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

根据2016年监测数­据,重点监测的44个海湾­中,17个海湾四季均出现­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海湾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深度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

-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高晓东/北京报道

“湾长制”由“河长制”借鉴而来,被视作“河长制”由陆域向海域延伸而产­生的治理方式。

2017 年 9月,“湾长制”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的 5个试点中推行。在此之前,这5个试点也根据自身­实际或多或少地进行了­海洋治理方面的探索,产生了“滩长制”等改革尝试。目前仍处于试点阶段的“湾长制”,是否有在全国进一步推­展开来的可能性?国务院机构改革之前,原国家海 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瞭望东方周刊》采访时,给出了肯定的回答。

压实地方党委政府主体­责任

《瞭望东方周刊》:推行“湾长制”是基于怎样的现实考量?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当前,我国海洋生态环境整体­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部分重点海湾受­陆源污染排放、湾内开发

利用等因素影响,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治理修复难度较大。根据 2016 年监测数据,重点监测的44 个海湾中,17个海湾四季均出现­劣于第四类海水水质标­准的海域,海湾生态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中央、地方和社会各界深度关­切的社会热点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推行“湾长制”试点有着怎样的政策背­景?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审议通过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重要文件,将压紧压实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治理和自­然资源保护职责作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发力方向,为探索建立海洋环境治­理新模式、系统解决海洋生态环境­问题指明了努力方向。

《瞭望东方周刊》:推行“湾长制”,最终希望达成怎样的海­洋治理体制效果?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在研究“湾长制”的制度框架和试点工作­时,我们考虑这样的定位,即以逐级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为核心,以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为主线,以改善海洋生态环境质­量、维护海洋生态安全为目­标。

如何解决“管长远”问题

《瞭望东方周刊》:具体如何建立这种长效­机制?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我们将试点工作的内容­概括为“一个机制、一个清单、一个体系”。

第一,建立海洋生态环境的长­效治理机制,解决好“管长远”的问题。我们坚持分工明确、层次明晰、统筹协调的管理原则,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逐级设立湾(滩)长,试点地区设立总湾长,并依据行政层级向下分­级设立各级湾长,各级湾长原则上由本级­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二是建立专门议事机制­和协调运行机制,建立“湾长”会议制度,审议部署重大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同时构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协调运行机制,承担日常运转、信息通报、绩效考核等具体工作。

第二,制定“湾长制”的职责任务清单,弄清楚“做什么”的问题,我们重点突出了质量改­善、系统施治、多措并举的治理原则,把“湾长制”的推行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明确了五个方面的任务。

一是管控陆海污染物排­放,组织开展陆源污染排查­和整治,逐步推动集中排放、生态排放、深远海排放,推进实施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二是强化海洋空间资源­管控和景观整治,严格控制新增围填海,保护自然岸线,清理整治沿岸私搭乱建­和废弃工程,开展海漂垃圾、海滩垃圾和海底垃圾清­理;三是加强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强化海洋保护区、海洋生态红线区管控,实施“蓝色海湾”“南红北柳”“生态岛礁”等整治修复工程;四是防范海洋生态环境­灾害风险,加强海洋生态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应急监测体­系和能力建设,开展风险源排查;五是强化执法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和跨部门联合执法监管­机制,组织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

第三,加快构建“湾长制”监督考评体系,解决好“推得动”的问题。我们本着可监测、可量化、可考核的原则,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建立健全考核性监­测制度,结合国家和地方已有监­测计划,建立完善服务于监督考­评的监测制度和预警通­报制度。二是建立考核督查制度,实施分级考核制度,考核结果纳入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向社会公布各类监­测、考核结果,定期开展工作满意度调­查和意见征询。

《瞭望东方周刊》:海洋环境治理是个跨区­域跨部门的课题,如何有效协调统筹?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试点启动之初,我们就考虑了这个问题,比如“湾长制”与“河长制”的衔接问题。“湾长制”力争通过构建河海衔接、海陆统筹的协同治理格­局,实现流域环境质量和海­域环境质量的同步改善。

“湾长制”与“河长制”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衔­接:一是强调试点地区的各­级“湾长”既对本湾区环境质量和­生态保护与修复负总责,也负责协调和衔接“湾长制”与“河长制”;二是尝试与

一是逐级设立“湾(滩)长”,试点地区设立“总湾长”,并依据行政层级向下分­级设立各级“湾长”,各级“湾长”原则上由本级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兼任。

主要入海河流的污染治­理、水质监测等工作的衔接,鼓励试点地区根据海湾­水质改善目标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确定入海(湾)河流入海断面水质要求­和入海污染物控制总量­目标;三是“湾长制”与“河长制”的机制联动,建立“湾长”“河长”联席会议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抄报抄送信息,同时在入海河流河口区­域设置入海监测考核断­面,将监测结果通报同级河­长。

第二批试点正在路上

《瞭望东方周刊》:全国 5个试点推行“湾长制”的效果如何?

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 “湾长制”试点由沿海省(区、市)海洋厅(局)本着自主自愿原则,向国家海洋局申请提出­试点方案。

总的来看,第一批试点地区依据各­试点实施方案,积极落实了党政领导负­责制,加快推进了“陆海统筹、河海兼顾、上下联动、协同共治”的“湾长制”治理新模式,针对海湾区域特点已经­初步建立了加大海湾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治理修复和资源管控制­度。

第一批获得批复的5个­试点为河北秦皇岛、山东胶州湾、江苏连云港市、海南海口市和浙江全省。这批试点依据实施方案、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建­立了“湾(滩)长制”。在海湾特征突出的 地区建立实施“湾长制”,在海湾特征不显著的地­区建立实施“滩长制”,开展了多样化、差异化试点。

其中,青岛市发布了全国首个“湾长制”实施方案,在全国率先推行“湾长制”,在胶州湾、崂山湾、灵山湾分别设立了三级“湾长制”体系,明确了资源配置、污染防治、整治修复、执法监督四个方面共 23项任务和保障措施。海口市建立了市区镇三­级“湾长”体系,由市委书记、市长担任“双湾长”,在全国率先设立了“湾长制”专门常设机构——海口“湾长”办公室,建立了26项管理制度,启动了“12345+网格化”“湾长制”监管工作模式。浙江省在全省实施“湾长制”试点,初步实现了全省市、县、乡(镇)级海滩“滩长制”全覆盖。河北秦皇岛依据自身海­域特点实施“一滩一策”,将沙滩综合整治与“湾(滩)长制”结合,每一段沙滩的保护修复­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瞭望东方周刊》:下一阶段的工作有何计­划?原国家海洋局生态环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目前,天津市、广东湛江、广西防城港等都很关注“湾长制”,纷纷通过多种方式争取­进入第二批试点。

我们近期已经组织了“湾长制”试点经验交流活动,开展了第一批“湾长制”试点的跟踪调研,推广了“湾长制”试点的好经验好举措。我们希望这样能进一步­完善“湾长制”试点的各项制度建设,并在此基础上扎实推进­第二批试点的启动、指导和申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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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环卫工人在秦皇岛­市海港区金梦海湾沙滩­上捡拾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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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在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南麂列岛大沙岙海­滨浴场游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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