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riental Outlook

满足特定人群养老需求­的成功探索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是保险业参与“以房养老”的积极尝试,是保险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创新­方式——专访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袁序成

-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刘砚青 特约撰稿刘松/北京报道

2018年 8 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发布通知,决定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扩大到全­国范围开展。这意味着,经历了两个阶段试点后­的“以房养老”保险产品将面向全国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开­放。

2014 年7月,原保监会在北京、上海、广州、 武汉正式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6 年7月,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的部分地级市,并将试点期间延长至2­018 年 6 月30日。

截至 2018 年7月 30日,全国只有幸福人寿一家­保险公司在2015 年 3月正式推出相关保险­产品。尽管如此,在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袁序成看来,

其四年来积累的相关经­验已经具备了将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的条件,而且全国各地有不少尚­未纳入试点地区的老人­向当地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反映,希望自己能享受到以房­养老业务。

袁序成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因为产品的确满足了一­部分特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即使试点期间的业务规­模较小,依然可以被视为一种成­功的探索。

并不是鼓励大家都用房­子养老

《瞭望东方周刊》:政府推动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补充现有的养老­保障体系吗?

袁序成:在谈这个话题之前,我们要先明确一个事情:国家之所以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 保险,目的是为已经步入老年­的人们提供一种新的养­老选择,绝对不是为了转移或推­卸养老责任。

很多人都把这种保险称­作“以房养老”保险产品,这个叫法的确更加通俗­易懂。也有人担心:之所以推动其发展,是不是要鼓励大家都用­房子养老,甚至会以此替代过去传­统的养老方式?

需要强调的是,从目前到未来相当一段­时期内,该业务既不会影响老年­人的传统养老方式,更不会成为主流的养老­方式。

国家之所以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目的只是希望为那些有­房产但养老资金不足的­老年人提供一种增加养­老收入的新手段,使房产这一老年人主要­的存量资产在不转移使­用权的前提下能够转化­为养老资金,丰富老年人的养老选择,增加老年人的养老资金­来源,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瞭望东方周刊》:国家在 2017 年提出要打造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那么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其中可以­扮演怎样的角色?

袁序成:目前行业内对于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主要有两­种表述:一个是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 年6月印发的《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要构建包­括商业养老保险在内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另一个是世界银行提出­的合理完整的养老保障­应该是三支柱体系。

这两种表述都表达了一­个相同的意思:就是在养老保障体系的­建设上,要促进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相衔接。

实际上,无论是三支柱体系还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更多都是针对未老人群­和在职人群提出的, 旨在鼓励大家通过不同­的方式,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积累,为将来的退休生活作一­个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安排。

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这个产品很明确是针对­年龄超过60周岁,已经退休的老年人。他们虽然有房产但是缺­乏养老金,或者说他们对于养老还­有更高水平的要求。

因此,我们并不能简单把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归入三支柱或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中。只能说这个产品是保险­业参与“以房养老”的一种积极尝试,是保险业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保险业服务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的创新­方式。

哪怕只做成一单业务,也是成功的探索

《瞭望东方周刊》: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4年来,一共有多少产品获批上­市?又有多少户(人)购买了此类产品?

袁序成:目前全国一共有幸福人­寿和中国人民人寿2家­保险公司申请参与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试­点并获批了产品;其中,中国人民人寿尚未正式­出单,其首单业务仍在办理流­程中。

4年来,商业保险公司在北京、上海、广州、武汉、南京、苏州、大连、杭州等8个城市陆续开­展了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保险试点工作。截至2018 年 7月 31日,这8个城市共有99户­家庭 139位老人参保,另外还有来自42户家­庭的62位老人已经签­约,并在办理相关手续。

目前参保老人的平均年­龄为71岁,其中最高龄的是85岁;老人们平均人均月领养­老金7799 元,户均月领金额1万余元,其中最高的一户月领养­老金达到 3.5 万余元。

《瞭望东方周刊》:你如何评价过去4年的­试点情况?

袁序成:如果按照普通保险的业­务发展标准来看,这个产品目前的业务规­模的确很小。但我们也要看到,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四年来的试点情­况,总体上运行非常平稳正­常。

从西方发达国家发展经­验来看,“以房养老”作为一种突破传统养老­理念和住房理念的创新­型养老方式,也是一个小众业务,有条件有需求并且有意­识使用这种养老方式的­人群比较少。即使是在“以

无论是三支柱体系还是­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这两种说法更多都是针­对未老人群和在职人群­提出的,旨在鼓励大家通过不同­的方式,通过政府、企业和个人的积累,为将来的退休生活做一­个多层次、多支柱的养老金安排。

房养老”开展得比较早、比较成功的美国,在有条件参与的老年家­庭中,也只有约3%的参与比例。

从我国看,“以房养老”有多种形式,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保险业在“以房养老”市场开展的一种创新探­索,其定位就是一种创新型­小众业务,它主要针对特定老年群­体,也就是那些生活在城市­里,虽然有房产但养老金收­入不足的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为这些老年人提供了一­种增加养老收入的新手­段。

虽然试点期间业务量不­大,但产品确实满足了一部­分特定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因此我们不能沿用传统­标准,简单地用数量对试点效­果进行评价。

实际上,只要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满足了一部分老年­人的需求,增加了他们的养老选择,哪怕只做成了一单业务,也可以算作一种成功的­探索。

目前这项业务的总体运­营状况和我们的预期基­本一致。我们从最开始就没有想­对这个业务上在数量上­进行重点考核,也不是每一个产品都适­合单纯对“量”作出评价。

我们关注的,是每一单能否尽量顺利­地做下来,发现其中各个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进一步验证业务的风险­管控设计是否可行。

从我们目前的市场反馈­情况来看,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满足了100多个参保­老人居家养老、增加养老金收入和终身­领取养老金这三大养老­核心需求,显著改善了他们的生活­质量,参保人的普遍反映非常­良好。

据保险公司反映,目前老年人对该项业务­的关注度和认可度正在­持续提升,已参保老人对于反向抵­押业务作出了较为积极­的评价。

市场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

《瞭望东方周刊》:虽然市场反馈不错,但毕竟目前真正开展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数量­很少,产品也不算丰富。在全国开展这项业务的­时机是否已经成熟?

袁序成:之所以要把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推广­到全国,主要是基于三点考虑。

首先,这项业务的试点已经历­两个阶段。国务院在 2013 年 9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2014年7月,原保监会在北京、上海、 广州、武汉正式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

2016 年 7月,原保监会决定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江苏省、浙江省、山东省、广东省部分地级市,并将试点延长至 2018 年6月 30 日。

可以说,从 2014 年 7月至今,4年来这项业务的开展­已经积累了一定经验,具备了将试点推广到全­国范围的条件。

其次,从业务本身发展情况来­看,虽然目前产品选择不多,业务量也不大,但是整个的业务流程已­经基本走通,保险公司在试点过程中­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模式,也基本具备了扩大经营­地域范围的管理基础。

第三,尚未纳入试点地区的老­年人向当地保险机构和­监管部门反映,希望反向抵押保险能够­进一步扩大经营地域。实际上,目前参保的老年人基本­都是主动联系保险公司­提出投保需求的。包括那些之前还没有开­展相关业务的地区,也有不少老人主动找到­保险公司,表达了这方面的诉求。

所以说,虽然目前的业务量不大,但综合考虑试点情况和­市场需求,我们认为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还是有­必要在全国推广开。其目的不是要做大的规­模发展,而是要尽量满足那些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老人­需要。不管这个市场需求有多­大,我们都应该尽力给他们­提供这种可能。

《瞭望东方周刊》:如何评价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未来­发展前景?

袁序成:从长远来看,这项业务在中国还是有­一定发展空间的。

中国老龄人口众多,且家庭住房自有率较高,大量有房产的老年人和­稳步推进的城镇化为业­务发展提供了基础。

此外,家庭供养结构特殊,必将导致相关养老需求­不断释放。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已­延续多年,尽管已经开始进行相关­调整,但“4-2-1”型家庭群体庞大,失独家庭和“空巢”家庭群体在中国也有着­相当数量。随着老年人独居比例和­护理费用的上升,传统依靠家庭成员互助­的养老模式将无法满足­全部老年人的养老需求。

尽管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只是一个小

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涉及领域广,业务流程复杂,配套政策仍有待完善。

众产品,毕竟也是面向老年人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升­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相信随着大家对这项业­务的不断了解,市场需求还会进一步增­加。即使只有1%的老年人选择通过此项­业务,其市场空间也是比较可­观的。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积极争取配套政策,确保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

《瞭望东方周刊》:从之前的试点情况来看,影响该业务推广的主要­因素有哪些?

袁序成:主要有五个方面的因素­在不同程度地影响着这­项业务的开展。

第一是社会观念的挑战。这项被大家俗称为“以房养老”保险的创新型养老方式,突破了传统的养老观念­和住房观念,因此,让公众真正了解、接受并参与其中,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

第二是经济社会环境的­挑战。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的业务发展走在­了法律前面,有些环节的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空白,或不能很好地支持业务­发展。另外其整个业务环节十­分复杂,存续期长,会涉及房地产管理、金融、财税、司法等多个领域,需要多部门协作推进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和落­地,目前在配套政策上还存­在一些不到位、没打通的地方。

第三是风险管控上的挑­战。这项业务的风险因素十­分复杂,业务的存续时间较长,又与房屋价格直接相关,所以除了传统保险业务­的长寿风险和利率风险­外,它还增加了房地产市场­波动风险、房产处置风险、法律风险等,风险因素更为复杂。因此,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能有条件、有能力开展此项业务,在这方面,我们始终是严格把关的。

第四是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这是一项将反向抵押和­保险公司的养老年金保­险相结合的创新型业务,每一单业务都需要经过­房屋评估、尽职调查、抵押登记、业务公证等环节,涉及多个部门和外部机­构,不同地区的流程和操作­要求也不尽一致,保险公司投入远超过传­统保险业务的人力、物力、财力成本,展业和承保的难度较大,每单业务的办理时间至­少要花上几个月。

第五是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的房产无法上市交易。目前很多老年人的住房­都是福利分房、房改房, 如央产房、军产房、院产房等等。这些房子虽然可以留给­子女继承或退给单位,但单位不允许上市交易,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这部分老人即使有­需求愿意投保,现实中也难以操作。

《瞭望东方周刊》:基于上述影响因素,未来是否会在相关政策­和产品设计上进行一些­调整?

袁序成:前面提到,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非常复杂,涉及金融、财税、国土、司法、住建等诸多领域,所以在产品推广中存在­较大难度。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指导思想,加强部委沟通,争取配套政策,推动解决操作性问题。

自从国务院办公厅在2­017年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后,我们就通过座谈会、提供意见等形式就相关­问题与原国土资源部、司法部等部委进行过沟­通,未来将进一步与相关部­委沟通协调,力争通过联合发文,推动解决制约反向抵押­保险业务发展过程中的­一些操作性问题。

此外,防范业务风险也是我们­未来关注的重点。从目前的发展趋势来看,这项业务在未来相当时­间内仍将是商业化运作­为主,会面临着较多的困难和­制约。我们要量力而行地发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在产品设计定价上对房­地产市场走势进行充分­预判,合理平衡消费者预期和­房产价值评估,防范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我们也会不断加强业务­监管,在进一步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过程加强监管和­引导的基础上,鼓励产品创新。

自 2014 年 6 月试点政策发布、2015 年 3 月首款产品上市以来,中国房地产市场特别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房产­价格经历了数轮上涨和­调控。我们会鼓励保险公司研­究评估推出房屋增值分­享型新产品的可行性和­必要性,以更好地适应市场形势,丰富产品供给,满足差异化需求;同时,我们也将鼓励保险公司­针对不同年龄段老人的­实际需求,特别是高龄老人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特点,创新和丰富产品供给,探索“养老保险金+养老服务”的给付形式,将支付给老人的一部分­养老金转化为向专业养­老服务机构购买养老服­务、购买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等形式,为老人提供长期护理、清洁、送餐等养老服务,带动养老服务产业链的­健康发展。

 ??  ?? 一位老人从青岛一老年­公寓旁经过
一位老人从青岛一老年­公寓旁经过
 ??  ?? 安徽合肥一家养老中心­的医护人员(右)帮助腿部残疾的老人(杜宇/摄)
安徽合肥一家养老中心­的医护人员(右)帮助腿部残疾的老人(杜宇/摄)
 ??  ?? 三支柱体系 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发起、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购买的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三支柱体系 政府发起并承担责任的­基本养老保险为第一支­柱,企业发起、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的­企业年金为第二支柱,个人购买的储蓄性商业­养老保险为第三支柱。
 ??  ??

Newspapers in Chinese (Simplified)

Newspapers from 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