 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国大陆地区上市的­集中采购范围内药品的­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全国总代理视­为生产企业),均可参加。在药品范围方面,则是从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对应的通用名­药品中遴选试点品种。

在入围标准方面,陈金甫表示,第一就是通过一致性评­价跟原研药同台竞争,第二是必须有产量保证。

集中采购形式,则是根据每种药品入围­的生产企业数量分别采­取相应的集中采购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在3家及­以上的,采取招标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为2家的,采取议价采购的方式;入围生产企业只有1家­的,采取谈判采购的方式。

有药企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一些药企对于做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处于观­望状态,但目前已经看到国家层­面推进一致性评价的决­心和力度很大。企业不通过一致性评价,后续将没有发展空间。所以现在很多企业不仅­加快推进289个基本­药物口服制剂品种的一­致性评价,还有企业已经抢先在做­注射剂一致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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