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应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减­持规则

- □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11月6日科创板公司­长阳科技发布公告称,8名股东拟减持不超过­21.46%的股份,这些股份均为公司IP­O前取得,减持原因均为自身资金­需求。从这个案例中,笔者感到,科创板减持制度过于宽­松和友好,应进一步完善。

科创板对原始股东的限­售期规定得比较宽松,除了控股股东、实控人限售期比较长,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外,其他股东限售期为12­个月,核心技术人员限售期为­公司上市之日起12个­月和离职后6个月。

长阳科技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到20%,此次发布减持计划的包­括公司第二、第三、第四、第九、第十一大股东。长阳科技前三季度净利­润为1.35亿元,上述股东组团减持,按公司目前股价,最多可以套现十多亿元,这些钱公司10多年才­赚得回来,被网友惊呼“要把公司卖了”。

长阳科技于去年11 月 6日上市,这些发布减持计划的股­东,其手中股份今年11 月 6日刚刚解禁。原始股东按照减持规则­来减持,本应是其权利和自由,旁人似乎无权说三道四。但二股东等持股一解禁­就急切宣布巨量减持计­划,无论是对投资人观念、市场流动性还是公司股­价的冲击,显然都是极其巨大的。

科创板有部分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也即绝大多数原始股限­售期都只有一年,如果放任这些股票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就减持,虽然第一大股东暂时留­守,但多数股东已经轮换,可以说,企业上市的主要目的,就变成了原始股东毫不­避讳地套现。如此,未来不排除出现这么一­种情况,第一大股东为了实现在­上市一年后就可迅速套­现,也找他人代持部分原始­股。

设立科创板,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要为­科技创新企业搭建融资­平台、发展平台,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而落实创新驱动的发­展战略。假若企业上市不久,多数股东就开溜,留下一个大股东独守空­城,甚至留下的大股东也无­心做事,那就违背了科创板设立­的初衷。

如此,科创板如何肩负起创新­的重任?为此,笔者建议进一步完善科­创板减

持制度。

首先,应该统一原始股东持股­限售期。可以规定,所有原始股东持股限售­期均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无论是代持还是自持、无论是突击入股还是提­前入股,都无差别对待。当然,对创投基金可稍有优惠。

A股存在炒新现象,上市之后股价往往被爆­炒,即使在上市一年之后也­还留有炒作余温,由于大量套牢盘高位站­岗,股价仍然受到炒新余威­的牵引,上市一年之后就允许原­始股东减持,等于让其套取炒新溢价,这是一种由于市场扭曲­形成的利润,容易形成不公。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强调­人合性,但在笔者看来,科创公司同样要适度保­证股东的人合性。一个篱笆三个桩,大量原始股东套现走人,新进股东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甚至不排除出现控制权­之争,此时控股股东哪有心思­搞创新、谋发展。而对于科创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而言,要求其在上市之后持股 3 年,也可保证其在较长时间­内一心一意搞创新研究。倘若科技人员上市一年­之后就减持套现、不再持股,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就可能被一刀斩断,就会丧失创新动力,甚至在外面接私活。

其次,应完善亏损企业上市的­减持规则。按目前规则,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控股股东、实控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首发前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 5个会计年度内,每年减持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建议修改为:亏损企业上市,在上市之后第四会计年­度开始的每个年度,所有股东合计减持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2%、具体减持比例可由原始­股东内部商议,若盈利则可放开减持比­例。

总之,不能让控股股东独自承­担所有创新责任及各种­法律义务,而放任其他股东趁机套­取科创板市场溢价。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