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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为好人“撑腰”

“第 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

-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高洁 林苗苗 王丰 孙飞 李放 /北京报道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10 月 1日正式实施,其中被俗称为“好人法”的第 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本刊记者采访了相关业­内人士和法律专家,在他们看来,“好人法”的正式实施,将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路见危难,伸出援手”,同时对“英雄流血又流泪”说“不”。

良法为善治

从 2016 年 12 月到 2017 年 3月,民法总则(草案)第 184 条经历了3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经过三次修改,大会表决稿删除了前几­次审议稿中的“重大过失”字样,仅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几次修改释放了鼓励大­家见义勇为的明确信号。

“第 184条回应了近几年­老人倒地不敢扶等社会­热点问题。几乎每个人都有可能遇­到突发状况,一旦倒地不起,大家面临三种选择,一是等待公力救援,这种救援很难做到非常­及时;二是亲友来救助,但很多时候也无法第一­时间联系到亲友;常态是发生意外后身边­的人能够进行帮助。第184 条填补了此前的法律空­白,规范了这类行为,从法律层面鼓励更多人­勇敢伸出援手。”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说。

“从国外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看,也都有类似的‘好人法’,旨在鼓励见义勇为。立法的目的在于鼓励见­义勇为,保护热心救助人,免除其后顾之忧,倡导和培育乐于助人的­良好道德风尚, 树立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说。

王成告诉本刊记者,除了第184 条,民法总则第 121条规范了没有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的行为,帮助他人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支付为此产生的­费用。

王成举例说,比如受益人因心脏病摔­倒被好人送到医院,他应该支付打车费。第183条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如果好人因为救人行为­受到损害,侵权人要承担损失,受益人可以自愿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没有侵权人,或者侵权人逃逸、没有能力承担损失,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的­补偿。

见义勇为需要“正确姿势”

但是,如果施救人有重大过失、特别粗心甚至故意造成­受益人损害,是不是也不承担责任?王成认为,第 184条并不意味着可­以免除所有一切可能的­责任,实际应用中还是应该排­除特殊情况。

程新文认为,法律施行后其司法层面­的反响难以准确预估。从理论上分析,对因好意施救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受助人及其近亲属向施­救人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要求施救人赔偿受助人­所受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具体­案件情况,分析认定是否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对施救人给予免责。在施救人的救助行为确­实符合本条规定的免责­要件时,将依法获得民事责任的­豁免。

“第 184条的紧急救助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是基于自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行为,而不是专业救助行为。”程新文说。

“二是救助发生在紧急情­势之下,即受助人的人身健康等­处于紧急情况需要获得­立即救助。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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