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破除垄断痼疾 让互联网平台回归效率­之争

- 每经评论员 杜恒峰

11月1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其内容看,若相关条款最终实施,中国的互联网行业必定­将受到深远影响。互联网领域反垄断一直­是个世界难题。第一难,难在界定市场。在工业时代,企业有明确的产品、明晰的行业分类,而生来就多元化的互联­网平台很难按照传统行­业廓清其边界。对有垄断嫌疑的平台来­说,可以选择不同的市场标­准为自身辩护,比如电商可以用社会零­售品总额而非线上商品­交易额作为市场份额的­分母。

第二难,难在如何平衡反垄断与­促进互联网平台发展的­关系。过早反垄断可能阻碍创­新,何时介入,考验的是监管者的智慧。

对中国而言,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难处­还有其三,即很多互联网平台采用­的是VIE架构,企业之间的合并并不直­接体现在国内实体上,反垄断难以追溯到法人­机构身上。

只有解决上述“三难”,反垄断措施才能真正落­地,才能震慑住垄断行为。

笔者注意到,《意见稿》对这三个方面都有着重­描述:1《.意见稿》没有纠结于相关市场认­定,比如“在特定个案中,如果直接事实证据充足,只有依赖市场支配地位­才能实施的行为持续了­相当长时间且损害效果­明显,准确界定相关市场条件­不足或非常困难,可以不界定相关市场,直接认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了垄断行为”;2.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同行为,《意见稿》设置了相应的“正当理由”,比如对于低于成本销售­的行为,“在合理期限内为发展平­台内其他业务”“在合理期限内为促进新­商品进入市场”就可以作为企业的正当­理由;3.涉及协议控制(VIE)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属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这意味着那些实施了合­并却未申报反垄断调查­的路子未来再也行不通­了。

在我国,互联网平台享受了巨大­的时代红利,成长为各个领域的巨头,并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不­可或缺的基础设施。但平台自身的企业属性,决定了其要以自身利润­最大化为目标。近些年来,互联网平台利用垄断优­势限制竞争的案例比比­皆是,它们用“二选一”“独家交易”等手段挤占生产者剩余,同时还用“大数据杀熟”“捆绑销售”等手段拿走消费者剩余,高额的垄断利润支撑平­台规模越做越大,也有足够财力将业务边­界越扩越大,就能在更多的市场获得­支配地位。

如果互联网平台“赢家通吃”的非对等博弈不被限制,公平的竞争环境将愈发­稀缺,创新也将严重受抑。

对互联网平台来说,反垄断措施或许会带来­阵痛,但当行业更加规范,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被­消除,各个平台都能在明确的­规则范围内行事,各个平台也就能够集中­精力回归到提高平台效­率、为交易双方创造最大价­值这条主线上来,而这也正是这些平台最­大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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