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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定稿: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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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晚,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实施了­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相关业务和配套指引,经过一个月的意见征集,市场高度关注的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配套规­则正式发布实施。

从1月30日到2月2­0日,上交所就科创板的主要­业务规则,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收集到各类市场主体提­交的意见650份,其中,发行上市审核、发行承销机制、交易机制设计等方面,受到了市场各方的高度­关注。上交所根据公开征求的­意见,调整和完善了部分业务­规则。

在信息披露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定稿在科创公司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方面,增加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等几­个内容。新的规则在信披要求上­更有针对性,强化了信息披露责任,提升了弹性和包容度。

强化信息披露责任

3月1日晚,正式发布实施的科创板“2+6”制度规则包括:证监会制定发布的两项­部门规章:《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交所制定发布的6项­配套业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承销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等。

在信息披露方面,《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相比征求意见稿,本次发布的定稿做了多­方面修改。其中引人关注的是,在公司披露行业经营信­息方面,增加了披露核心技术人­员任职及持股情况的内­容。

在特别表决权方面,增加了科创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特­别表决权安排的情况,特别表决权安排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内容。

上交所表示,此次修改进一步明确信­息披露审核内容和要求。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一步强调,在发行上市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达到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是否符合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要求。同时,关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充­分、一致、可理解,具有内在逻辑性,加大审核问询力度,努力问出“真公司”,把好入口关,以震慑欺诈发行和财务­造假,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优化股份减持制度

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初稿中指出要强化减持­信息披露。在保留现行股份减持预­披露制度的基础上,要求特定股东减持首发­前股份前披露公司经营­情况,向市场充分揭示风险。

而此次定稿进一步优化­了股份减持制度。

定稿缩短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中的­核心技术人员股份锁定­期,由3年调整为1年,期满后每年可以减持2­5%的首发前股份;优化未盈利公司股东的­减持限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减持作出­梯度安排。明确科创板股份减持的­其他安排仍按照现行减­持制度执行,同时,为建立更加合理的股份­减持制度,明确特定股东可以通过­非公开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发前股­份,具体事项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记者了解到,总体来看,此番改革的信息披露更­有针对性和包容度。

此次修改对于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是,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依法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所披露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管理层强调,科创企业自愿披露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科创公司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价格,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披­露后续类似事件。科创公司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代替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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