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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正式落地上交所加快­推进首家企业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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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布会首秀”仅过去两日,3月2日凌晨,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

一些投行人士表示,虽然科创板规则落地速­度快,但也在预期之中。

对比之前发布的科创板­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出台的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有什么新的变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市审核规则》主要的变动在于8个方­面。

每经记者 王海慜每经编辑 杜 宇

8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市审核规则》主要的变动在于这几点:1、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的­定位。比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上市审核规则》明确指出,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对发行、上市条件审核的一些事­项做了优化。例如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中新增­了“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等要求。另外,在5套市值标准的第5­套中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的要求。

3、对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上市条件做了明­确安排。《上市审核规则》指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 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4、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上市条件做­了明确安排。《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上市审核规则》还规定了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优化了信息披露的审核­内容、要 求。从已经发布的科创板有­关规则来看,信息披露的质量将是注­册制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因素。《上市审核规则》中对信息披露的审核内­容、要求也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例如,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了“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此外,《上市审核规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审核­的重点,“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6、对审核机构审核的有关­内容做了细化。从上交所的表态来看,加大审核问询力度将是­上交所审核的重点工作。相比征求意见稿,《上市审核规则》对审核机构审核的有关­内容做了细化。例如在对征求意见稿调­整后,《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时,可以视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对发行人、保荐人及证 券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及­原因;补充核查相关事项;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7、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上­市审核中的相关纪律处­分做了调整。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自律要求,相比征求意见稿,《上市审核规则》对相关纪律处分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例如《上市审核规则》新增了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触­发条件: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8、缩短了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被否后再次提­交发行上市申请的时间­间隔。《上市审核规则》将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被否后再次提交发­行上市申请的时间间隔­从之前的一年缩短为6­个月。

●交易所将启动上市受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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