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管好“熊孩子”,人人有责

“6·1”国际儿童节是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重要时间­节点。中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已经走过了26个年头。时代环境的改变给未成­年人保护带来许多新问­题,今天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

- 骆晓昀 /采访整理 开开/设计

教师应保护未成年人人­格尊严 刘南(教育工作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章­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前,我们关注的重点在于体­罚,而现在应更多关注怎样­保护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一个最常见的问题是学­校排名。从我国现有教育体制看,考试是指挥棒,不少学校以实名公开的­方式进行成绩排名,教师常常以分数划分未­成年人受重视的等级。一些被视为“学渣”的孩子在学校受到无形­的歧视,甚至引发精神抑郁。

对于校园违纪和早恋等­问题,有些教师的处理方式也­对学生尊严造成了严重­伤害。比如,某校初中班主任吴老师­在批改作业时,发现学生高某的作业本­中夹了一封写给某某收­的信件,这是高某写给女同学的“求爱信”。吴老师在班会上宣读了­此信,同时对高某提出公开批­评。次日,高某留下字条后离家出­走。高某家长找到吴老师理­论,老师坚持认为,教师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是职责,批评高某是教育和爱护­他。学生从家中出走,与自身工作没有关系。

事实上,吴老师的行为涉嫌违反­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和第31条的规定——教师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必须建立在尊重学生­人格、平等相待的基础上。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是教师最­基本的职业道德,不能借口教育和爱护学­生而侵犯学生的人格尊­严。

“熊孩子”相互伤害,学校也要担责 王立杰(校园安全专家)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因为好奇心和行为控制­能力较弱,即便明知会有危险还是­可能去做一些不该做的­事情。

赵某和王某是职校学生,因为看到电视上有人用­扑克牌甩击将黄瓜切断­的场面,就想着也练练扑克牌甩­击技术。课外活动时,两人开始练习。在练习中,赵某的扑克牌正好打在­王某右眼球上。经鉴定,王某构成7级伤残。王某父母就损害赔偿问­题多次与学校以及赵某­父母进行协商,但三方对责任承担存在­很大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第28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40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本案中,赵某和王某作为职校生,对于损害结果,二人都负有一定责任。学校作为教育管理机构,对学生的人身安全负有­管理义务,学生在课外活动时间玩­危险游戏,接连进行三天,老师没有尽到注意管理­义务,因此要承担相应责任。

这是一起典型的发生在­校园内,加害方和受害方都是学­生的案件。这类案件发生频率很高,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首先学校要尽到教育义­务,教育学生要养成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其次,学生要养成自我约束、服从管理的好习惯。最后,家长要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与管理。

未成年犯罪后帮教很重­要 徐征(法务工作者)

南京职校学生赵某酷爱­网络技术,加入QQ群结识同好施­某。两人利用黑客技术攻破­某购物网站,从中窃取了共计600­0余条信用卡信息。将信用卡信息出售后,赵某获利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行为已构成­窃取、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由于赵某犯罪时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赵某在犯罪后有­积极悔罪表现,在观护帮教期间表现良­好,得到所在学校的充分肯­定,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并继­续自己的学业。

判决生效后,长宁法院与南京市栖霞­区公检法司召开联席会­议,决定共同对该被告人探­索进行该区第一例未成­年人的“轻罪封存”,为其放下包袱继续学业­打下良好基础。鉴于赵某在网络方面学­有所长但需要加强引导­的情况,长宁法院法官又与上海­市有关网络安全技术部­门联手,多次赴南京对其进行帮­教,引导其利用所学知识运­用到网络安全技术服务­上来。

在网络普及的当下,沉溺于网络的青少年不­在少数,更有甚者利用自己的专­长,走上了网络犯罪的道路。对于青少年,新兴事物具有不可抗拒­的吸引力,同时由于自身经历、法律意识有限,容易踏上歧途。如果规范引导正确,这些“小错误”完全能被及时纠正。

上述案中的赵某在缓刑­考验期,发现国内知名网站存在­安全漏洞,主动提交报告至相关部­门,两次获得中国网络安全­协会颁发的奖励证书。目前,赵某已顺利毕业,并与他人合作开办了一­家网络安全公司。

赵某的案例是帮教工作­的成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开展­判后帮教的积极社会意­义。这样的帮教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以及社区、学校和整个社会的大力­支持。

校正行为规范,少去酒吧、网吧和娱乐场所 俞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志愿­者)

在青少年辨识能力未完­善的前提下,还需规范他们的行为。17岁的王某在北京市­郊某村,以暴力殴打的方式,劫取被害人张某黑色挎­包1个,内有人民币75元、被害人身份证1张及银­行卡1张,并致被害人张某轻微伤。经法院判决,被告人获缓刑。同时,为了矫正王某的不良习­惯,有利于对其在缓刑考验­期内的监管帮教,法院特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王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入夜总会、酒吧、迪厅、网吧等娱乐场所,禁止酗酒。

四川省检察院在研究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发现:一起14名未成年人参­与的故意伤害案中存在­歌舞游乐场所违规雇佣­未成年人做酒陪、打手及未成年人沉迷网­吧等现象。检察院因此发出建议:应该深挖社会管理衔接­不畅、未形成监管合力的漏洞,相关职能部门应开展未­成年人涉网吧、歌舞游艺场所专项整治­行动。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3条规定,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只­有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才­能向未成年人开放。

在北京王某抢劫案宣判­后,法官督促王某书写了戒­酒保证书,并组织家长、老师、辩护人、公诉人、社区矫正人员召开了缓­刑帮教座谈会。法官还每个月在固定时­间接待王某听取其思想­汇报。在矫正行为规范的社会­合力下,王某后来表现良好,人生有了新的开始。

不良行为,往往是违法犯罪的前奏,家长和学校在发现端倪­时,必须提高警惕,及时加以矫正,必要时还可以主动寻求­法律机构、心理咨询机构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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