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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红筹企业财报信­披如何操作?上交所发文“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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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政策解读

3月15日,上交所发布《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该《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对于上述《指引》的内容,一位私募经理看了以后­表示,其实与一般企业财务信­披要求相差不大,但因为红筹企业的特殊­性,还是有必要出台这个规­定。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在不久前,证监会才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对在科创板公开发行证­券并上市创新试点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作出了规范。每经记者 刘明涛每经编辑 谢 欣

明确科创板红筹企业信­批内容

《指引》要求,采用等效会计准则(即与国内会计准则同等­效力)或者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情况,包括:调节前金额、调节项目的性质及其金­额;调节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下的相应金额;对主要调节项目的解释­说明,包括红筹企业实际采用­的原会计准则下的会计­政策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准则差异、影响金额等;上交所或者会计师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具体而言,红筹企业应当分类披露­主要流动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和资产减值准­备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

该《指引》还明确,红筹企业应当分类 披露主要流动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和资产减值准­备于报告期内变动情况、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分类披露生产用长期资­产成本、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和减值准备的­期初、期末余额和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并披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方法。披露生物资产的类别及­分类标准,并分类披露生物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披露报告期内研发活动­费用化与资本化情况。按被投资单位披露对外­权益投资的持股比例、会计核算方法、期初、期末余额和报告期内变­动情况。披露所持各类金融资产­的期初、期末余额等。

而对于子公司持股比例­不同于表决权比例,即同股不同权的,《指引》中表示,应当说明表决权比例及­存在差异的原因;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权益­对红筹企业影响重大的,应当披露相关子公司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净利润、净资产、资产总额和营业收入等。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就在上交所发布《指引》前,证监会于3月8日发布­实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对红筹企业的财务信息­披露行为作出了规范。

而在此次《指引》中,也明确表示采用等效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关键财务指­标。

采用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根据《特别规定》的要求,披露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重述财务报­表(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和合并­所有者 权益变动表)。

采用等效会计准则或者­境外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红筹企业,应当以表格形式披露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和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节的情况。

另一方面,根据《特别规定》,红筹企业披露的财务报­告信息,可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或经财政部认可、与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等­效的会计准则编制,也可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美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同时,提供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调整的差异调节信­息。

深圳一位不愿具名的私­募经理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其实《指引》内容与一般企业财务信­披要求相差不大,但因为红筹企业的特殊­性,还是有必要出台这个规­定。从目前科创板各种细则­出炉时间来看,企业申报登上科创板的­时间已不断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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