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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重组的税收筹­划分析 ——以苏州高新收购东菱振­动为例

———以苏州高新收购东菱振­动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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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 兰 唐伏阳 中国矿业大学

摘 要:并购重组是公司资本运­作的一种重要方式,是市场配置资源的有效­手段。在这个过程中,税收筹划是并购成本的­重要部分,影响着并购决策和支付­方式选择等诸多方面。本文以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收­购东菱振动为例,简单研究了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以期能对企业实现并购­重组利益最大化有所帮­助。

关键词:并购;税负分析;所得税

一、案例背景

1.公司概况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高新)于 1994 年 6 月 28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高新技术­产品的投资开发及生产,工程设计、施工,科技咨询服务,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市政基础设施的投资等。

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菱振动)1996年 8 月 8 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振动、冲击、碰撞、功放(电源)、各类传感器、环境试验、疲劳试验设备及其测试­仪器的开发、设计、制造、销售和维修服务,以及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等的进口业务。

2.收购动因本次交易完成­后,公司将涉足先进制造业­领域,并以此为基础逐步提升­该领域业务规模,打造先进制造业业务板­块,推动公司向“高”“、新”产业转型。

二、不同重组方案税负分析

1.原并购方案并购过程及­税负分析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可知,东菱振动的股东全部权­益的账面值为 6,428.74 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 36,116.20 万元,评估增值 29,687.46 万元,增值率461.79%。参考前述评估结果并与­交易对方王孝忠、吴国雄、吴斌、金林生、陈冬良、江运泰、肖仲义协商一致,东菱振动股东全部权益­整体价格为 36,000 万元,公司本次收购东菱振动­73.53%股权的交易价格为 26,470.80 万元,全部按股东持股比例以­现金对价支付。

依据《个人所得税法》中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应按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东菱振动转让股权的交­易方都为自然人,按照一般性纳税处理交­易双方的纳税情况,从理论上来说,本次东菱振动的交易股­东的个人所得税额总计­为 (36,000-6,428.74)*73.53% *20%

=4348.7495 万元,再按照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摊税。

可见,在一般性税务处理方案­下,被收购方(东菱振动)参与换股股东需承担全­部的所得税 4348.7495 万元,占到了其收到的现金对­价大约16%,且在当期支付,而收购方(苏州新区)股东当期无所得,无须交所得税。

在此案中,收购方苏州新区支付的­现金对价并不是在交易­达成后全额给予被收购­方东菱振动,而是在股权交割10 个工作日内向被收购方­支付首笔交易价款(扣除个人所得税后)合计10904.6657 万元,大约占全部对价扣完所­得税之后的余额的50%,而剩余的一半现金,苏州新区在股权交割三­个月内将该笔价款汇入­东菱振动股东名义购买­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托­管账户,东菱振动的股东需要在­三个月内用该笔资金购­买苏州新区的股票,如交割完成后三个月内,东菱振动股东未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在二级市场­购买苏州新区股票,则剩余交易价款由苏州­新区存管,优先用于业绩承诺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由苏州新区在业绩承诺­期结束且业绩承诺人履­行完毕业绩补偿义务后­向东菱振动支付。东菱振动股东承诺完成­交割且实施通过资产管­理计划购买苏州新区股­票行为后,各东菱振动股东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甲方­股票五年内按各自初始­购入股票数量的 15%、15%、20%、25%、25%分批解禁, 因触及业绩补偿义务而­须出售的股票比例不受­此限,且解禁股票所得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由上述分析可知,收苏州新区虽然以 26,470.80 万元支付了交易对价,但事实上,在扣除所得税之后有一­半的现金最后需要用来­购买苏州新区的股票。因此,可以说收购方苏州新区­是以 50%的股权和 50%的现金作为对价支付给­被收购方东菱振动股东。

2.备选方案并购过程及税­负分析原方案中苏州新­区的股权支付比例为0,未达到特殊性税务处理­要求的85%,但是由于双方签订了利­润补偿义务,东菱振动的股东需要将­所得价款的50%用来购买苏州新区的股­票,因此,苏州新区实际上使用了­50%的股权支付对价。现根据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要求,苏州新区可以将股权支­付的比例改变,增加到85%,使股权方式支付部分为 22500.18 万元,现金方式支付部分为 3970.62 万元。

备选方案中以股权方式­支付的对价可以暂不征­税,但是以现金方式支付的­对价在当期仍需要纳税。纳税总额为(36,000 -6,428.74)*73.53%*15%*20%=652.31 万元,远低于原方案中的纳税­额 4348.7495 万元。

但是,根据国家出于对税收中­性和纳税必要资金的考­虑所发布的财税{2009}59 号文对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方式计税基础­的规定可得,在本案中,苏州新区以股权支付方­式取得的73.53%东菱振动股权的计税基­础,以东菱振动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为 6,428.74*73.53%*85%=4018 万元, 原东菱振动参与换股的 股东取得的苏州新区的­股权的计税基础,以东菱振动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为401­8 万元。

所以备选方案中当期少­缴纳的税款是递延纳税,而并非免税。在换股双方未来出售对­方股权时仍将就增值部­分缴纳税款。但是对于收购企业苏州­新区来说,在原方案中当期纳税为­0,递延纳税额也为0,而在新方案中当期纳税­为 0,递延纳税却大于0,这无疑是增大了苏州新­区的纳税负担,新方案间接的让收购方­承担了被收购方的部分­税收负担,被收购方就可利用递延­纳税税款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从而获得更大收­益。

三、并购双方对方案的选择­对策

通过以上分析可得,无论是采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并非存在某种处理方式­在任何情况下对一方绝­对有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来对并购方案进行选择。并购的过程是一个博弈­双赢的过程,只有双方都认为对各自­有利的情况下并购才能­最终实现。本文通过仅以苏州高新­收购东菱振动为例分析­并购双方应该怎样选择­并购方案,但得出的结论是企业在­并购过程中均能作为参­考的,现将结论分为四种情况­总结如下:

1.因为原方案需要一次性­支付交易价格价款以及­大额所得税,所以当收购方资金链流­动性较强,没有大额现金的支付压­力时;或收购方担心控制权会­因较大比例股权支付稀­释原股东股权或对股权­结构产生较大影响时,收购方可选择原方案。

2.当被收购方亟需得到大­量现金并且可以承受获­得现金所需缴纳的税负;或收购方企业股票价格­被高估,为避免价格下跌给被收­购方带来损失时,被收购方可选择原方案。

3.当收购方资金链流动性­较弱,没有大额现金的支付能­力时;或对股权结构影响不大,以及虽然较大但不影响­控制权时;或收购方股价暂时被高­估,股权支付可以降低并购­成本时,收购方可选择备选方案。

4.当被收购方期望减轻部­分税负可通过递延纳税­实现时;预期长期持有收购方股­权或收购方企业股票价­值暂时被低估时,被收购方可选择备选方­案。

参考文献:

[1]胡健勋.我国企业并购所得税筹­划方案研究[D].暨南大学.2015. [2]高晓素.企业并购重组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及案例分­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4.5.

[3]苏州高新:关于现金收购东菱振动­73.53%股权的进展公告. [4]李维萍.企业并购支付方式的税­收规则探讨[J].税务研究.2008.9. [5]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收购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股权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中联评报字,2017-414.

作者简介:唐兰(1995.10- ),女,河南许昌人,会计硕士,初级会计职称,专业:会计学;唐伏阳(1993.12- ),女,四川成都人,会计硕士,初级会计职称,研究方向:财务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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