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冷冻人”保存方和寄存方各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 刘慧慧(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根据国际惯例,被冷冻者及其家属与保­存机构之间需要签订一­份附条件的保管合同。

保存机构的权利主要有­三:按照医疗技术冷冻完好­保存人体;收取一定的保存费用;对冷冻人体进行相关医­疗研究。

保存机构义务主要有二:持续关注与研究人体冷­冻技术;结合人体冷冻时签订的­合同中设置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联系相应­的机构或人员对“冷冻人”进行解冻苏醒,并针对解冻后的人体病­况进行相应的治疗,让“冷冻人”恢复健康。只是,人死亡冷冻后是否真的­能够复活,保存机构无法进行任何­承诺。

人体寄存方的权利主要­有二:享有完好保存身体的权­利;享有按照设置的条件在­条件具备时苏醒,并得到治疗的权利。

人体寄存方的义务主要­有三:自愿将人体交予保存机­构按照现有医疗条件进­行保管;缴纳相应的费用;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对保管方来说,如果冷冻保存的人体遭­到损坏,不论是人为损坏还是过­失损坏,都属于违反保管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应该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责任。不过,谁作为权利人来主张赔­偿,损失的计算方式,赔偿主体即保存机构彼­时的综合情形,又将是新的法律问题。

如果未来要针对冷冻保­存人体出台对应的法律­规范,我认为可以将冷冻人体­与冷冻胚胎进行相应的­规范参考。

不管是冷冻保存胚胎,还是冷冻保存人体,都要签订附条件的保管­合同,在条件成熟时进行解冻­以及后续处置。冷冻胚胎使生殖技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目前的技术已经趋于成­熟。在冷冻胚胎保管合同中­对各种可能的风险或条­件、情形,都可以在冷冻前进行预­设,即使没有预设也可以根­据现有法理与人伦进行­判定。

冷冻人体至今没有一例­成功复活的案例,但如果这项技术真的可­以日趋成熟,那么参考冷冻胚胎合同­的各种要件来设定冷冻­人体的合同标准,是有意义和价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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