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一带一路”背景的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研究
王 骅 上海大学悉尼工商学院
摘 要:近年来,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不断加快,各国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持续加大,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尤其是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企业跨境关联方不断增加,其中涉及到的所得税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因此,本文就“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一带一路;跨境关联支付;企业所得税
随着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的发展战略,在这一战略推动下的跨境贸易不管是数量还是质量都得到了显著的增加,同时这也引起了税务部门的关注,特别是跨境关联方的所得税问题,转移定价是跨境交易中需要特别予以关注的一个问题,其中对各方交易价格的确定又牵涉到有关税费的抵扣,而且在这一过程中,各方都有可能形成涉税风险。在该过程中,除了境外直接或间接的投资交易外,还包括了非贸易项下付汇。这对于众多企业来说是经常发生的,而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就涉及到各种税源的产生,这也正是税务部门对此类问题进行严格排查的重要原因。从根本上来看,是税务部门在权衡实施管理后所付出的行政成本与税收所得是否有着较好的税务收益。因此,我国税务部门针对这种情况给出了越来越多的指导与规范。
一、跨境关联方交易涉税处理原则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沿线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涉及到的税务问题极为复杂,要想对交易各方的所得税问题进行准确的认识,则首先应清楚的把握有关的基本原则。
有关企业向境外进行费用支付,首先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对于不符合这一原则的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因此,我们需要对有关纳税调整的范畴进行相应的讨论,即不满足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部门一般可以选择在其发生的10 年时限内进行相应的调整。是否要向境外企业支付相关费用,完全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的,与税务部门并无任何关系。但依据有关规定,税务部门是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指定企业按要求提供能够充分证明相关交易实际已经发生的有关资料,用于证明所进行的交易符合相应原则。
但是,有个问题却是需要认真思考的,就是之前相应事项下的关联支付并不存在标准的规定,涉及到的定价问题常常是由国际上的税务部门来管理的。但在我国刚刚发布的第16 号文件中却特别指出,相应事项要由当地的主管税务部门或者专职管理部门来进行管理。这样一来,涉及到的企业必须认真的考虑到转让定价的难题,因为在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阐明在何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可以提出质疑,只是简单的提到税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这样就有可能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此外,转移定价对于“起步价”的设定上有着严格的标准,可以说,税务部门对此有着明确的标准判定需要提交的相关资料文件。不过,在上文提到的第16号文件中对此的划分却是比较模糊的。一般来说,只有在支付性质与支付标准等两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疑虑的情况下,才可以对转移定价进行相应的调查。简单
来说,两者中只要有一个是确定的,就不会给该交易带来任何的风险。而现在却变得更加复杂了,相关部门在具体的管理过程中有可能会提出先提交资料的要求,这就必然导致企业行政费用的增加。只有在涉及到的数额不大的情况下,才有可能得到免除,但具体数字上却未有明确的规定。可以说,因为没有设置明确的“门槛”,这就表示税务部门随时可以提出质疑,要求企业给出转让定价的相关资料,由此必然产生涉税风险。这是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对企业构成的隐含税务风险,是跨境交易方涉及到的涉税风险之一。
二、基于“一带一路”背景的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分析
在“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对跨境关联支付所得税问题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四类跨境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二是,有关“带来经济利益”条件下的所得税扣除分析;三是,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扣除分析。下面对其进行详细的分析。1.四类跨境支付“不得税前扣除”的情形确实发生,且满足相应原则的跨境支付费用往往可以在税前扣除,但在“一带一路”的建设过程中,有可能出现某些极端情况,下面对几种特定情况进行详细的分析:
(1)并未严格遵守约定,完全履行合同、负担风险,无实际的企业经营活动。也就是说什么事情都没做而收费,或收取费用与其所提供的服务并不相符。
(2)依据国家税务部门提出的相关要求,劳务费用在没能通过六项测试时,是不可以在我国进行税前扣除的。下面对六项测试做出详细的说明:
第一,需求方测试。具体指的是与企业负担的风险或者经营行为不相关的。涉及到的相关服务企业并不需要,这类情况下不得扣除。
第二,受益方测试。具体指的是关联方所实施的各项行为,比如为了避免投资方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对于企业实施的各方面监察、管理活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属于受益的一方,而对子公司并未产生任何影响,因此不可以在后者层面扣除。
第三,重复性测试。具体指的是给出的劳务活动,对企业日常经营来说并不无任何创新。比如,提供的一项服务,在其未出现任何一点改变或变动的情况下再次要求支付费用,这类情况也是不得扣除的。
第四,真实性测试。具体指的是企业尽管说由于某些方面的关联性而获得了额外的收益,但并没有真正接受关联方所从事的具体服务,假如仅仅是获得了收益,而未发生实际上的服务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