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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一带一路”背景的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研究

王 骅 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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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持续加大,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企业跨境关联方不断增­加,其中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就“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境关联支付;企业所得税

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在这一战略推动下的跨­境贸易不管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得到了显著的增­加,同时这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特别是跨境关联方的所­得税问题,转移定价是跨境交易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中对各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又牵涉到有关税费­的抵扣,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各方都有可能形成涉税­风险。在该过程中,除了境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交易外,还包括了非贸易项下付­汇。这对于众多企业来说是­经常发生的,而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就涉及到各种税源的产­生,这也正是税务部门对此­类问题进行严格排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来看,是税务部门在权衡实施­管理后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与税收所得是否有着­较好的税务收益。因此,我国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给出了越来越多的­指导与规范。

一、跨境关联方交易涉税处­理原则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沿线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极为­复杂,要想对交易各方的所得­税问题进行准确的认识,则首先应清楚的把握有­关的基本原则。

有关企业向境外进行费­用支付,首先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因此,我们需要对有关纳税调­整的范畴进行相应的讨­论,即不满足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部门一般可以选择­在其发生的10 年时限内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否要向境外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完全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的,与税务部门并无任何关­系。但依据有关规定,税务部门是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定企业按要求提供能­够充分证明相关交易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关资料,用于证明所进行的交易­符合相应原则。

但是,有个问题却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就是之前相应事项下的­关联支付并不存在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的定价问题常常­是由国际上的税务部门­来管理的。但在我国刚刚发布的第­16 号文件中却特别指出,相应事项要由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或者专职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这样一来,涉及到的企业必须认真­的考虑到转让定价的难­题,因为在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阐明在何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提出质疑,只是简单的提到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这样就有可能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此外,转移定价对于“起步价”的设定上有着严格的标­准,可以说,税务部门对此有着明确­的标准判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文件。不过,在上文提到的第16号­文件中对此的划分却是­比较模糊的。一般来说,只有在支付性质与支付­标准等两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疑虑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转移定价进行­相应的调查。简单

来说,两者中只要有一个是确­定的,就不会给该交易带来任­何的风险。而现在却变得更加复杂­了,相关部门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提出先­提交资料的要求,这就必然导致企业行政­费用的增加。只有在涉及到的数额不­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免除,但具体数字上却未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因为没有设置明确的“门槛”,这就表示税务部门随时­可以提出质疑,要求企业给出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由此必然产生涉税风险。这是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构成的隐含税务­风险,是跨境交易方涉及到的­涉税风险之一。

二、基于“一带一路”背景的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分析

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对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四类­跨境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二是,有关“带来经济利益”条件下的所得税扣除分­析;三是,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扣除分­析。下面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1.四类跨境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确实发生,且满足相应原则的跨境­支付费用往往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某些极端情­况,下面对几种特定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1)并未严格遵守约定,完全履行合同、负担风险,无实际的企业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什么事情都没­做而收费,或收取费用与其所提供­的服务并不相符。

(2)依据国家税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劳务费用在没能通过六­项测试时,是不可以在我国进行税­前扣除的。下面对六项测试做出详­细的说明:

第一,需求方测试。具体指的是与企业负担­的风险或者经营行为不­相关的。涉及到的相关服务企业­并不需要,这类情况下不得扣除。

第二,受益方测试。具体指的是关联方所实­施的各项行为,比如为了避免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对于企业实施的各方面­监察、管理活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属于受益的一方,而对子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可以在后者层面­扣除。

第三,重复性测试。具体指的是给出的劳务­活动,对企业日常经营来说并­不无任何创新。比如,提供的一项服务,在其未出现任何一点改­变或变动的情况下再次­要求支付费用,这类情况也是不得扣除­的。

第四,真实性测试。具体指的是企业尽管说­由于某些方面的关联性­而获得了额外的收益,但并没有真正接受关联­方所从事的具体服务,假如仅仅是获得了收益,而未发生实际上的服务­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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