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正式落地上交所加快推进首家企业登场
距离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布会首秀”仅过去两日,3月2日凌晨,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上市审核规则》)。
一些投行人士表示,虽然科创板规则落地速度快,但也在预期之中。
对比之前发布的科创板征求意见稿,此次正式出台的科创板《上市审核规则》有什么新的变化?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市审核规则》主要的变动在于8个方面。
每经记者 王海慜每经编辑 杜 宇
8个方面
记者注意到,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上市审核规则》主要的变动在于这几点:1、进一步明确了发行人的定位。比较此前的征求意见稿,正式发布的《上市审核规则》明确指出,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2、对发行、上市条件审核的一些事项做了优化。例如在发行条件、上市条件的审核中新增了“本所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关注发行人的评估是否客观,保荐人的判断是否合理”等要求。另外,在5套市值标准的第5套中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获得知名投资机构一定金额的投资”的要求。
3、对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的上市条件做了明确安排。《上市审核规则》指出,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 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规定的相关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其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如果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可以申请在科创板上市。
4、对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的上市条件做了明确安排。《上市审核规则》规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上市审核规则》还规定了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的条件,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或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5、优化了信息披露的审核内容、要 求。从已经发布的科创板有关规则来看,信息披露的质量将是注册制能否顺利推行的关键因素。《上市审核规则》中对信息披露的审核内容、要求也做了进一步的规范。例如,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了“通过提出问题、回答问题等多种方式,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完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此外,《上市审核规则》还强调了信息披露审核的重点,“本所在信息披露审核中,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
6、对审核机构审核的有关内容做了细化。从上交所的表态来看,加大审核问询力度将是上交所审核的重点工作。相比征求意见稿,《上市审核规则》对审核机构审核的有关内容做了细化。例如在对征求意见稿调整后,《上市审核规则》中规定,本所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信息披露进行审核时,可以视情况在审核问询中对发行人、保荐人及证 券服务机构,提出下列要求:解释和说明相关问题及原因;补充核查相关事项;补充提供新的证据或材料;修改或更新信息披露内容。
7、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上市审核中的相关纪律处分做了调整。科创板实行注册制对发行人和中介机构都提出了更高的自律要求,相比征求意见稿,《上市审核规则》对相关纪律处分做了进一步的调整。例如《上市审核规则》新增了对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予以纪律处分的触发条件:伪造、变造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中的签字、盖章;重大事项未报告或者未披露;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工作;内部控制、尽职调查等制度存在缺陷或者未有效执行;通过相关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
8、缩短了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被否后再次提交发行上市申请的时间间隔。《上市审核规则》将发行人在科创板上市申请被否后再次提交发行上市申请的时间间隔从之前的一年缩短为6个月。
●交易所将启动上市受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