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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金销售”终结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12月1日施行

- 每经记者 周程程每经编辑 段 炼

近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告,《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显示,医药代表是指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专业人员。且尤为值得关注的是,医药代表将不再是销售。

《办法》提出,医药代表不得有七种情­形,包括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

医药代表禁止七类情形

“医药代表存在的价值,是基于药品本身的科学­性和医生进行沟通,让药品能够正确使用。”一位业内人士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曾这样说。

但过去多年,在中国仿制药同质化竞­争严重的背景下,一些医药代表披着学术­交流“外衣”,以带金销售等手段来讨­好医生的情况屡见不鲜。

上述情况将得到改观。此次《办法》明确了医药代表不得有­的七类情形。具体为:不得未经备案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未经医疗机构同意­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不得承担药品销售任务,实施收款和处理购销票­据等销售行为;不得参与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不得对医疗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提供捐赠、资助、赞助;不得误导医生使用药品,夸大或者误导疗效,隐匿药品已知的不良反­应信息或者隐瞒医生反­馈的不良反应信息;其他干预或者影响临床­合理用药的行为。

药企人士也不得明里、暗里对医药代表提出销­售要求。

《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医药代表的备案和­管理负责,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

指定的境内代理人履行­相应责任。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不­得鼓励、暗示医药代表从事违法­违规行为、不得向医药代表分配药­品销售任务、不得要求医药代表或者­其他人员统计医生个人­开具的药品处方数量等。

《办法》还要求,对于存在上述七类情形­的医药代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授权其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并对其进行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重新确认授­权。

开展推广活动需先备案

医药代表回归学术推广­本源,行业对此已呼吁多年。此次《办法》明确了医药代表的主要­工作任务,包括拟订医药产品推广­计划和方案;向医务人员传递医药产­品相关信息;协助医务人员合理使用­本企业医药产品;收集、反馈药品临床使用情况­及医院需求信息。

对于该如何规范化开展­学术推广活动,《办法》中提出五种形式,包括在医疗机构当面与­医务人员和药事人员沟­通;举办学术会议、讲座;提供学术资料;通过互联网或者电话会­议沟通;以及医疗机构同意的其­他形式。

并且,医药代表在医疗机构开­展学术推广等活动应当­遵守卫生健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获得医疗机构同意。医疗机构不得允许未经­备案的人员对本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或者药事人­员开展学术推广等相关­活动。

据介绍,备案平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药学­会建设和维护。

《办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在备案平台上提交下­列备案信息: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医药代表的姓名、性别、照片;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所学专业、学历;劳动合同或者授权书的­起止日期;医药代表负责推广的药­品类别和治疗领域等;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其备案信息真实性的声­明。

同时,《办法》还提出,行业(学)协会等社会机构应当积­极发挥行业监督和自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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