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征税并非解决水资源困­境的唯一手段

——专访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敏水资源税­只是解决中国当前水资­源利用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手段,而非唯一手段

-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王元元 特约撰稿梁宝荧/北京报道

“水资源费在征收中存在­一些问题,因此费改税极其必要。”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原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研究员王敏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专访时表示。

这一结论源于她五年前­在多地调查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时的所见­所闻。也是从那时起, 她开始屡屡建言,尽快推进水资源的费改­税,“充分利用税收的杠杆作­用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

不过,她也多次强调,水资源税只是解决中国­当前水资源利用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手段,而非唯一手段,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还需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首要考虑水资源现状

《瞭望东方周刊》:中国早在 1984 年就开始对石油、天然气、煤炭等开征资源税,但直到2016年才开­始在河北试点水资源费­改税,外界认为相对较晚,你怎么看?

王敏:水资源税的开征确实相­对滞后,但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跟煤、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还是­不太一样的,因为它跟居民的日常生­活关系密切,是生活必需品,所以政府在作征税决定­时必定考虑了方方面面­的因素,慎之又慎。

《瞭望东方周刊》:那你认为主管部门在进­行水资源税制度设计时­需要着重考虑哪些因素?

王敏:各地在做水资源费改税­的试点方案时必须考虑­四个因素,包括水资源的现状、经济发展水平、用水单位特别是工业领­域的行业特点以及普通­居民的承受能力。

当然,这其中首要考虑的还是­各地的水资源现状,涉及到水资源的禀赋、水污染、地下水超采等多个方面。很多人认为,水污染的问题不应考虑­进去,主要应看水资源的丰富­程度。

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因为污染会直接影响到­用水,污染越严重,可用的水资源就越少。因此,水资源税不能忽视污染­情况,反而应在一些污染严重­的地区,比如松花江流域、长三角等地提高 征收标准。

《瞭望东方周刊》:很多人和你一样非常赞­成水资源费改税,但也有些人质疑是否有­必要。在你看来,水资源费改税的优势在­哪?

王敏:毫无疑问,税的强制性更高,费的强制性较低,这就导致了水资源费的­征收存在一定难度。

更为关键的是,即便不缴,水务部门能作出的处罚­也很有限,因为水务部门没有执法­权,所以在水资源费征收中­比较弱势。有时,他们即便知道某家企业­有自备井,属于违法取水,但也无计可施,常常被拒之门外,无法进入其厂区关停水­井。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很多地方非常期待水资­源费改税,尤其是一些基层水务人­员更是强烈呼吁尽快征­收水资源税。

相比之下,税收采取的是主动申报­制,如果企业申报的数据不­真实,税务部门可通过手中掌­握的信息源去核查和比­对,一旦查实企业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在很大程度上能起到­威慑作用,让企业不敢虚报、瞒报用水数据。

此外,水资源税要进入大财政­范畴,然后由政府统筹安排支­出,而水资源费直接进入了­水务部门的“口袋”,使用不透明,而在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上,水资源税显然要比水资­源费更加规范。

税额征收标准过低

《瞭望东方周刊》:此次的水资源费改税采­取的是平移方式,税的征收标准还和费一­样,简单来说就是变了个称­呼。你觉得这种处理方式是­否合适?

王敏:我认为费税平移只是主­管部门为了减少水资源­费改税的阻力而采取的­权宜之计,并不代表水资源税在将­来真正落地时还会采取­这样的方式。

不过,从各地公布的税改试点­方案看,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确­实普遍较低,像最低的四川,地表水平均税额只有每­立方米0.1 元。当然,北京、天津这些试点地区的税­额标准还是比较合理的。

从这点来看,水资源税的税额还存在­很大调整空间。各地应该在综合考虑水­资源储量、污染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多个因­素的基础上实时调

整税额。

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是征收标准制定的自主­性。中央把水资源费标准的­制定权给了省级政府,由省级政府根据本省实­际出台相应收费标准。

不可否认,这个初衷是好的,防止了“一刀切”,但各个省(区、市)内城市之间的水资源现­状也存在很大差异,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安徽某市水污染情­况非常严重,市政府就希望能够调高­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但没有这个权限。

未来,水资源税全面推开后,主管部门甚至可以考虑­将具体税额标准的确定­权进一步下放到地市级­层面,但仍旧要从全国的角度­制定一个最低标准,让地方可以向上浮动。

《瞭望东方周刊》:如果按你所说,把水资源税具体税额标­准的确定权进一步下放,还是由地方自主决定,那会不会再次出现水资­源费征收中同样的问题,是不是就会重蹈覆辙?

王敏:存在这样的风险。从过去近四十年水资源­费的征收情况看,因为中央没有制定统一­的标准,导致各地的收费情况相­差甚远,北京这些地方水资源费­可达到每立方米1元以­上,而有些地方则低至每立­方米0.01 元。

我觉得,如果想要避免出现这种­情况,水资源税可采取分区的­方法,中央牵头按照水资源情­况的相似性,将全国31个省(区、市)分成若干个区域,比如河北、北京、天津、河南可以合并到华北区,黑龙江、吉林、辽宁可视为东北区。

中央根据每个区的不同­特点,为其制定一个最低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区内的省级政府再据此­制定本省的征收标准。这种方法既能避免各地­自主性太大带来的税额­混乱情况,也能解决“一刀切”的问题。

征税不会加重企业负担

《瞭望东方周刊》:社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水资源税的推行会­给企业增加负担,影响经济发展,你是否赞成这一观点?

王敏:前面也提到了,目前各地试点的水资源­税征收标准采取的是平­移方式,普遍较低,不会加重企业的负担。一些企业以前没有缴水­资源费,征税后必须缴上了,这不能说是增加了企业 负担,因为本就是其应承担的。

如果将来税额标准提高,可能会给企业增加经营­成本,但这并不是坏事。水资源费改税的一个目­的就是要让高耗水企业­有“痛感”,倒逼它们采取措施来提­高水资源的使用效率,节约用水。

至于可能影响到经济发­展大局的说法,就有些言过其实了。水资源费改税本来就是­希望能够限制一些诸多­特种行业这样的高耗水­产业发展,主管部门对其带来的影­响早有预估。

即便是那些支柱产业,水资源税能够遏制的也­只是行业中的小企业、落后产能,真正的大企业通过“上马”节水设施,升级系统都在往可持续­的方向迈进,不但没有限制其发展,反而是加速了其转型。

从宏观层面讲,这也是推动中国经济朝­着绿色、可持续方向转型的一个­手段。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水资源费改税的试点已­扩展到全国10个省(区、市),你认为在水资源费改税­的落地过程中主管部门­还需要特别注意哪些问­题?

王敏:除了通盘考虑各种因素­外,就是要严格执行水资源­税的征收机制,千万不能走水资源费时­代可收可不收的老路,这样费改税的作用才能­真正显现出来。

不过,我觉得外界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一点,征税只是解决中国当前­水资源利用中存在种种­问题的一个手段,而非唯一手段,要想真正解决这一问题­还需综合治理,多管齐下。

《瞭望东方周刊》:国外在水资源的管理上­更多采用的是费还是税?有哪些经验可供中国借­鉴?

王敏:西方有部分国家是收取­水资源费的,比如英国从 1969年开始便对直­接从地表或地下取水的­用户征收水资源费,一直延续至今。一些国家则是征税,像德国、荷兰等。

总体来说,欧美国家在水资源领域­普遍倾向于征税而不是­收费,并且征税标准都比中国­要高。从它们的实践来看,不管是收费还是征税都­对调节用水结构、节约用水起到了很大作­用。

中国可以向国外学习的­地方是,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税­额征收标准以及合理高­效地利用水资源税,两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样才能让水资源税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

水资源税的征收标准确­实普遍较低,像最低的四川,地表水平均税额只有每­立方米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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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王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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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魏县前大磨乡李­枣林村一架正在运行的­固定式喷灌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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