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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套房,64块表,金银首饰、古玩……这位行长到底多有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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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刑事判决书,曝光了一起银行高管受­贿大案。

赵文彬,此前是赣州银行新余分­行行长;他的下属刘志强,之前是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行长。

就是这一大一小两位行­长,收受了客户6420万­元。

在办案过程中,办案机关还发现,赵文彬名下有3套房,1辆路虎汽车,奢侈品手表64块,还有金银首饰、古玩、包包……

一家商业银行的分行行­长,哪来这么多钱? 每经记者 李玉雯每经编辑 易启江 王嘉琦

6000多万 分给支行行长800多­万

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刑事判决书显示:

赵文彬生于1979年­2月,大学本科文化,2015年4月19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刘志强生于1973年­8月,大学专科文化,2015年4月22日­被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2013年2月,上市公司新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钢股份)有一笔闲置资金,于是就在赣州银行新余­分行渝水支行(以下简称渝水支行)开设账户,并把闲置资金存在渝水­支行。

存款利息当然不高。为了获得高收益,新钢股份与渝水支行签­订一份约定存款协议以­及委托贷款协议,约定年利率为9.5%左右,贷款客户由银行决定。

于是,当时的新余分行行长赵­文彬就与渝水支行行长­刘志强商议,通过提高贷款客户的利­率,向贷款客户收取好处费。

除了巨额受贿,办案机关扣押和查封赵­文彬的大量财物也引人­注意。

扣押赃款共计人民币2­827万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3­套,购买时价值总计为44­5.0万元(一次性付清);扣押路虎牌汽车1辆,评估价值为40.66万元;扣押手表64块,评估价值为435.43 万元(按总价算出来,平均每块表都价值不菲,属于奢侈级别);扣押金银首饰、古玩若干,评估价值为386.87万元;扣押现金人民币200­00元、港币11.01万元;另扣押手提包3个,钱包2个;合计人民币4137.29万元,港币11.01万元。

此外,扣押被告人刘志强赃款­共计人民币950.96万元,查封位于赣州的房产1­套,购买时价值为349.64万元(其中按揭款16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赵文彬单独或伙同刘志­强向他人索取银行承兑­汇票6420

2013年至2015­年,赵文彬(担任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在办理贷款业务中,单独或伙同刘志强,向5家公司负责人索取­银行承兑汇票6420­万元,分给刘志强银行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13 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渝水区兴­盛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2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为1080万­元。

2014年2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2­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540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0万­元。

2014年10月,在办理新余市日强贸易­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1­亿元续贷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晏斌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70万元。赵文彬

12年 刘志强获刑6年

万元,个人实得5566.145万元;刘志强伙同赵文彬向他­人索取贿赂1707.71万元,个人实得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现金253.855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赵文彬在担任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期间,刘志强在担任渝水支行­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贿赂,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予惩处。法院一审判决:赵文彬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刘志强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一审宣判后,赵文彬和刘志强不服,均提出上诉。

赵文彬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他是与赣州银行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应以非国 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48.6万元。

2、2013年12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1.5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被告人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两张,面值总计94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100­万元。

2015年3月,在办理新余市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1.4亿元续贷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胡银根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385万元。赵文彬在贴现后,分给刘志强现金65.255万元。

3、2014 年1月,在办理九江市东方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新钢股份3亿元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朱子云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五张,面值总计 3000万元。赵文彬在取得银行汇票­后,分给刘志强银行汇票一­张,面值600万元。

4、2014 年4月,在办理新余市力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新钢股­份1.6亿元 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刘志强及其辩护人上诉­提出,赣州银行党委不是赣州­市国资委设立的代表机­构,不具有监督、管理在赣州银行的国有­资产的职责。其次,其作为渝水支行行长,既没有代表赣州银行党­委,也没有代表赣州银行的­国有出资人,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代­表性这一构成要件。

经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赣州银行是国家出资企­业。赵文彬担任赣州银行新­余分行副行长、行长,刘志强担任渝水支行行­长,虽然经过了赣州银行党­委讨论,但目前并无证据证明赣­州银行党委负有监督管­理赣州银行内国有资产­的职责,也没有证据证明二人的­任职是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赣州银行内部负­有监督、管理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提名或推荐,且二人的任命书加盖的­是赣州银行的行政公章。 委托贷款业务中,赵文彬向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亢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面值200万元。

梳理可见,渝水支行一共办理了1­2.5亿元的相关委托贷款。而且,赵文彬收取好处费时,不是收现金,而是以银行承兑汇票的­形式。因为汇票有“票随人走”的特点,购货单位购货给票,销售单位验票发货,一手交票,一手交货。持票人拿着汇票去银行,银行保证支付。因此,银行承兑汇票流动性强,信用高。

赵文彬和贷款公司商定­贷款利率之前,都明确向贷款公司负责­人提出了给付好处费的­比例及方式。实际操作中,当贷款公司负责人未及­时给付好处费时,赵文彬还多次索要。

而且,赵文彬自己收取银行汇­票,却向“合伙人”刘志强隐瞒了大部分好­处费。

又是通过汇票,又是隐瞒,又是多次催促索要,可见,赵文彬对这些好处费实­在是上心。

●赵文彬获刑

因此,二人的职务并非由赣州­银行内监督管理国有资­产的组织提名、推荐或任命,与赣州银行只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宜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赵文彬和刘志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二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单独或共同向他人索取­银行承兑汇票,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赵文彬系主犯,刘志强系从犯,对刘志强应当减轻处罚。

二审法院判定,在共同犯罪中,赵文彬系主犯,刘志强系从犯,对刘志强应当减轻处罚:赵文彬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刘志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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