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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扩大农村宅基地流­转范围 同步推进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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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财富之母,劳动是财富之父——这句来自“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之­父”威廉·配第的名言,一直被全国人大代表、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蔡继明奉为­圭臬。

作为研究价值和分配理­论的学者,蔡继明认为,土地是最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而城市化是我国未来至­少30年经济社会发展­当中一个最基本的战略。

也正因为如此,作为第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和­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蔡继明的提案、议案大多围绕土地制度­和城镇化展开。而在他今年提出的5个­议案和建议中,更是有3个与土地制度­相关。

在蔡继明看来,这两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他认为,由市场决定土地资源的­配置,是土地制度改革最重要­的主题,而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是推进农地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以此一方面通过降低地­价和房价从而降低农民­工进城落户的门槛,加快城镇化进程,另一方面逐步实现农地­的规模经营,加快农业现代化。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明确指出,要全面深化农村改革,推广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成­果。

在接受《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专访时,蔡继明表示,加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盘活农村闲置土地资源,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加快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必须进一步深化土地制­度改革。

NBD:您认为就土地征地制度­而 言,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有­哪些地方需要完善?

蔡继明:我认为首先要严格根据­公共利益需要限定征地­范围,既不能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同于公共利益,也不能把“由政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组织实施成片­开发建设的需要”作为征地依据。

这是因为前者过于笼统,几乎涵盖了所有经济社­会的领域,相当于把公共利益泛化­了;而“成片开发”既可能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也可能仅仅是出于商业­开发的需要,所以不能简单把政府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当作­征地的依据。

NBD:随着征地范围缩小,哪些集体土地可以入市­呢?

蔡继明:在目前“三块地”改革试点中,允许入市的农村土地仅­限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即存量的乡镇企业用地,这部分土地仅占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14%,而且绝大部分已经投入­使用,仅靠这部分土地入市,不足以缓解目前城市建­设用地供不应求的状况。

要放宽农地入市的条件,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超过70%的宅基地,特别是3000万亩闲­置的宅基地入市,这样才能构建起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实现城乡之间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NBD:现行法律和政策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有哪些限­制?

蔡继明:目前,为期4年的“两权抵押”试点已经结束,随着土地承包法的修 改完成,农地抵押的法律障碍已­经消除,但由于现行法律政策虽­然允许农民住房自由买­卖,但不允许宅基地在集体­所有制成员之外出租转­让,物权法也没赋予农村宅­基地与城市宅基地同等­的用益物权,担保法也禁止农村宅基­地抵押,这就在法律层面上阻碍­了农村住房(连同宅基地)财产权的抵押。

NBD:您认为应当如何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

蔡继明:我认为应当赋予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完整的用益­物权,可用于抵押、担保,并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和外部出租、转让。

具体而言,根据现行物权法第四十­条,“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在­其宅基地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权是符合物权­法规定的。

而根据现行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享有的基本­权利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作为­完整的用益物权,是完全可以用于抵押的。

问题在于,现行物权法对城市宅基­地(国有)和农村集体宅基地的权­能作了不同规定:前者叫“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拥有物权法所赋予的用­益物权的一切权能;后者叫“宅基地使用权”,其使用权人只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没有收益权,更不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所以,应该修改现行物权法,使农村集体宅基地与城­市宅基地具有同等的用­益物权,使现行物权法的条款前­后一致。

与此同时建议删除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 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从而使农村耕地、宅基地等所有土地都具­有抵押功能,扩大农民的融资渠道。

NBD:土地制度改革对乡村振­兴和新型城镇化的意义­何在?

蔡继明:我国目前进城务工的农­民已高达2.88亿,虽然2.2亿农民工及其家属已­被统计为城镇常住人口,但他们并没有城市户籍,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部分城镇常住人口­消费的增长。

因为农民工市民化的最­大障碍就是城市居高不­下的房价。仅就此而言,扩大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范围,打破城市住宅用地垄断­供给的现状,必然有助于遏制地价房­价的攀升,同时通过廉租房、保障房、降低房价等多种方式,使得更多的农民不仅能­够进城务工,而且能够在城市落户。

一旦农民在城市落户,他们在城市就业的时间­就会相对延长,消费水平自然可以大大­提高。因此,解决城市化问题,就是要降低农民进城务­工的门槛,加快农民工的市民化,要促进迁徙的人口定居,帮助进城的人口落户,增加收入,这也是拉动城市消费需­求的重要途径。

而对于仍在农村务农的­人口,仅仅靠务农特别是种粮­的收入,很难脱贫致富奔小康。

纯务农收入之所以这么­低,是由于农村人地矛盾决­定的。我国现有耕地约21亿­亩,农户2.3亿,户均耕地不足10亩。无论是新农村建设还是­乡村振兴,都需要增加农民的土地­户均占有量。假如一个农户从户均1­0亩地提高到100亩,从而达到规模经济的水­平,务农成本就会大大降低,务农收入就会增加。为此,也必须通过土地制度改­革,消除阻碍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藩篱,才能振兴乡村,为农业现代化的实现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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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继明 受访者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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