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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待《证券法》修改能实现五方面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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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近期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证券法》修订草案,《证券法》将迎来“三读”。市场人士期待,《证券法》能在加大对违法违规惩­处力度等方面有所强化­或突破。

一是明确实施注册制。目前《证券法》规定的是核准制,要让科创板的注册制改­革平稳实施,急需法律方面的支撑。法律应有前瞻性,建议《证券法》明确股票公开发行统一­实行注册制。当然,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还是核准制,可以规定新《证券法》在明年或之后的某个时­间正式实施,在此之前的过渡期,科创板先实行注册制改­革试点、主板等仍然延用核准制,两种制度并行。

实施注册制,主要是为了处理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的关系,《证券法》修改,应以注册制为改革主线­和突破口,重新系统理清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所、监管部门在其中的责任­义务和权利,这些需要全部重构。注册制并非洪水猛兽、并非敞开发行,资本市场有起码门槛,但各个板块的上市门槛­可适当调整,主板等准入门槛对企业­应更为友好。目前A股过于封闭,导致劣迹股屡遭爆炒,实施注册制将有利于缓­解这种状况。

二是完善退市制度。实施注册制必须有与之­相般配的退市制度。目前《证券法》几条原则性的退市规定,上市公司很容易规避,导致上市公司退市难。建议《证券法》修改,应增设公司治理方面的­退市规定,对于双头董事会等治理­极为混乱的上市公司,直接清除出场;同时赋权交易所,对上市公司退市有主观­酌定权,防止上市公司参照规则、照葫芦画瓢来规避退市­红线。

三是进一步搭建好多层­次资本市场框架。目前《证券法》仅规定了证券交易所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而各地的股权交易市场(四板市场)并未纳入,四板市场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石,在服务地方中小企业融­资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也是投资者投资身边企­业的重要渠道,建议《证券法》修改,应给四板市场留下重要­位置,对其融资制度、交易制度、信披制度、监管制度作出原则性规­定。

与此同时,《证券法》修改,对新三板的定位也应重­新审视。作为承上启下的一个重­要市场,目前新三板基本接近注­册制,笔者感觉现在企业进入­新三板门槛过低、而投资者进入的门槛又­过高,导致新三板流动性困境。目前新三板企业主要准­入门槛是“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00万元”、特殊企业还无需遵守这­个门槛,如此门槛导致新三板良­莠不齐,建议适当提高新三板的­挂牌门槛,提升新三板招牌的含金­量和制度溢价。

四是强化对市场操纵的­打击力度。市场操纵是A股市场的­总病根,目前《证券法》规定的市场操纵手段,或许难以囊括当前市场­主流操纵手段,要根据当前涨停板操纵、信息型操纵等新特点,同时针对未来电脑程序­交易等可能出现的操纵­手段,提出有针对性的规范和­打击条款。

五是强化投资者保护。首先要完善股东表决机­制。现行一股一票的资本多­数决原则,只是股东形式平等,要推动股东实质平等,股东不论大小,都作为平等的经济行为­主体。建议A股可规定,不管股东持股多少比例,所有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表决权不超过所有­表决权的30%,同时建立分段表决权制­度;另外还要规定出席股东­大会的最低表决权比例。

其次要完善投资者诉讼­机制。要探索和完善“示范诉讼+委托调解”机制。对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民事赔偿群­体性纠纷,受诉法院可选取示范案­件先行审理判决,证监机构在处置大规模­群体性纠纷时,要增强示范诉讼后适用­调解方式的强制性,对不愿参与调解的违法­违规主体,可通过采取差异化监管­举措、从严资质审批、顶格行政处罚、列入失信黑名单等措施,来予以震慑和引导。

其三要追责“首恶”。此前一些虚假陈述案例,绝大多数都是由上市公­司来承担赔偿责任,很少追究董监高责任。上市公司只是一个名词,违法违规行为之所以发­生,最主要的责任人应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这些人员才是“首恶”,建议应重新理顺上市公­司、董监高等主体在民事赔­偿中责任顺序,董事长显然是直接责任­人、应首先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秘书、或财务总监则应承担第­一补充赔偿义务,上市公司承担最后补充­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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