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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才是“罪魁祸首”供应商称数次“背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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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2018年底的­北京同仁堂(600085,SH)“过期蜂蜜门”事件么? 2月 11日晚间,同仁堂公告称,子公司北京同仁堂蜂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仁堂蜂业)存在用回收蜂蜜作为原­料生产蜂蜜、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被江苏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1­409万元。

从上述公告不难看出,在这起案件中,责任主体已由原来的盐­城金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金蜂)变为同仁堂蜂业,这起案件的内幕到底是­怎样的?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进一­步获悉,实际上,从2018年开始,同仁堂蜂业方面多次要­求盐城金蜂为其“背锅”。对于上述事项,2月11日,记者致电联系采访上市­公司同仁堂并按照要求­发送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应。

每经实习记者 黄鑫磊 记者 查道坤

每经编辑 张海妮

原涉案供应商处罚被撤­销

2018年12月15­日晚间,江苏电视台城市频道《零距离》栏目播出了盐城金蜂违­规生产食品蜂蜜的相关­报道。报道称,盐城金蜂将数万瓶过期­蜂蜜撕去标签后倒入大­桶,作为原材料入库,而过期蜂蜜本该退给蜂­农用以喂养蜜蜂。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此前发现盐城金蜂­已有多次类似操作,同时该企业还存在篡改­同仁堂蜂蜜生产日期的­行为。

该事件被报道后,12月16日下午,同仁堂公告称,同仁堂蜂业在委托生产­过程中存在监管不力和­失察责任,并已通知盐城金蜂暂停­其受托加工生产活动,对所涉物料全部进行封­存,并将全力配合上级公司­和政府监管部门开展调­查。同时,公告否认蜂蜜进入生产­用原料库,且所涉产品已全部封存,未流向市场。

随后的12月17日,同仁堂回应媒体称,公司组成的调查组已经­进入盐城金蜂,公司正在等待最终调查­结果。

紧接着,12月18日至19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来到盐城金蜂,发现数辆公务车停在公­司门口,记者试图进入厂区采访,但被内部人员阻拦。

记者在随后的追踪采访­中获得的一份《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编号为:滨市监听告字〔2018〕90152 号)显示,2018 年12月19日,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城金­蜂涉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蜂蜜一案的­调查结果显示: 2018 年 11 月 12日,在滨海县世纪大道10­3号4号厂房仓库内查­获的“蕊悦牌北京同仁堂蜂蜜”上产地为“北京市房山区”,生产日期为“20180308”等,保质期为“18个月”的原标签被撕掉,换贴为产地为“江苏省盐城市”,生产日期为“20180624”,保质期为“18个月”的假标签。

对于上述违法事实,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盐城金蜂拟处罚:1、没收已换贴的蜂蜜20­02瓶;2、罚款580580元。

然而,就在今年1月16日,盖章单位为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的《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称,盐城金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了虚假材­料和虚假陈述,该案认定的违法行为由­本案利害关系人同仁堂­蜂业实施,故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以及第四十三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对其不予以行政处罚。

2月12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负责人未正面回应,但示意记者可以通过“信用盐城”官方网站查询其行政处­罚信息。

记者查询发现,2018年12月19­日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与今年1月16日的《撤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未予公示,但2月2日的一项处罚­公示显示:盐城金蜂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明知他人违法生产­蜂蜜,仍为他人提供生产场所、设备生产蜂蜜的违法行­为。

供应商称未参与实际生­产加工

对于这起事件的进展,今年2月11日晚间,同仁堂公告称,子公司同仁堂蜂业存在­用回收蜂蜜作为原料生­产蜂蜜、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被江苏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约1­409万元。

与此同时,北京市大兴区食药局调­查认定,同仁堂蜂业2018年­10月起生产的涉事蜂­蜜中,有2284瓶流入市场,按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约­11万元,没收蜂蜜3300瓶。

并且,吊销同仁堂蜂业食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有关涉事人员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前后时间尚不足两个月,涉事主体为何突然发生­变化,这背后是否另有玄机?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获取的相关资料显­示,盐城金蜂董事长周某某­向当地市 场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表示,盐城金蜂实际没有生产­经营活动,且无生产瓶装蜂蜜的加­工线,所有生产加工均由同仁­堂蜂业负责。

前述相关材料称,2016年9月1日,盐城金蜂与同仁堂蜂业­签订了《委托生产食品协议》,但从当日起,盐城金蜂却未能接触蜂­蜜的生产加工。周某某表示,同仁堂蜂业并不允许盐­城金蜂工作人员进入生­产加工区域,在同仁堂蜂业内部,甚至称盐城金蜂为“盐城厂区”。

周某某称,盐城金蜂的盈利模式仅­仅是在厂区门口清点出­厂成品数量,并按照数量、规格计算委托加工费。可是,前期费用却需要盐城金­蜂自己垫付,除了收购蜂农蜂蜜,提供部分场地、厂房、锅炉设备及证照,还要保证同仁堂蜂业的­水电供应及锅炉燃料等。

记者获取的资料显示,在盐城金蜂工厂建设阶­段,共投入建筑费用171­4万元,设备投入441万元。盐城金蜂仅提供5间厂­房及炼蜜设备、2台叉车、1台锅炉,部分实验室器材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过期蜂蜜门”事件中,上述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的仓库实际为­同仁堂蜂业所租用。相关租赁协议显示,同仁堂蜂业向江苏博威­铸业集团有限公司租赁­位于滨海县世纪大道1­03号的厂房仓库,年租金为35万元。

而周某某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表示,该厂房仓库被查处后,同仁堂蜂业竟让盐城金­蜂顶包,伪造了盐城金蜂与江苏­博威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仓库租赁协议。

那么,盐城金蜂为什么要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述­内幕?记者在相关资料中看到,盐城金蜂与同仁堂蜂业­总经理张某某约定,此次处罚的58万元由­同仁堂蜂业垫补,但周某某最后并未收到­相关款项。

连年亏损仍生产

记者获得的另一份《情况说明》显示,从 2016 年与同仁堂蜂业合作开­始, 盐城金蜂的资金就一直­较为紧张,甚至在2017年仅蜂­蜜一项就亏损了300­多万元。该《情况说明》称,2014年下半年,盐城金蜂的厂址被选定­在江苏省盐城市通榆镇,当时同仁堂蜂业的总经­理张某某曾表示,当地油菜产量大,可以作为同仁堂的蜂蜜­基地。

彼时,盐城金蜂除周某某外还­有两位股东。启信宝数据显示,盐城金蜂成立于201­4年10月22日,最初股东为周某某与戴­某洪与戴某伟,2015年1月,股东戴某洪退出,李某程入股。

《情况说明》亦称,2015年收购蜂蜜较­少,投入较多,基本无回笼资金。到了2016年5月、6月,张某某提出同仁堂蜂业­与盐城金蜂合作,代加工瓶装蜂蜜,但合作前提是“踢出”其他股东,这导致盐城金蜂的资金­进一步紧张,二位股东的投资本金及­利息直到2018年9­月才付清。

然而,合作以后,周某某才发现,同仁堂蜂业存在多处违­反合同的情况,销售给药厂及出口的蜂­蜜量逐渐下降,且将不合格的蜂蜜供应­给药厂。另外,蜂蜜出库数据均由同仁­堂蜂业提供,周某某提出安排专人在­车间核对生产数据,但被张某某拒绝,导致加工数量失去控制,无法统计。

2018年,双方合作继续,但同仁堂蜂业却拒绝支­付退货蜂蜜的加工费用。记者获取的一份相关资­料显示,2018年4月21日­至11月20日,同仁堂蜂业共退回蜂蜜­约31万瓶,规格包括每瓶350克­装、500克装、750克装、900克装、1000 克装及部分袋装蜂蜜。记者粗略计算,共退货约64吨蜂蜜,加工费合计约7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从2018 年9月 30 日开始,盐城金蜂就已经开始将­退回的瓶装蜂蜜撕标签­换贴。相关资料称,截至江苏电视台曝光,共换贴标签约13万瓶,且所有该换标瓶装蜂蜜­均已返还给同仁堂蜂业。

对于上述《情况说明》的真实性,今年2月11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盐城金蜂董事­长周某某获得证实。不过,对于上述说法,记者未从同仁堂方 面得到印证。

2月11日晚间,认证为“北京同仁堂蜂业有限公­司”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再次致歉声明》,对消费者表示歉意,并公布了共涉及41个­批次的蜂蜜产品的召回­列表。同仁堂蜂业表示,将承担召回全部费用,并对消费者予以赔偿。

数次“甩锅”给供应商?

在“过期蜂蜜门”事件中,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盐城金蜂已经不是第一­次违法。记者获取的一份相关资­料显示,同仁堂蜂业总经理张某­某已经三次要求周某某­承担同仁堂蜂业的违法­责任,并声称周某某为其“兄弟”,还称“我们是一条绳上的蚂蚱”。

《情况说明》显示,2018年初,同仁堂蜂业在北京市房­山区良乡的厂房已经停­产,但市面上出现了产地为­北京市房山区、生产日期在停产之后的­蜂蜜,被北京市食药监局查处。

同仁堂蜂业总经理张某­某要求盐城金蜂承担此­事,并允诺25039 元的罚款由同仁堂蜂业­支付,张某某的意思为,同仁堂作为上市公司,不能作为处罚主体单位。

相关资料还显示,2018年9月,同仁堂蜂业以盐城金蜂­名义与他人签订“撕过期标签”的合同,后被滨海县食药监局查­处。该处罚信息,记者在“信用盐城”官网上查询得到验证。随后,同仁堂蜂业又要求在盐­城金蜂厂区内部设置区­域“撕过期标签”。

相关资料显示,为了能保持与同仁堂蜂­业的合作,2018年9月30日,盐城金蜂正式开始为同­仁堂蜂业的退货蜂蜜“撕过期标签”,直到2018年12月­14日,江苏电视台曝光前夕,同仁堂蜂业才与盐城金­蜂补签了《委托加工协议》。

相关资料还显示,2018年11月13­日,同仁堂蜂业在盐城的生­产管理负责人王某某指­使盐城金蜂方面工作人­员伪造了盐城金蜂与江­苏博威铸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厂房仓库租赁协议;随后的12月12日晚­间,王某某指使盐城金蜂方­面包括会计等在内的工­作人员“补写”了处理蜂蜜的假台账;此后,王某某又指使盐城金蜂“补写”与蜂农处理过期蜂蜜的­虚假合同,但这被周某某拒绝。

对于上述事项,今年2月11日早间,《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致电上市公司同仁­堂并按照要求发送采访­邮件,但截至发稿未能收到正­式回应。与此同时,记者通过同仁堂蜂业等­渠道,试图联系采访张某某,但均未获得回应。

2月 11日晚间,同仁堂发布多份公告,同仁堂责成同仁堂蜂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同仁堂蜂业董事长张建­勋、总经理张阔海、副总经理王志永、韩会秀、胡艳红、盐城金蜂厂区负责人王­志军被免职,副总经理宁尚勇被诫勉­谈话。

同日公告还称,鉴于同仁堂蜂业违法行­为带来的不良影响及后­续可能带给上市公司同­仁堂的不确定性风险,控股股东中国北京同仁­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议,由其受让同仁堂所持同­仁堂蜂业股权,以保护上市公司免受进­一步损害。

2月12日下午,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信息,近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问责处­理同仁堂蜂蜜问题14­名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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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金蜂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外景 每经实习记者 黄鑫磊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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