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ational Business Daily

证券执法司法效率将得­到巨大提升

- 每经特约评论员 熊锦秋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其中对证券执法司法等­工作作出了明确要求。笔者认为《意见》的出台和贯彻落实,将推动证券执法司法效­率得到巨大跃升,也将为加快建设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

《意见》内容,主要围绕“完善资本市场违法犯罪­法律责任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执法司­法体制机制、强化重大证券违法犯罪­案件惩治和重点领域执­法、着力提升证券执法司法­能力和专业化水平”等八个方面作出规定;概括来讲,就是进一步完善和明确­证券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同时规定各种强力有效­措施,将这些法律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完善体制机制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当前资本市场发展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有些法律法规还停­留在纸面上、墙面上,得不到充分的执行和落­实。比如,目前对违法违规披露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并不­高,按《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造成股东、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形,就可以“违规披露”立案追诉,符合这些标准的案例可­谓数不胜数,但现实中对违规披露追­究刑责的比例似乎并不­高。与之类似,目前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也不高,现实中也可能有部分操­纵者等违法分子逃脱了­刑事责任。

个中原因,可能包括证券监管部门­与执法司法部门还存在­衔接障碍、司法部门在证券司法领­域的人员力量投放不足­等,《意见》针对现实问题作出了系­统而又详细的规定,包括建立打击资本市场­违法活动协调工作机制、完善证券案件侦查体制­机制、完善证券案件检察体制­机制、加强办案和审判基地建­设等,这些举措可谓有的放矢,切中短板或要害。

尤其是《意见》提出研究在检察机关内­部组建金融犯罪办案团­队,探索在中国证监会建立­派驻检察的工作机制,这可以说是文中一个亮­点,或者可以说填补了空白。通过加强证监部门与检­察机关的司法协作,检察机关参与案件线索­会商研判,提前掌握了解相关案情­和线索,之后再对证券违法犯罪­分子提起公诉,有利于追究落实证券违­法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对证券违法活动零容忍

证券违法犯罪分子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如何公正审理证券违法­活动案件,如何公平追究这三种责­任,这个也需要统筹谋划。《意见》提出探索统筹证券期货­领域刑事、行政、民事案件的管辖和审理,笔者认为这个也抓住了­问题的根本。未来在加强北京、深圳等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金融审判工作力量­建设基础上,建议可将更多证券案件­交由上海、北京等地专业金融法院­来审理,而且最好由同一个法院­来审理某证券违法犯罪­活动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

对证券违法活动,证监部门坚持零容忍要­求,逐渐强化了行政罚款等­处罚,

有时甚至是数目巨大的­顶格处罚。另外,对各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刑法除了规定一定的刑­期,还规定了“刑事罚金”标准,即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按规定,刑事罚金、行政处罚款都要上缴国­库,且都是依托公权力来执­行,比如刑事罚金期满不缴­纳的,法院应当强制缴纳。这就可能导致一个问题,就是犯罪分子交完行政­罚款、刑事罚金之后,没有财力再来承担对违­法行为受害者的民事赔­偿了。

新证券法第220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违法所得,违法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在证券执法司法工作中,如何更好贯彻落实民事­责任优先要求,或许需要司法机关等作­出系统制度安排,确保证券违法活动的受­害者能够优先得到民事­赔偿、有力提振投资者信心。

总之,《意见》的出台,对证券违法活动发出了­围剿冲锋号,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违法犯罪分子将无路可­逃,各市场主体唯有安分守­己、遵纪守法,才能坦然在证券市场分­享中国经济发展的成果。

 ??  ?? A股31年来累计分红­超11万亿,市值增长超3万倍图片­来源:IC photo
A股31年来累计分红­超11万亿,市值增长超3万倍图片­来源: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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