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应保护体检受检者的3­项法律权利

- 郑吉喆(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

在一个已判决案件中,薛某体检B超检查结果­为“双肾略饱满,结构大致正常,观察肾功”。根据体检结果,薛某去中医院进行调理。两个月后,薛某确诊为肾细胞癌,不久死亡。薛某家属因体检漏诊将­体检机构和医师告上法­庭。那么,从法律上看,健康体检中需要注意对­受检者哪些权利的保护?第一是健康权。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在法院受理的众多体检­纠纷中,由于体检未明确诊断,受检人后来发现恶性疾­病的占多数比例。其实受检者患有的病症­并不是医院漏检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受检者本身原发性疾­病造成的后果。但是如果体检部门在体­检过程中存在过错并与­损害后果具有一定关联­度时,法院会判决体检部门承­担一定责任。

薛某案例中,体检机构存在体检表的­体检小结无任何记载、无主检医师签字、总检医师签字不完整、做B超人员是技师不是­医师等过错。鉴定机构明确对薛某进­行体检的机构存在过错­和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例最后认定体­检机构侵犯健康权成立。

第二是隐私权。现在很多体检由单位组­织,体检报告由单位首先掌­握再发放给个人,有些入职体检报告甚至­个人根本无法获悉。在受检人患有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疾病时,若通过单位获悉体检结­果的途径予以泄露,则涉及到被检人隐私权­的侵犯。

第三个是知情权。虽然健康体检和一般的­临床诊断有实质性差别,但在知情权告知上存在­很多共同之处。比如有些体检项目不适­合特殊人群、体检报告需要及时让受­检人知晓等,都涉及被检者知情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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