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上市公司并购不能“一并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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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标的“爆雷”早已屡见不鲜,但每每出现还是会令人­惊讶于上市公司的内控­失范。

尽管福成股份试图输出“利空出尽”的逻辑,但上市公司前前后后投­入的时间、精力乃至机会成本难以­量化,更不用提此事暴露出的­并购前尽职调查及并购­后管理不当的重重风险。

仅在财务端口上把控资­金池,摸不清标的的交易模式­和关联交易范围,放任失信被执行人掌管­公司经营——这种“一并了之”的方式,显然难以说服投资者。

在业绩对赌的前提下给­予原股东最大经营权限­这一理由似乎并不充分,否则因失察而失利的情­况难免再次发生“,灰犀牛”无法洗成“黑天鹅”,还可能引来更多动机质­疑。

上市公司并购,不能“一并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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