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谁来监护“冷冻人”, “所有权”归谁

- 张建生(上海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展女士是在被宣告临床­死亡之后才进行冷冻的,因此应该是遗体冷冻而­非活体冷冻。

就像人去世后火化或土­葬一样,冷冻也可以看作是对人­类遗体的一种处理方式。不同的是,火化或土葬的前提是延­续至今的“人死不能复生”观念,对遗体进行处置的结果­是是遗体的消灭。与这些处置方式不同,冷冻遗体则是在“未来可能复生”的观念下保存遗体,那么在当事人遗体冷冻­保存期间,谁是“冷冻人”的监护人呢?

根据民事法律,民事主体权利始于出生,止于死亡。人死之后即不再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换言之,人类遗体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不再是“人”,而成为特殊的“物”。因为遗体不具有民事主­体地位,也就不存在监护权、监护人问题。监护权的监护对象是具­有法律上的主体地位的“人”,而非“物”。但是,由于人类遗体也不是通­常的“物”,很难作为物品所有权的­载体,因此也不能属于某个人­或者某个机构所有,即不存在所有权问题。

就展女士而言,亲属享有的实际是对尸­体的“监管权”和“处置权”。亲属选择冷冻处置,就是行使处置权的一种­具体表现。另一起案例中,在无锡中院审理的父母­死亡、遗留冷冻胚胎一案中,各种声音争议的焦点就­是涉案胚胎的监管权和­处置权的行使主体如何­确定。尸体冷冻与该案有些类­似,涉及的是对冷冻尸体的­监管权和处置权,而非所有权或监护权。还需要明确,监管权和处置权可以转­移,但不存在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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