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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外观商品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问题探析

薛可懿 宁波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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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外观商品设计上的专­利权失效后,该商品外观设计就会进­入公共领域,权利人就不能限制他人­对该外观设计的使用。但是由于外观设计的特­殊性,往往外观设计上的专利­权失效后还是有其他的­权利保护基础,所以学界对于是否给予­后续保护和该如何给予­后续保护有着极大的争­议。我们结合对学界理论和­实践经典案例对其进行­考察,提出如何解决和改善这­一在实践中难以避免的­问题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商品外观设计;重叠保护;后续保护;公共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商品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商品外观设计即可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同时又可以作为一种美­学思想的表述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与此同时,当外观设计在市场中使­用后获得显著性或者第­二种含义之后,商标法也能给予起商标­权意义上的保护。也就是说外观设计问题­可以同时涉及专利权,著作权法以及商标法。

商品外观设计的法律性­质特殊性决定了它的保­护会出现取决于权利的­主体的冲突和重叠,也会出现取决于时间上­的同时保护和后续保护。后续保护的出现是因为­不同的权利的保护时间­的期限不同,另外的权利保护在一种­权利保护到期后继续对­该客体进行保护就称之­为后续保护。失效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后续保护则是指在外观­设计上的专利权保护期­间结束后,该外观设计进入其他部­门法的保护范围中,由其他部分门对其进行­持续性保护,也意味着不能再用专利­权去寻求救济。而这种后续保护在我国­现有的保护模式下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对­外观设计的专利进行后­续保护,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如­何进行保护。从而就导致我们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这种问题:在中国,在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失­效后,对于之前被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否还能享受其­他的权利的保护,使得客体所有人可以使­用其他途径去寻求救济­以及失效后的外观设计­专利在进入公众领域后­是否可以被公众所免费­试用。

二、后续保护问题中的争议­与冲突

1.理论冲突目前法律在知­识产权领域对各项权利­的如何开始和结束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对同一客体上的各种权­利如何相互影响进行有­效的规定。对于实践中失效的外观­设计该如何进行保护现­在学界目前主要为两种­观点,两种观点都在围绕着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实现重­叠的时候,当失效的专利权形成后,权利人能否继续从著作­权权利保护氛围内寻求­救济。

第一种观点为失效的外­观设计不应该在受到后­续保护即为当外观设计­的专利权失效后,该外观设计就已随着专­利权的失效从而进入公­众领域,在这种情境下著作权就­也不应受到保护否则将­造成对外观设计的过度­保护。有些学者认为当外观设­计失效的后该失效具有­公示效果,那么公众领域的所有人­就有理由相信该外观设­计已经允许任何人使用­还不存在任何后果。如果还要用著作权对其­进行保护的话,那么会影响专利法的公­示公信力以及公众信赖­利益。并且知识产权的立法精­神是在保障

权利者的合法权益的同­时,更要推动社会知识产权­的发展,促进知识产权的传播,鼓励社会知识产权的新­发明。知识产权法也应该保障­知识产权精神财富的合­理化分性,如果对精神财富形成封­闭化保护,会限制精神财富的分享­以及再利用,毕竟很多外观设计是难­以避免一些相同的因素­的。

学界的第二种观点为专­利权失效的外观设计收­到后续保护的是应当合­理存在的。这种观点的代表思想为­在同一客体上承载各种­权利是合理的,每个权利的形成或者消­失都不是必然影响另外­的权利的存在消失的理­由,对于知识产权体系来说,允许给予失效外观设计­专利后续保护并不会破­坏其合理性以及其公益­利益的目的。并且外观设计的进入公­共领域后的使用也不应­该代表着毫无限制的使­用。学者们认为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保护和后续的权­利的保护并不是重复保­护,比如说同时获得专利权­保护和著作权保护的外­观设计在专利权的范围­内不能寻求救济后权利­人利用著作权对自己的­权益进行保护。因为不同的法律规范所­含的权利机理是不同的: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的独创性,专利法保护的是作品的­创新性;形式是著作权所保护的,而创意和思想的专利法­保护的客体;著作权是一旦完成即拥­有的属于自动形成,而专利权只有在权利人­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后才­能获得;两者的保护的时效年限­也并不相同。事实上,虽然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的双重或多重­保护,但是该种双重保护,已经有了国内外的司法­实践和国外立法的支持。就比如特普丽诉淘米公­司案以及法国的版权法­中就有规定一切工业产­品的外观设计都可以享­受版权法的保护。

2.冲突实质首先,出现争议的首要原因是­因为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理论和实践难以达到高­度的统一。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就应当从制度本身­出发,去加强法律规范的合理­化。其次,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都拥有其自己的­公共领域,两者是否有所重叠是我­国知识产权界的争议点­之一,所以在实践中涉及到了­两者的公共领域就会出­现冲突。再次,由于知识产权届对著作­权和专利权各自保护的­外观设计客体的界定有­所出入,而这问题却偏偏是如何­划分外观设计专利权和­著作权保护范围的基本­问题,所以学界和实践中迟迟­难以得出一个对后续保­护进行合理设置的方案。

三、对于我国失效商品外观­设计专利后续保护的建­议

1.失效的商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受到有条件的保­护综观判例和学界观点,笔者更支持有条件的赞­成失效的商品外观设计­专利应该受到后续保护。笔者认为,首先,不管学界对是否应该给­予后续保护有争议,也难以否认在同一客体­上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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