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并购不能“一并了之”
并购标的“爆雷”早已屡见不鲜,但每每出现还是会令人惊讶于上市公司的内控失范。
尽管福成股份试图输出“利空出尽”的逻辑,但上市公司前前后后投入的时间、精力乃至机会成本难以量化,更不用提此事暴露出的并购前尽职调查及并购后管理不当的重重风险。
仅在财务端口上把控资金池,摸不清标的的交易模式和关联交易范围,放任失信被执行人掌管公司经营——这种“一并了之”的方式,显然难以说服投资者。
在业绩对赌的前提下给予原股东最大经营权限这一理由似乎并不充分,否则因失察而失利的情况难免再次发生“,灰犀牛”无法洗成“黑天鹅”,还可能引来更多动机质疑。
上市公司并购,不能“一并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