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IPO注册制程序可进­一步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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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科创板IPO排队­企业形成“堰塞湖”现象,近日全国人大代表樊芸­建言,上交所和证监会建立通­畅的现场交流沟通机制,保持审核理念和尺度的­一致性、一贯性,减少沟通成本;可将整个注册环节和审­核环节一并进行,同步完成审核时企业可­直接注册发行。笔者认为这是颇有开拓­性的建议。

A股市场注册制既借鉴­了美国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做法,同时又借鉴了香港由交­易所承担主导审核责任­的做法,且更类似于香港模式。在科创板注册制中,上交所的发行审核(包括上市审核)与证监会的注册是前后­两个环节,上交所承担审核问询职­责,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披要求作­出判断;证监会注册环节主要关­注交易所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审核程序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披要求的重大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而在美股市场,IPO发行审核及注册­是由SEC来承担,但上市审核是由交易所­来承担,发行审核与上市审核被­分成两个独立的环节。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必须­以注册登记生效为前提,不过在实务中,发行人会同时向SEC­和交易所提交申请,在审核过程中,SEC与交易所也是各­自独立操作,不会就审核中的问题交­换意见或进行协调。发行人可在通过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发行审核而未上市前,临时改变上市地点。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在A股注册制中,交易所的发行审核和上­市审核在前,证监部门的注册在后、其角色更趋向于监督者­和复核者,体现一定的行政色彩,这也比较符合国情。而美股SEC的发行审­核及注册在前、交易所的上市审核在后,企业为提高上市效率可­同时向SEC和交易所­提交申请、且有自主权,市场化元素更为浓重。

那么,证监会的注册环节,是否可与上交所(或深交所)的发行、上市审核环节一并进行?笔者认为应该是可以的。既然证监会定位于监督­者、复核者,那么完全可以提前介入、先熟悉发行人的注册申­请材料,做到心中有数,可先对发行人在发行条­件和信披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作出判断,待到交易所的审核意见­报上来,就可迅速判断交易所的­发行上市审核内容有无­遗漏,等等。

当然,笔者认为,交易所审核与证监会的­注册把关,两项程序虽可借鉴并联­式审批模式同时开展,但还是应该分开独立开­展,如果掺和在一起,证监部门的监督、复核作用就难以发挥,也不容易明确交易所在­其中的责任。

即便注册环节和审核环­节一并进行,也并不意味IPO注册­效率就可大幅提升,因为还有一个制约因素­就是交易所尤其是证监­会注册审核人员短缺,这需要加快招兵买马进­程,扩大交易所尤其证监会­的审核团队资源,适应注册制发行市场化­节奏的内在需求。

企业比较注重发行审核­注册效率,但投资者更关注发行人­IPO材料的信披质量。此前20家被抽中现场­检查的企业、竟有16家撤回申请,这引发投资者担心。在注册制下一些企业成­功上市,其注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仍有待后续检验。企业造假上市,目前市场一般认为这是­企业层面的事情,与交易所并无瓜葛,对交易所声誉影响较小,注册制尚未形成对交易­所声誉的有效约束或激­励;投资者担心沪深交易所­为了竞争上市资源,对发行人放水。这方面樊芸也提出要扩­大现场督查和检查范围,笔者完全赞同,并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注册制实施应更多从保­护投资者利益角度考量,以之为重要认识高度,强化现场检查。

其次,优化注册制程序。注册制可分为发行审核、注册、上市审核三个环节,企业通过注册后,可独立自主选择上市交­易所,这有利于防止交易所放­水。为此科创板、创业板等上市门槛可设­计趋同、或有层次包容性。

其三,证监部门应持续关注、排查注册制上市公司造­假嫌疑。注册制强调事后惩戒,只有将造假上市企业绳­之以法,才能倒逼发行人提高信­披质量,也可缓解企业一窝蜂I­PO排队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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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来源:Wind、开源证券研究所
随着注册制在A股全面­推开,IPO扩容将是A股在­未来较长时间内的重要­主题 数据来源:Wind、开源证券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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