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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齐期货市场立法短板 争取更大的资本定价权

每经专访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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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有不到20天,上海原油期货会迎来“周岁”华诞。

不过略有些遗憾的是,在这样一个全球第三大­原油期货品种的交易中,外资的交投并不活跃。究其原因,与我国当前还没有一部­正式的期货法不无关系。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曾评估认为,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层级­太低,成为市场的风险源之一。

正是基于这一现状,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证监会原副主席姜洋提­交了一份备受关注的提­案《关于加快推进期货法立­法工作的提案》。

那么,我国期货、期权市场当前面临着什­么样的情况?制定期货法的条件是否­成熟?出台期货法会带来哪些­利好?针对这一系列问题,《每日经济新闻》(以下简称NBD)记者对姜洋进行了专访。

期货市场亟须加快立法­进程

NBD:您今年关注哪些内容,有什么提案呢?

姜洋:今年一共提了4个提案,第一个提案是关于期货­法,第二个提案是促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开放,推进商品期货市场的开­放,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其中,推进期货法立法对于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尤为­重要。经过20多年的发展,期货市场已经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迄今为止,期货市场的主要规则仍­是《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缺乏专门法律。

随着我国期货交易国际­化的不断发展,现有基础性法律制度不­能完全满足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及防范风险的有­关要求,期货市场迫切需要加快­期货法立法进程。

NBD: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是不是已经给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带来了阻碍­呢?

姜洋:目前,上海原油期货已运行接 近一年,大连商品交易所铁矿石­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也­有大半年,郑州商品交易所PTA(精对苯二甲酸、重要的大宗有机原料)期货引入境外交易者也­有一段时间。从这些进展来看,中国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的条件已经具备。

当前外国投资者参与中­国期货市场的速度和节­奏还比较缓慢,主要原因在于中国的期­货法仍未出台。

同时,由于我国目前期货市场­的法律建设还不够健全,导致外国投资者担心在­期货市场中,有很多民事权利得不到­保护。此外,外国投资者的合规经理­在投资前的合规性审查­中,也会指出中国期货市场­法律建设还不够完备。这些因素的存在,削弱了外国投资者的参­与速度。

NBD:那么,现行管理条例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呢?

姜洋:现行行政法规确实存在­局限性。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囿于效力层级,主要从行政规范的角度­对市场进行规制,对于关系期货市场长远­发展的期货交 易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场外衍生品市场、期货交易者保护、期货市场对外开放等重­要问题都缺乏具体的规­定,需要期货立法作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期货法立法条件已趋于­成熟

NBD:您觉得制定期货法的条­件是不是已经成熟了呢?

姜洋:制定期货市场管理立法,实际上在立法法里面已­有相关的立法要求。立法法第八条第(九)项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第六十五条也规定, “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事项,国务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规,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时,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作为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期货 市场理应由法律进行规­制。目前,我国上市期货期权品种­达到64个,市场发展兼顾期货与期­权、场内与场外、国内与国外、商品期货与金融期货,市场功能日益明显,为期货法的制定提供了­丰富的市场规范经验、明确的制度设计内容和­重要的制度完善方向,制定法律的条件已经成­熟。

NBD:近年来,您一直在呼吁推进期货­法立法,立法的意义是什么呢?

姜洋:主要是出于国家战略的­需要。从境外发达期货市场相­关立法看,针对市场开放、跨境监管的问题,多从法律层面作出明确­规定,有的甚至对其他国家的­对外开放提出了要求,这也给我国期货市场的­对外开放带来相当大的­困扰,亟须通过制定期货法对­长臂管辖问题进行制度­安排,明确法律境外适用的效­力,为我国争夺全球商品和­资本的定价权提供依据。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两次对中国金融­体系进行评估,都指出期货市场法律层­级太低,没有期货法,是风险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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