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学违反义务教育法,无资质是硬伤
2006年,家住北京石景山的刘先生将前妻诉至法院,要求变更其儿子的抚养权,原因就是前妻将读小学二年级的儿子送到了没有办学资质的私学学习。最终法院认定,刘先生前妻选择不受义务教育法所保护的私学学习,影响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义务教育是强制性的,因此判决儿子归刘先生抚养。
什么是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法指出,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且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
而根据教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国义务教育主要由公办学校提供,民办学校作为公办学校的补充也可以提供义务教育,但应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要求和规定。
私学教育的方式方法等涉及不同的教育理念,很难简单地以“对”或“错”来判断。但各类私塾学堂的硬伤就在于其设立没有依法取得政府部门的核准和登记,不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学生在私塾学堂的教育经历无法得到国家的承认。
目前很多私塾学堂都是由个人或少数人发起设立的,规模小,人数少,没有完备的制度和资金保证,无法满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即便这些私塾学堂具备了上述基本条件,其贯彻的教育理念、提供的教育内容以及教育的方式方法在目前的现代教育体系和规范下很难得到认同。例如,教育法要求学校“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单就这一点,各类私塾学堂就无法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