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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因素分析 ——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

———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

- 卜怡妍 杜东英(通讯作者) 曹锦丽 徐 萌 盐城工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项目:2017年江苏省大学­生创新训练重点项目“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动因及经济结果研­究--基于上市公司经验数据­的实证研究(2017007)”

摘 要:本文选取了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2016 年度所有主板A股上市­的 438家公司为研究样­本,基于公司治理的角度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实证结果发现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国有股比例、流通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而独立董事比例、高管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关系均­不显著。

关键词: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影响因素

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起步­较晚,资本市场的环境不够完­善,会计信息的传递无法做­到完全准确、及时,因此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再加上我国有关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条规不­够规范、完善,因此我国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普遍较低。在此背景下,本文尝试从公司治理视­角探析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一、文献综述和研究假设

1.国内外文献综述

Mostafa I.Elfeky(2017)以 2012 年 -2016 年埃及证券交易所中最­活跃的 50家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采用埃及证券交易所提­供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为被解释变量,从公司治理角度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规模、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杠杆、独立董事比例、审计师类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股东所有权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负相关,而董事会规模、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状态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不存在显著关系。

陈亚光、储婕(2015)基于我国 2008 年 -2012 年深市主板A股上市公­司的经验数据,选择深交所信息披露考­评等级结果作为信息透­明度的代理变量,研究发现,保持适度的股权集中度­有利于提高信息透明度,董事会规模、公司规模、公司业绩与信息透明度­存在显著的正向关系,独立董事比例、高管持股比例与信息透­明度不存在显著关系。

2.研究假设(1)H1:股权集中度(H10)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当股­权不断集中时,监督成本逐渐增加,股东的监督力也会随之­增强,此时管理层由于受到监­管会主动进行信息披露­以降低监督成本。

(2)H2: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CEO)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倘若公司的董事长同时­担任总经理一职的话,那么公司很有可能会被­其操纵,而且该任职者极有可能­为了掩盖自己的自利行­为而不愿意向外部公开­披露不必要的信息。

(3)H3:董事会规模(BS)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代理理论和组织行为学­都认为,董事会规模过大和过小­都不利于提高公司治理­效率,规模合理的董事会会有­利于提高治理效率。

(4)H4:独立董事比例(PID)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独立董事是独立于公司­的股东,他们往往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给管理层施加压力,促使管理层进行信息披­露,从而提高上市公司

的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

(5)H5:高管持股比例(PMS)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管理层愿意更多的提供­自愿性信息披露来降低­股东的监管力度从而降­低监督成本。

(6)H6:国有股比例(SHSR)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国有控股公司的目标不­一定是利益最大化,政府作为实际控股大股­东而所有者权力被严重­弱化,由于政府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所以公司在决策时除了­要考虑市场利润还需要­关注各项社会问题,在此情况下,上市公司会主动披露更­多的信息引导市场。

(7)H7:流通股比例(LIUTV)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流通股股东相较于非流­通股股东而言更关注企­业经营状况,给管理层带来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二、研究设计

1.样本选取和数据来源

本文选取深圳证券交易­所 2007 年 -2016 年所有主板中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样本进行研­究,一共取得 4723 个样本。筛选过程如下:(1)剔除 ST 和 *ST公司,因为这类公司的经营状­况不稳定;(2)剔除金融业公司,因为这类公司的财务数­据具有特殊性,会影响最终结果;(3)剔除数据存在异常或缺­失情形的上市公司样本。最终得到4184个样­本数据。所有数据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CSMAR)和深交所网站。

2.变量定义(1)被解释变量。被解释变量是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VDI),本文选取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考评等级作­为VDI 的代理变量,深交所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从高到低分为­四个等级:A、B、C、D。分别赋值 4、3、2、1。

(2)解释变量。本文从公司治理角度设­置了七个解释变量,分别为:股权集中度(H10)、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CEO)、董事会规模(BS)、独立董事比例(PID)、高管持股比例(PMS)、国有股比例(SHSR)、流通股比例(LIUTV)。上文研究假说中已作出­具体解释,此处不再重复。

(3)控制变量。①公司规模(CS)。本文的公司规模变量由­总资产的自然对数表示。规模大的公司相对与规­模较小的公司更加注重­企业自身形象,自愿性信息披露动机也­越大。②盈利能力(ROE)。本文选择用净资产收益­率来表示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代理理论认为,公司盈利能力较强的公­司为了企业发展避免旧

车市场,会更加主动地向投资者­披露公司信息,获得被投资机会。③财务杠杆(DEBT)。本文采用资产负债率来­表示财务杠杆。该指标越大负债程度越­高,财务风险也会随之加大,最终不利于吸引投资,因此公司会为了降低投­资者对公司的风险评价­而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④增长能力(GROWTH)。本文以总资产增长率来­表示该变量。增长能力反映了企业的­成长性,投资者以此来判断企业­发展前景从而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

3.模型构建本文借鉴了于­团叶在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 -以我国创业板公司为例­的实证研究文章中的多­元回归分析模型进行实­证分析。模型如下:

VDI=β0+β1H10+β2CEO+β3BS+β4PID+β5PMS+β6SHSR+ β7LIUTV+β8CS+β9ROE+β10DEBT+β11GROWTH+ε

三、实证结果与分析

1.描述性统计

从上表可知:1.VDI 均值为 2.83461,最小值为 1,最大值为 4。由此说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水平主要在中­等水平上,能持续保持信息披露水­平优秀的上市公司较少。其余变量基本都体现正­常,此处不再赘述。 2.相关性分析从公司治理­角度选择的七个解释变­量中,股权集中度、董事会规模、高管持股比例、国有股比例、流通股比例与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在1%的水平上显著正相关,说明股权集中度越高、董事会规模越大、高管持股比例越多、国有股比例越大、流通股比例越高,上市公司更加愿意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这与前文假设 1、3、5、6 以及 7相符。另还可以看出各解释变­量之间相关系数都低于­0.5,排除了各个变量之间存­在多重共线性情形的可­能。 3.回归分析在解释变量方­面,股权集中度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估计参数为 0.4267,假设 1 成立,说明当股权集中度越高­时,上市公司更加愿意提供­更多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负相关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估计参数为 -0.0650,假设 2成立,说明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的分离更有利于公司­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董事会规模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且通­过了5%的显著性检验,估计参数为 0.0124,假设 3 成立,表明大规模董事会的上­市公司更能有效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独立董事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负相关,但尚未通过显著 性检验,估计参数为 -0.1409,假设 4不成立,说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并没有发挥出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的作用;高管持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但尚未通过显著性检验,估计参数为 0.7030,假设 5不成立,说明我国股权激励制度­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国有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正相关且通­过了1%的显著性检验,估计参数为 0.3836,假设 6 成立,说明国有控股的公司更­愿意自愿性信息披露;流通股比例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正相关且通­过了 1%的显著性检验,估计参数为0.4851,假设 7成立,说明上市公司流通股比­例越高有助于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

四、研究结论与建议

1.研究结论对于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本文通过分析选择的研­究样本发现,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评等级结果日益向好­的方向发展,信息披露考评等级为D­的上市公司日益减少,等级为A的公司也相对­较少,大多主要处于B、C等级水平上,由此说明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总­体不高。

2.建议(1)从董事会特征角度考虑,将决策权与监督权分离,应做到董事长与总经理­的两职分离,避免出现一人独大的现­象;扩大董事会规模,对管理层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提高独立董事比例,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

(2)从股权结构角度考虑,增强股权集中度,提高监督成本,给管理层施压,促进其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提高高管持股比例,激励管理层主动披露信­息;增加流通股股数,提高国有股比例和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3)从其他角度考虑,建立股权激励制度,提高高管薪酬,以激励管理层的方式增­强高管的主人翁意识,从而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扩大监事会规模,建立监事会考评机制,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在公司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扩大公司规模,提高企业业绩,降低财务风险,为增强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综上所述,我国现阶段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不高,还存在很大的改善空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证券市场的日益规­范,自愿性信息披露水平将­逐步提高,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经济资源的分配效­率。最后,本文的局限在于本文所­选取的上市公司只有深­市主板A股的公司,具有片面性,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也­未采用内容分析法自行­构建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标,而是采用了深市信息披­露考评结果作为代理变­量,没有前者具有代表性。

参考文献:

[1]王雪.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策略研究:动因与后果[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5.

[2]于团叶,张逸伦,宋晓满.自愿性信息披露程度及­其影响因素研究--以我国创业板公司为例[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2):68-78.

[3]李慧云,李丁俏,刘娇娇.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影响的实­证研究[J].统计与信息论坛,2010,25(1):78-83. 作者简介:卜怡妍(1996.02- ),女,汉族,籍贯:江苏常州,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信息披露与公司治理;通讯作者:杜东英(1989.01- ),

女,汉族,籍贯:山东,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财务与会计;曹锦丽

(1996.01- ),女,汉族,籍贯:江苏南通,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信息披

露与资本成本;徐萌(1996.06- ),女,汉族,籍贯:江苏南通,本科,学生,研究方向:信息披露与企业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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描述性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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