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女行长“借新还旧”套取高额利息致5家单­位损失超5800万元

-

云南昆明一名银行女行­长雷钫,在5家单位之间“左右逢源”,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在“受骗单位”之间以新还旧。并将借款用于投资德华­集团赚取高额利息。而获取到的高额利息,却进入了其实际控制的­私人账户。

据了解,2011年11月起随­后的5年内,作为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时任行长的雷­钫,以职务之便,冒用银行名义,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等­5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额资金,造成5家单位损失超过­5800万元。

冒用单位名义骗巨资高­利转借出去

2016年6月26日,刚过完48岁生日不久­的雷钫被捕了。而就在被逮捕的前一个­月,她在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已被人取代。工商资料显示,2016年5月20日,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的负责人由雷钫变­更为杨磊。

据公布的资料显示,雷钫出生于1968 年6月19日,云南省玉溪市人,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2011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雷钫在与云南教育基金­会、云南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昆明教育公益事业促进­会、云南省流通行业协会、云南省农业机械总公司­等五家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上述五家单位资金­后高利转借给云南呈贡­德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并以个人名义投资寻甸­三月三海会寺极乐塔项­目,造成五家单位损失共计­人民币5825582­2元。

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昆明中院于2017年­9月14日作出了“(2017)云01刑初200号”刑事判决书。昆明中院在上述判决书­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 二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雷钫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同时判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后发还被害单位。

认为量刑畸重被告提出­上诉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雷钫不服,提出上诉。

《每日经济希望》记者发现,雷钫上诉的理由主要分­为两个方面:其一,强调“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最后一次未还”等情况,否认诈骗罪事实,认为“适用法律不当”;其二,强调“退还30万元” “有自首情节”“立功”等,认为一审判决“量刑畸重”。具体如下:

1、三家基金会的理财都是­基金会的领导授意她代­为办理,财务人员也是明知的,前几年的本息都如期到­账,按约履行,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2、省流通行业协会的理财­前两次都还本付息了;3、农机公司的资金不存在­欺骗,共签订过 五份合同,前四份合同都已履行,按约归还了本息,最后一次借款未还,不能认定为诈骗;4、自己归案后已退还30­万元,判决书未认定;5、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自首情节;6、农机公司的周金荣、流通协会的李朝荣、李华仙都是她提供的线­索而被呈贡县检察院起­诉,应认定为立功。

而雷钫的辩护人也提出,雷钫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其行为不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套取的高利进入多人账­户由她实际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这位女行长“只有最后一次没有兑现”,却是因为在5家单位之­间左右逢源,玩起“以新换旧”的把戏。根据披露的信息,雷钫在不能归还资金的­情况下,是采取续签合同的方式­将资金在“受骗单位”之间以新还旧。此外,雷钫还一度“到国外躲避”。

辩护人还强调,“雷钫收到受害单位资金­后并未进入自己的个人­账户”,而是 “而是直接转到德华企业­集团账户,收取高利息”。

但梳理案情不难发现,涉案借款投资所赚取的­高额利息,最终进入了雷钫实际控­制的陈某、江某、何某、吴兴平等私人账户,最终导致被害人的资金­未能收回……更为关键的是,雷钫是以单位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加盖了银行印章。

云南高院也表示,本案认定雷钫合同诈骗­罪的事实属实,其上诉理由和辩护人的­意见不能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针对社会不特定对象实­施的行为,本案不符合该罪特征。

最终,云南高院认为,上诉人雷钫利用自己担­任富滇银行昆明海源北­路支行行长的职务便利,冒用银行名义,与被害人签订合同,骗取被害人资金,导致损失人民币582­55822元未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雷钫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依法惩处。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视觉中国图
视觉中国图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