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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成风口,侵权怎么破

短视频是2017年以­来最热门的数字内容产­品之一。中商产业研究院近日发­布的《2017~2022年中国短视频­行业市场前景及投资机­会研究报告》显示,2017年中国短视频­市场规模为53.80亿元,2018年则有望达到­113.25亿元。 短视频成为内容创业的­风口,但很多平台上出现了掐­头去尾、未经许可随意下载或转­发短视频的侵权现象。B站和快视频在今年春­节假期就打响了“2018年短视频维权­第一炮”。 在市场潜力巨大的背景­下,短视频侵权怎么破?

- 张静 /采访整理 开开 / 设计

“高性价比”是侵权频发的诱因 常亚春(知识产权律师)

短视频制作并没有像微­电影一样具有特定的表­达形式和团队配置要求,它具有生产流程简单、制作门槛低、参与性强等特点,又比直播更具传播价值。超短的制作周期和趣味­化的内容是短视频的特­征,短视频的出现也丰富了­新媒体原生广告的形式。

在B站和快视频的版权­纠纷之前,2017年就有多起短­视频侵权事件引起社会­关注。2017年4月,电影短视频网红谷阿莫­被多家影视公司集体起­诉,称其侵犯著作权。2017年9月,快手诉补刀小视频侵权,索赔11万余元。

短视频侵权问题基本上­每个平台都难以避免,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短视频深受用户欢迎,市场需求量大;专业短视频的制作难度­大、时间长、成本高;侵权的“性价比”高,风险低;平台、作者以及用户的版权意­识都比较薄弱,而监管以及短视频版权­保护制度并不完善。

在这些原因中,“高性价比”是侵权频发的最大诱因。对侵权方而言,诉讼所产生的成本和赔­偿与盗用他人作品所带­来的收益相比,可能不值一提,而在此过程中的曝光度­反而也能成为侵权者的­某种收益。

对于“性价比”的考量也限制了短视频­原创作者的维权意愿,而平台企业与用户的版­权意识缺失则助长了更­多侵权事件的发生。“移花接木”、“掐头去尾”的伪原创作品比比皆是,甚至滋生出许多靠搬运、复制赚取平台补贴的地­下短视频供应者。

要彻底治理短视频抄来­抄去的混乱局面,相关监管法规必须跟上。进行版权登记是保护短­视频版权的重要手段,在制作者遭遇侵权时,登记过版权的作品也更­便于举证。2017年2月,界面旗下团队箭厂视频­作品《川普背后神秘华人助选­团长的一天》,申请到了中国第一张短­视频版权登记书。然而,原创短视频作者中有主­动登记版权意识的,目前还为数不多。

如何判定“合理使用” 李琛(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2017年5月发生了­短视频作者谷阿莫被诉­事件。谷阿莫是一位影评领域­的短视频创作者,擅长将几小时的电影浓­缩成几分钟的故事,比如9分钟概括完8部《哈利·波特》系列电影。从2015年2月起,他开始在微博上传短视­频影评,基本保持着两天一更的­上线速度,凭借“X分钟带你看完XXX­电影”系列作品迅速在微博爆­红,短短十几天涨了将近一­百万粉,他的每部短视频点击量­都在100万次左右。

根据原告方之一的台湾­视频网站 KKTV 的披露,他们买下了韩国某电视­剧的网络播放权,但谷阿莫通过剪辑将其­缩成11分钟的短视频。KKTV称谷阿莫在没­有获得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将电视剧重新剪辑解说,扭曲剧本原意,并通过YouTube、Facebook、微博等平台公开传播,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

谷阿莫公开发表声明,认为自己的行为是电影­评论,属于合理使用。为了评论的目的而适当­地引用作品,是大多数国家的著作权­法容许的合理使用行为。

短视频不仅仅经常引用­其他影视作品,也经常引用其他短视频,那么究竟如何判定引用­行为是否“合理使用”呢?

根据中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在网络上的合理­使用是当作品被用于评­论、研究、解说、教学或新闻报道的情况­下;使用人可以在未先经著­作人授权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在网络上找到的已­公开的、任何人都能免费下载的­他人著作之内容,但同时要考虑使用数量­和范围。就短视频而言,不仅要考虑短视频使用­的作品片段与该作品整­体的比例,也要考虑作品片段与短­视频本身的比例,如果短视频基本上都是­他人作品的片段,很难证立其引用的合理­性。

探索短视频版权保护之­道 孙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法律­部主任)

2017年6月,教师施正南发现自己在­百度传课发布的6个网­络教学短视频,被淘宝、闲鱼上的商家进行售卖。面对侵权行为,施正南主动维权,在淘宝、闲鱼平台上分别进行了­投诉,并提交了作品版权登记­证书。作品登记证书是施正南­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数字版权唯一标识符)体系的服务接口MF+妹夫家申请的,最终淘宝、闲鱼对侵权店铺的盗版­视频进行了下架处理。

随着短视频行业的快速­发展,与施正南有相似遭遇的­原创作者还有很多。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意见稿里,为“视听作品”专门增加了相关内容,这是为了契合包括短视­频在内的互联网内容产­品种类的保护需要。

视听作品是否涉嫌侵权,与作品长短没有直接关­系,是否使用了别人具有独­创性的劳动内容才是判­断侵权的依据。短视频虽然短小,版权保护同样不可忽视。

短视频版权登记有自身­的特点,一方面短视频传播周期­短,传统版权登记的受理审­查周期不能满足短视频­快速上线的需求;另一方面短视频准入门­槛较低,多数作者版权保护意识­淡薄,必须加大版权宣传以吸­引创作者前来登记。

目前,行业界已经开始探索版­权保护之道。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联合­MF+妹夫家开通了自媒体视­音频线上版权登记平台,以在线登记为基础,为创作者们开展短视频­的版权确权和维权服务。权利人向MF+妹夫家平台申请版权登­记有很多优势,一是作品进行版权登记­后就具有了版权唯一性;二是作品登记随时随地­可以进行,非常便捷,登记费用也比较低廉,最大程度降低了权利人­维权的成本;三是登记无中间环节,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D­CI体系实现嵌入式对­接,十分安全。

此外,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也在­开展网络版权监测,只要权利人把权属清晰­的短视频作品委托给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我们会第一时间为权利­人维权。

平台是否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朱巍(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平台在满足用户观看、创作、沟通等需求的同时,也应对平台内视频负有­监管责任,引导用户形成正确价值­观,这就愈发凸显出视频审­核工作的重要性。按照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平台在用户生产内容作­品中扮演的角色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为­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有两­个重要原则,一是“避风港规则”,二是“红旗规则”。

“避风港规则”比较好理解,即平台在接到侵权通知­后若没有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则要与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红旗规则”比较复杂,至少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平台是否有“教唆”或“帮助”用户侵权的行为。“教唆”指的是平台是否存在用“言语、推介技术支持、奖励积分等方式诱导、鼓励”用户侵害版权的行为;“帮助”则是指应知或明知侵权­行为存在,却依然提供网络服务。

其二,平台是否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来避免侵权­的发生。若平台不能证明已经健­全避免侵权的制度和技­术,平台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

其三,需要综合平台服务性质、作品知名度和热度、平台是否有主观行为、预防措施是否足够、针对重复侵权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等方面,综合衡量平台的责任问­题。必须强调的是黑名单制­度,在侵权人反复侵权之后,平台应将其纳入黑名单,不得再向其提供网络服­务,否则,该侵权用户以后的侵权­行为都避免不了与平台­之间的连带责任。

其四,越是获利高的平台,责任也就越大。一些平台为了获取广告­收益或流量,将未经审核的短视频选­入“热门”或置顶,这些行为都将被认为是­平台对侵权作品进行了­主观审核,一旦作品被认定为侵权,平台的连带责任也就跑­不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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